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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天下:從管理維度看“重慶公交墜江事故”

從管理視角多維度分析公車管理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理性尋找相關對策,以從根本上減少危害公車行駛過程中車內外各方人員生命健康安全的因素。

10月28日上午,一輛公車在重慶市萬洲長江二橋上撞斷護欄墜江,車上15名人員的遇難令人惋惜痛心。悲劇已經發生,損失無法挽回,但教訓應當吸取,我們應當注意到暴力襲擊公共汽車司機的事件目前頻發,我們不能熱衷於事故表象的評論和譴責,不能局限於肇事人員的責任追究,也不能過多苛求於車上人員的見義勇為,應從管理視角多維度分析公車管理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理性尋找相關對策,以從根本上減少危害公車行駛過程中車內外各方人員生命健康安全的因素。

一是公車司機的勞動管理。從現有工作管理看,一般公車司機不願意中途停車。但如果將停車解決糾紛也視為公車司機的重要工作內容,可以適當減少當日的駕駛趟數,公車司機可能在遇到糾紛時就樂意先停車,從而可以避免矛盾更新。根據警察機構的通報,“重慶公交墜江事故”中的肇事中年婦女劉某暴力襲擊司機冉某前雙方有足足5分鐘的口頭爭執,但冉某一直未有停車或減速的行為,車輛在爭執中行駛為最終墜江悲劇的發生埋下了重大隱患,這與公交公司對司機的日常勞動管理顯然有一定的聯繫,公交公司關於車上相關糾紛的處理可能缺乏對司機的強製性要求,或者雖然有相關規定但疏於培訓和管理。對公車司機的勞動管理內容,不能完全由公交公司安排,因為公車明顯涉及社會公共安全,國家可以通過立法適當加入相關強製性停車或減速的內容,為司機停車解決糾紛創造內部工作環境。

二是公車的交通管理。行車過程中,交通規則就是公車司機心中的紅線,車內的糾紛化解在潛意識中是第二位的。我國路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橋梁及距離橋梁50米內的路段不得停車。“重慶公交墜江事故”中的公車墜江前行駛在重慶萬州長江二橋橋梁上,且乘客劉某與司機冉某的口頭衝突已經加劇,但橋梁顯然又屬於公車司機非常忌諱停車的地段,我們不能排除司機冉某當時存有想停車但又忌諱交通法規的矛盾心理。

三是不遵守公交規則的信用管理。我國路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城市公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客,公車的特點和基本運行規則就是到站停車,所有乘車人都應當遵守這一基本規則,要求公車隨便停車明顯是一種違法和失信行為。對於行駛過程中無理要求公車停車、無理霸佔他人座位等不遵守公交規則的人員,可以通過相關立法進行相應的信用懲戒。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用管理,對違反公交規則情節輕微,未影響司機正常安全駕駛的,可以授權公交公司進行相應的信用懲戒,如禁止相關人員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時間段如上下班高峰期內乘坐公車。

四是公車內的治安管理。由於公車及車內人員的雙重流動性,車內人員發生糾紛,一般情況下都以自行和解解決為主。公車司機因車內矛盾遭到乘客輕微辱罵、威脅往往也是一忍了之或者對罵幾句了事。輕微違法的肇事人員一般無人追究,這給交通安全埋下了隱患,讓公車司機的心理蒙上了陰影。根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院關於公車司乘衝突引發刑事案件的分析報告顯示,約三成案件的公車司機面對糾紛時選擇避讓。針對上述情況,公車內的治安管理應當從兩方面加強,一是支持公交公司和主管部門對有關乘客限制乘坐公車的信用懲戒,如受到公交信用懲戒的有關乘客強行乘車等,可以給予治安處罰;二是適度增加治安處罰力度。對在公車上毆打司機、控制搶奪公車操作裝置等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適度增加治安處罰力度,因為前述行為明顯侵害到社會公共利益,容易造成社會恐慌,社會危害性較其他場所明顯偏大。

一個火星在一定環境下可以變成火苗引發火災。但在另一個環境下火星可能自動熄滅。公車上發生糾紛不可怕,只要我們正視糾紛發生的原因,積極完善相關管理法規,為糾紛的化解提供完善的法治環境,事故就會避免,悲劇就不會重演。(via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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