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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加班自查公司債 監管聚焦存續期風控

  券商加班自查公司債 監管聚焦存續期風控

  本報記者 譚楚丹 深圳報導

  導讀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從北京、深圳、廣州多家券商人士處了解到,監管層近期開展券商公司債券業務的檢查工作,現階段券商正進行“自查自糾”工作。

  新一年的公司債檢查開始了。

  據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從多家券商人士處獲悉,多地證監局開展公司債業務檢查,首先要在3月完成自查,隨後進行現場抽查。而在此次檢查過程中,公司債與資產證券化業務為主要檢查對象。

  在債券到期兌付壓力仍存的背景下,如何提前發現風險仍然是重點工作,今年年初兩地交易所發布通知進一步加強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而在此次檢查工作中,存續期的項目亦在自查範圍內。

  公司債檢查啟動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從北京、深圳、廣州多家券商人士處了解到,監管層近期開展券商公司債券業務的檢查工作,現階段券商正進行“自查自糾”工作。

  從進展來看,各地情況不完全相同。比如深圳證監局要求轄區內的券商在3月30日前報送自查報告。廣東證監局相對較早開展,2月15日下達通知,並要求3月15日前交報告。

  深圳一家小型券商人士表示,自查工作內容較多,“我們最近都是加班加點完成,要看底稿和流程是否規範,壓力很大”。

  據了解,自查內容包括內控建設和執行品質;從時間範圍來看,存續期項目也在自查工作內。

  前述深圳小型券商人士談到,總體而言,今年檢查內容與往年相似,比如資訊披露與募集資金運用就是每年檢查的常規項目。

  深圳一家中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自查重點主要對存續期項目進行檢查,對發行人償債能力較為關注。

  儘管每年檢查內容接近,但今年的嚴監管標準依然不會放鬆。“債券風險是最近幾年來重要防範對象,去年在現場檢查也發現很多問題,今年會更為嚴格。”該名小型券商人士表示。

  根據2017年12月證監會披露的公司債券發行人現場檢查工作公告,證監會在去年完成263家公司債券發行人的現場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包括,募集資金挪用或轉借他人、使用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未準確披露募集資金使用資訊、重大事項披露不及時、非經營性資金佔款披露不完整等。同時還對中介機構履職情況進行延伸檢查,對受託管理人采取行政監管措施12項,日常監管措施48項。

  此外,在今年開展的債券業務檢查中,資產證券化業務被納入檢查範圍內。前述深圳小型券商人士表示,主要因為ABS業務發展迅猛,成為券商不可忽視的重要業務品種,今年會有較多產品到期,風險點不可小覷。

  申萬巨集源證券分析師孟祥娟表示,2018年資產證券化業務到期規模較大,要關注存續期管理。據其測算,2018年ABS到期規模約為7220億元,比2017年規模增加49%;同時考慮到ABS提前償還的情況較多,實際到期量會高於測算值。其中,證監會主管ABS到期量為5472億元,相比其他主管機構來說,規模最大。

  基金業協會在3月5日公告的2017年度資產證券化業務備案綜述中提到,通過管理人報備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存續期日常報告,協會關注的風險主要有五類,一是專項計劃現金流歸集出現問題,如現金流歸集路徑異常、未按時歸集現金流等問題;二是專項計劃實際歸集現金流相比預期減少20%以上;三是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發生不利調整;四是專項計劃啟動相關增信措施,如啟動差額支付等;五是專項計劃發生實質性違約。

  據了解,在券商自查工作結束後,下一步將是證監局的現場抽查。

  存續期風控強化時

  從今年債券監管方向來看,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進一步加碼。

  據了解,由於此前有部分受託管理人存在對信用風險管理重視不夠、風險管理制度不健全、風險管理工作不到位、相關人員勤勉盡責不夠等情況,同時從2018年起,債券到期兌付壓力將逐漸增大,基於此,今年2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後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而在3月6-7日上交所還舉辦公司債券存續期定期報告及風險管理培訓,會上主要在資訊披露及風險管理方面進行了重點講解。

  據滬上一家券商人士告訴記者,在風險管理方面,監管層做出了詳細的解釋。“比如進行信用風險監測時,監管層要求要提高風險監測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強調不能使用通用問題來進行監測發行人。”

  在相關負責人履職問題上,監管層要求受託管理人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債券、風險管理事務等的高級管理人員應親自帶隊進行風險類及相關債券的現場風險排查,“不能像以往僅僅由項目組或部門負責人來進行”。

  同時,在受託管理責任上,監管層認為受託管理人不能因為發行人未提供相關資料來逃避受託管理責任。

  此外,在風險分類中,當發行人觸發財務指標“紅線”,但受託管理人未將其列入關注類時,受託管理人需要向交易所進行說明。

  前述深圳小型券商人士表示,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是監管層重點關注的方向,“主要明確和落實責任主體,強調承銷商要建立有力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強調要把信用風險控制重心前移,及早發現風險和化解風險。”(編輯:楊穎樺)

責任編輯:牛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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