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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金融辦:進一步組織轄內P2P網貸機構做好合規自查

  廣東金融辦:進一步組織轄內P2P網貸機構做好合規自查 |新京報財訊

  新京報快訊 9月12日,廣東省金融辦發布《關於進一步組織轄內P2P網貸機構做好合規自查的通知》,要求各地級以上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家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關於開展P2P網絡借貸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合規檢查的要求部署,結合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實際,在與前期相關工作銜接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網貸機構合規自查工作。

  通知如下:

  一、自查標準和時間

  請各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各市整治辦”)組織本市金融局、銀監分局等部門,督促轄內已納入專項整治的網貸機構,對照《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和《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合規檢查問題清單》(見附件1)等規章制度及監管規則,進一步開展自查,邊查邊整,即查即改。網貸機構原則上應於2018年9月30日前、最遲不得晚於2018年10月10日,將自查報告(包括紙質版和PDF版,編寫說明見附件2)分別提交至注冊地所在市金融局、銀監分局;注冊地在廣州市的,自查報告提交至廣州市金融局(一式兩份)。

  二、自查要求

  (一)壓實網貸機構主體責任。壓實網貸機構防範化解風險的主體責任,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各部門負責人等積極參與。網貸機構提交的自查報告須加蓋機構公章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簽章,同時出具真實性承諾書(格式見附件3)。如發現存在內容不真實、故意瞞報、漏報、弄虛作假等情況,要對相關網貸機構實行“一票否決製”。

  (二)同步提交無風險退出方案。網貸機構提交自查報告的同時,需提交若整改不合格的無風險退出方案。無風險退出方案加蓋機構公章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簽章。

  三、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所指“納入專項整治的網貸機構”,是指2016年8月24日前設立並從事P2P網絡借貸業務,並在2018年4月25日前向注冊地市金融局、銀監分局提交了整改驗收申請的網貸機構。對於2016年8月24日之後新成立或新從事網貸業務的網貸機構,以及未在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整改驗收申請的網貸機構,請各市整治辦組織本地地方金融、銀監、警察、人行等部門,指導督促做好無風險退出工作。

  (二)各市整治辦可鼓勵(不做硬性要求)網貸機構根據實際,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的《專項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基礎上,對2018年8月31日前的經營情況進行審查,並重新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

  廣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長官小組辦公室

  2018年9月12日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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