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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所有權使用權分離

據財政部1月15日消息,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工作,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公租房資產管理原則為: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規範處置;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公租房資產配置依據主要是: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或年度計劃;公租房實際需求;公租房資產存量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政府財力及債務狀況等。

《暫行辦法》指出,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包括當年公租房資產的增減套數、面積、資金需求和來源、上一年度資產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經營維護等情況。

《暫行辦法》要求,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制度出租公租房資產。公租房資產出租收入和罰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以下為暫行辦法全文:

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資產(以下簡稱公租房資產)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租房資產管理行為。本辦法所稱公租房資產,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持有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資產包括公租房項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築物)。

企業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業部門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質的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全國公租房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公租房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財務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規定權限辦理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產相關預算、資產相關收入收繳、處置事項審核,以及組織資產報告編制、審核、匯總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規定權限辦理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產的登記入账、配置、使用、處置、資訊管理以及編制資產報告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城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保障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公租房資產管理原則:

(一)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

(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規範處置;

(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五條公租房資產配置方式包括建設(含改擴建)、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等。

第六條公租房資產配置依據主要是:

(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或年度計劃;

(二)公租房實際需求;

(三)公租房資產存量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

(四)政府財力及債務狀況等。

第七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

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包括當年公租房資產的增減套數、面積、資金需求和來源、上一年度資產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經營維護等情況。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隨同部門預算一同上報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納入部門預算。

第八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公租房資產相關預算。

第九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採用建設、購買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資產的,應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公租房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並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後,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及時將在建工程轉為公租房資產,並接收相關建設資料。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與建設部門在合約中約定,建設部門不得將公租房資產作為融資抵押物。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制度出租公租房資產。公租房資產出租收入和罰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公租房資產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服務事項,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按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應在購買服務合約中約定承接主體相應的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方面責任和義務,確保公租房資產的合理使用和正常運轉。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區劃的公租房資產建立調劑使用機制,充分發揮公租房資產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公租房項目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對外出租應當通過公開方式進行招租。

第十六條公租房中的住宅資產租賃合約到期後,根據政策可以續租的,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相關工作程式將公租房資產繼續出租給保障對象;保障對象不再續租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收回公租房資產。

第十七條保障對象在租賃合約到期後拒不騰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采取措施,要求保障對象騰退公租房。

第十八條接受捐贈的公租房資產,應納入公租房體系統一管理和使用。捐贈人對捐贈房產有指定要求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指定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以公租房資產進行擔保。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由於機構職能調整或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公租房資產在不同行政事業部門之間進行劃轉的,劃出方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需拆除公租房資產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地區房地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一)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毀損的;

(二)根據市政規劃,需要拆除的;

(三)經有資質的房屋鑒定部門鑒定,房屋達到D級危房的。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公租房資產處置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公租房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資產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及時對公租房資產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五條公租房交付使用後,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會計账簿及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等資料建立公租房資產卡片。

第二十六條公租房資產卡片分為主卡片和子卡片,主卡片按公租房項目建立,主要填寫內容為:卡片編號、資產名稱、產權所有人、位置、住宅套數、账面價值、累計折舊、账面餘額、總建築面積、佔地面積等資訊。

在主卡片下建立相應的子卡片,子卡片主要填寫內容為:子卡片編號、主卡片資產名稱、資產類型、地址、账面價值、累計折舊、账面餘額、建築面積、租金標準等資訊。

第二十七條公租房因合並、分立、改擴建,資產名稱、账面價值、套數、建築面積、佔地面積等發生變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變更資產卡片相應的資訊。

公租房資產因使用人發生變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租賃合約、領交房手續等憑證及時更新資產卡片相應的資訊。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資產盤點工作,確保資產“账、卡、物”相一致。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加強公租房資產資訊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公租房資產資訊管理系統,全面反映公租房資產資訊。

第三十條對產權登記在國有企業,由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控制或管理的公租房資產,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進行會計核算,但應將其相關資訊錄入公租房資產資訊管理系統。

第六章 資產報告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要求,將公租房資產管理情況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會計账簿、會計報表、資產卡片,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有關要求定期編制資產報告,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全面反映公租房資產管理情況。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公租房資產情況;

(二)公租房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公租房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收入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匯總和編報本行政區域包含公租房資產在內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並按有關要求做好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四條對產權登記在國有企業,由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公租房資產,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參照第三十二條有關要求,將其作為附件隨本部門的資產報告報送。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定期公開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產存量、變動和使用情況等資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公租房資產監管職責,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對保障對象使用公租房資產情況和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經濟變化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約約定使用資產的,按照合約約定收回資產,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持有的,未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其他公租房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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