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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財險信陽中支被罰18萬:給予投保人合約以外利益

  新浪財經訊 7月2日消息,銀保監會今日公布關於平安財險信陽中支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平安財險信陽中支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河南保監局對平安財險信陽中支責令改正,停止接受電話銷售管道商業車險新業務三個月。對平安財險信陽中支時任總經理楊繼業給予警告,並處8萬元罰款;對平安財險信陽中支時任副總經理褚大沛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

  中國保監會河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宛保監罰〔2018〕2號)

  當  事  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 (以下簡稱“平安財險信陽中支”)

  住      所:信陽市羊山新區新六大街與新七大道交叉口博林國際廣場

  負  責  人:安建偉

  當  事  人:楊繼業

  身份證號:44010619XXXXXX0454

  職     務:時任平安財險信陽中支總經理

  住      所:鄭州市金水區鄭花路90號院

  當  事  人:褚大沛

  身份證號:41142219XXXXXX0031

  職     務:時任平安財險信陽中支副總經理

  住      所:鄭州市金水區金水路233號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平安財險信陽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平安財險信陽中支、褚大沛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平安財險信陽中支新管道業務部通過電話銷售管道銷售車險時,存在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利益的違法行為。時任平安財險信陽中支總經理楊繼業、副總經理褚大沛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公司內部工作簽報和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針對上述相關違法行為,平安財險信陽中支、褚大沛向我局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對違法行為的業務管道及管理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並請求酌情減輕處罰。

  我局經覆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申辯理由合理,決定對平安財險信陽中支、褚大沛的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平安財險信陽中支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平安財險信陽中支責令改正,停止接受電話銷售管道商業車險新業務三個月。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平安財險信陽中支時任總經理楊繼業給予警告,並處8萬元罰款;對平安財險信陽中支時任副總經理褚大沛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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