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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預算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彌補公共預算缺口

  關於印發《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8〕35號

  財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實施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進一步規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立和使用,根據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了《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2018年3月20日

  附件: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規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設定、補充和動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是指為實現巨集觀調控目標,保持年度間政府預算的銜接和穩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設定的儲備性資金。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不得設定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三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提出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定、補充和動用的具體方案,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後,編入本級預決算草案或者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第二章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設定和補充

  第四條 一般公共預算的超收收入,除用於衝減赤字外,應當用於設定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五條 一般公共預算的結餘資金應當用於設定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一般公共預算按照權責發生製核算的資金,不作為結餘。

  一般公共預算連續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資金,應當作為結餘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六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30%的部分,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性基金預算連續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資金,應當作為結餘資金,可以調入一般公共預算,並應當用於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合理控制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能夠滿足跨年度預算平衡需要的,應當加大衝減赤字、化解政府債務的力度。

  第三章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動用

  第八條 編制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時,可以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彌補一般公共預算出現的收支缺口,動用的資金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

  第九條 一般公共預算執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導致收支缺口,確需通過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實現平衡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按照預算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四章  預算科目和账務處理

  第十條 一般公共預算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時,列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出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時,列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出資金”科目。

  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時,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列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

  第十一條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應當在同級國庫單一账戶存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李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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