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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壽宜賓中支公司被罰5萬元: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新浪財經訊 9月10日消息,四川宜賓保監分局對中國平安人壽宜賓中心支公司進行處罰,共處罰款5萬元。

  宜賓保監分局經查,平安人壽宜賓中支在2004年12月辦理複效業務時,為投保人變更了附加險且未向投保人告知,投保人直至2017年9月理賠時方才知曉。2004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間平安人壽宜賓中支一直對投保人隱瞞附加險變更的情況,存在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約有關重要情況的行為。

  宜賓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宜賓保監罰〔2018〕13號

  當事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賓中心支公司

  住  所: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天柏組團中壩片區A1-4-05地塊浩譽·江語城8號樓鼎盛國際辦公大樓第1、4、8-12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賓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人壽宜賓中支”)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材料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平安人壽宜賓中支在2004年12月辦理複效業務時,為投保人變更了附加險且未向投保人告知,投保人直至2017年9月理賠時方才知曉。2004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間平安人壽宜賓中支一直對投保人隱瞞附加險變更的情況,存在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約有關重要情況的行為。陳利時任櫃面人員,在辦理複效業務時,對投保人隱瞞了附加險變更的情況,應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保全作業申請書及批單、案件調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提交了書面陳述材料,提出六點陳述申辯意見:一是回顧案件,公司認識到在投訴處理和經營流程上存在一定問題;二是已全面優化作業流程,解決相關流程缺陷;三是積極安撫,妥善解決客戶訴求,持續回訪獲客戶肯定;四是由於歷史檔案保管時效,公司在收集相關證據材料方面存在困難;五是經辦櫃員陳利是按照當時公司業務流程辦理業務,且2002年保險法未要求向投保人提供保險條款,因此當場並未向客戶配發保險條款;六是認為違法行為已經超過二年行政處罰時效。

  經覆核,我局認為:

  1.當事人提出的第一、二、三點申辯意見,與本案行政處罰無實質相關,我局不予采納。

  2.《人身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範》僅規定業務檔案保存的最低期限而非最長期限,並且人壽保險期間較長,公司以6年確定最低保管期限而導致舉證困難的申辯,我局不予采納。

  3.經辦櫃員陳利未當場配送保險條款,並不影響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對陳利個人而言,陳利時任櫃面人員,其隱瞞的違法行為在業務辦理完成後即實施完畢,違法行為已經超過二年行政處罰時效,我局予以采納。

  4.平安人壽宜賓中支“隱瞞”的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公司認為其違法行為已經超過二年行政處罰時效的申辯,我局不予采納。

  綜上,平安人壽宜賓中支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約有關重要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按照《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平安人壽宜賓中支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四川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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