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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規:今後市級行政事業部門不得擅自出租房產

  南京頒布新規:今後市級行政事業部門不得擅自出租房產

  來源:紫金山新聞

  紫金山新聞8月3日消息,為進一步規範市級行政事業部門房產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8月2日,南京市政府辦公廳公布《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部門房產出租管理辦法》。根據辦法,今後市級行政事業部門房產對外出租,應履行部門集體決策程式,製訂出租方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

  房產出租如何審批?

  辦法中規定,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部門房產出租審批程式是:納入集中統一管理房產的出租,由市機構事務管理局審核、報市財政局審批;納入集中統一管理房產的出租,由市機構事務管理局審核、報市財政局審批;下屬事業部門的房產出租,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市財政局審批。

  出租年限有約束

  辦法中還強調,市級行政事業部門出租房產,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確定承租對象。

  招租底價應根據周邊房產出租市場價或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不得有明確指向性,不得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招租的,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後,方可采取非公開方式招租。租金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中介機構評估價。

  同時辦法明確,房產出租合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用於商業經營的不超過5年。房屋存在以租賃代維修、以租賃代保護等特殊情形的,可適當延長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房租收益歸誰?

  那麽,市級行政事業部門出租房產的房租收益歸誰呢?

  辦法指出,該房產出租收益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行政部門、全額撥款事業部門的房產出租收益,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繳入市國庫。差額撥款事業部門、自收自支事業部門的房產出租收益,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房產出租收益上繳財政後,支出按照財政有關規定執行。行政部門、全額撥款事業部門房產出租收益,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統籌安排部門支出預算;已納入市級部門預算編制範圍的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部門,房產出租收益應當作為收入來源編制預算,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安排支出;未納入市級部門預算編制範圍的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部門,需使用房產出租收益的,由其主管部門在部門預算中安排支出;無法通過主管部門預算安排的,由部門申請,編制單項預算,安排支出。

  這些情形嚴令不得出租

  辦法中還明確,市級行政事業部門房產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二)屬於違法建築;(三)產權不清,存在產權糾紛;(四)未取得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五)其他禁止出租的情形。

  同時,市級行政事業部門房產出租過程中不得有這6種行為:(一)未經審批,擅自出租房產;(二)未按規定程式招租;(三)收取的租金不及時上繳財政;(四)擅自降低或減免合約約定的租金;(五)隱瞞、坐支、滯留、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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