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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財險廣西再吃60萬罰單 今年已收24張罰單

  新浪財經訊 3月19日消息,保監會近日公布廣西保監局對人保財險城北支公司的行政處罰。 經查,人保財險城北支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為,金額51.54萬元,涉及保單635份。人保財險城北支公司被責令改正,並罰款30萬元;3位相關負責人分別被罰1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3月13日,人保財險黃岡市分公司也因給予投保人保險合約以外的利益超130萬元、虛列費用267080元,被責令改正並罰款36萬元。事實上,這已經是人保財險在今年以來收到的第24封行政處罰書,罰款總金額已達到610.5萬元,新疆、雲南、福建、四川、山東、湖北等多地保監局均進行過處罰。

  從人保財險罰款原因來看,主要涉及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手續費列支不真實、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等。

  以下為罰單詳情:

  桂保監罰〔2018〕3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城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城北支公司)

  營業場所:南寧市明秀西路109號

  負責人:耿鑫

  當事人:趙華

  身份證號碼:32082319660809XXXX

  職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南寧市分公司)副總經理

  住址:江蘇省沭陽縣沭城鎮學府花苑6號樓

  當事人:葉文

  身份證號碼:45222519831120XXXX

  職務:人保財險南寧市分公司車輛保險部經理

  住址:南寧市江南區白沙大道109號一期10棟

  當事人:耿鑫

  身份證號碼:45010319720902XXXX

  職務:人保財險城北支公司經理

  住址:南寧市青秀區民族大道155號微笑灣1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人保財險城北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城北支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為,金額51.54萬元,涉及保單635份。時任人保財險南寧市分公司副總經理趙華、人保財險南寧市分公司車輛保險部經理葉文、人保財險城北支公司經理耿鑫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直銷展業費用清單、費用報銷單、公司任免及分工檔案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約約定以外其他利益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人保財險城北支公司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趙華作出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葉文作出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耿鑫作出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書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8年3月14日

責任編輯:楊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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