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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爾保代被罰22萬元:因高管人員未取得任職資格

  新浪財經訊 9月14日消息,河南保監局近日公布關於保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保爾保代存在高管人員未取得任職資格、營業場所設立或撤銷未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保爾保代執行董事梁斌對上述問題負主要責任。河南保監局對保爾保代責令改正、處11萬元罰款,對保爾保代執行董事梁斌給予警告、並處11萬元罰款。

  以下為處罰書原件:

  當  事  人:保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爾保代”)

  住     所:鄭州市金水區豐產路

  負  責  人:王曉華

  當  事  人:梁斌

  身份證號:41052719XXXXXX3817

  職     務:保爾保代執行董事

  住     所:鄭州市金水區豐產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保爾保代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依法向保爾保代等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保爾保代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保爾保代存在高管人員未取得任職資格、營業場所設立或撤銷未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保爾保代執行董事梁斌對上述問題負主要責任。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保爾保代聘任未取得任職資格高管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我局決定對保爾保代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保爾保代執行董事梁斌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

  保爾保代設立和撤銷分支機構未向我局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下同)第十四條,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條,我局決定對保爾保代責令改正,處1萬元罰款,決定對保爾保代執行董事梁斌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綜上,對保爾保代責令改正、處11萬元罰款,對保爾保代執行董事梁斌給予警告、並處1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8年8月21日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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