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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7條意見護航科創板:尊重市場規律,劃定責任底線

最高法針對科創板的17條司法保障意見出爐。

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乾意見》發布。這是最高法歷史上首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

《若乾意見》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共有17條意見,涉及信息披露違規、證券欺詐糾紛、證券公司誘使開戶、注冊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等多個方面。

澎湃新聞記者就此採訪了證券和司法行業的資深業內人士。

民生證券董事長馮鶴年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說,《若乾意見》體現了法治先行的原則,科創板的籌備雖然時間短、任務重,但準備卻非常充分。之前市場可能會擔心,在現行的法治環境下,推科創板能不能行?《若乾意見》的問世讓這個問題有了答案。

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夥人呂紅兵則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若乾意見》的實施,將為中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尤其是資本市場司法實踐,發揮規範和保障、支持與引領的作用。

首次明確: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沒做到位,券商將面臨賠償

從內容上看,《若乾意見》主要有三大重點。一是針對本次改革創新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二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司法落實措施;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對完善與注冊製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措施。

在這三大方面的內容中,具體又有哪些亮點?

馮鶴年對澎湃新聞記者說:“民事賠償的要求、行政訴訟制度等,在這裡都有反映,尤其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責任,說得比較到位。資本市場有了二十多年,但針對科創板,尤其是注冊製的制度是全新的,頒布這個意見非常及時,貫徹了以信息披露為重心的原則,比如對虛假披露的責任。還有中介機構對於投資者保護,也講得比較到位。對我們來說,作為券商,有這麽一個文件,壓力還是比較大的,這意味著,中介機構的責任更大了。除了對招股書需要承擔責任,還對券商的經紀業務提出了要求,投資者適當性的要求如果沒有做到位,也要進行賠償,這是過去法律沒有明確的。我覺得這份文件總的來講,還是加大了中介機構的責任。大家更需要敬畏法律,這也正是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上任初期所講的’四個敬畏’中的’敬畏法治’。”

《若乾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對於因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證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呂紅兵則表示,本次若乾意見最大的亮點之一,就是科創板上市公司相關案件集中管轄制度的確立。

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呂紅兵此前曾就科創板與注冊製的司法保障問題提出過提案,建議設立上海金融法院並加強其建設,讓他欣喜的是,此次《若乾意見》第3條明確要求,為保障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約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約糾紛、證券上市合約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呂紅兵對澎湃新聞記者說:“早在9年前,我作為上海市政協委員,與時任上海證監局局長張寧、時任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謝榮興一起,率先提出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去年全國政協會議期間,我和東方財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其實等再一次提出這一建議。此後上海金融法院應運而生。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我又進一步提出一個提案,即進一步加強金融法院建設,為科創板與注冊製提供優質司法保障的建議。”

“我在提案中說:為提升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實現裁判標準的統一化,增強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推進建立全局性、全國性的規範、統一、可預期的資本市場法治秩序,有必要針對在科創板掛牌的公司,對其發生的有關證券市場發行與交易的、主要涉及證券法和公司法適用的相關案件,例如涉及信息披露的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等案件、涉及股權交易尤其是上市公司控制權爭議的股權糾紛案件,以及與上述案件相關的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專業審理。我們欣喜地看到,若乾意見對此做了明確:為保障發行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約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約糾紛、證券上市合約糾紛和證券其他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事案件,由上海市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防止制度功能的異化

從文件整體來看,呂紅兵認為,科創版與注冊製最大的特點是創新,最大的優點是改革。例如發行上市條件的包容性、公司治理的同股不同權、審核與監管工作的自律性、發行與交易行為的市場化、投資主體的適當性等等。而《若乾意見》正是針對上述創新機制與改革制度,針對性地從司法審判的角度給予規製,體現了司法政策的創新性與改革性。

其中,較為重要的內容包括幾個方面。

第一,對於證券交易所經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創版發行、上市、持續監管等業務規則,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強製性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依法參照使用,這體現了人民法院尊重資本市場發展規律、保障交易所依法實施自律性監管。

第二,針對科創板上市公司進行的差異化表決權安排,人民法院要依法認定其有關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但同時也強調禁止特別表決權股東濫用權利,防止制度功能的異化,體現了司法政策對“同股不同權”安排的認可,並做出了“同股不同責”的法律界定。

第三,依法界定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民事責任,對於因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體現了司法實踐對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具體的、落在關鍵處的、有效力的落實。

第四,要立足於用好、用足現行代表人訴訟製,對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共同訴訟制度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的應用做了具體規定,既針對科創板市場的民事賠償案件本身,又對推動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具有指導意義。

呂紅兵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目前在司法體制改革中,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各地法院都在探索推出律師調查令制度。《若乾意見》特別明確,探索建立律師民事訴訟調查令制度,便於投資者代理律師行使相關調查權,提高投資者自行收集證據的能力,非常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對發揮律師在資本市場法治建設中的作用提供了司法依據。

“把真正的科創企業挖出來”

作為一家證券公司的掌舵人,馮鶴年則從券商角度,介紹了自己對於科創板相關工作的看法。

他對澎湃新聞記者說:“科創板對券商來講是一個新的挑戰。相比過去的規則,還是有比較大的突破的。券商在篩選企業方面,在思維方式上要有變化,把真正的科創企業挖掘出來,行業盡調等方面都和過去不一樣,這方面我們是非常注重對行業的研究的,這是我們把的第一道關。不同的企業應該到不同的板塊,不是一窩蜂、蹭熱度,我們和發行人講得很清楚,有些發行人想到科創板,但是我們覺得定位不吻合,那麽也會勸他們到其他板塊去上市。有些發行企業盈利能力沒那麽強,但科創含量比較高,我們覺得適合上科創板。就是要依照行業屬性和發行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嚴格篩選。”

展望即將到來的科創板擬IPO企業集中發行上市的新階段,馮鶴年指出,目前相關規則已經差不多搭建完備,至於下一步怎麽估值,大家還都在摸索階段,相信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尤其是第一批、第二批的企業上市之後,會形成示範效應。

“現在券商其實也都在摸索,我覺得,科創板是我們資本市場的一個新生事物,大家對科創板應該要有一定的包容性。”馮鶴年對澎湃新聞記者這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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