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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從業者,你有一份工傷保障待查收

外賣送餐員小王送餐途中遭遇車禍,因未與平台簽訂勞動合約,也未參加社會保險,小王先後向平台和外賣點所在企業追責,無果;某網約平台代駕司機王某發生交通事故去世,平台此前承諾的最高12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縮水”至1萬元……

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經濟發展迅速,在提供大量就業機會的同時,其從業者勞動經濟權益實現也面臨諸多難題,“網約工”尤為典型。加班加點、不繳社保、跨平台接單……這些狀況,都讓“網約工”就業群體陷入複雜的勞動關係之中。在我國,工傷保險基本上采取與勞動關係捆綁的制度模式,由於“網約工”的工作特點並不完全符合傳統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不少企業有意無意“忽略”了這一點。“網約工”這一遭意外傷害可能性較大的群體,卻難以獲得工傷保險的保障。

近日,人社部表示,將適時啟動《工傷保險條例》的再次修訂工作,把外賣員、網約車司機、快遞員等新業態從業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保障當中。

“網約工”工傷保險缺失

某網約車平台司機小李告訴記者,他在加入平台時隻填寫了個人和車輛信息,並沒有簽訂書面合約,他本身也沒有意願簽訂勞動合約。“我更喜歡把身份定位在自由職業者,可以接多個平台的單子,休息時關閉接單系統就可以了。”小李說,如果簽訂正式的勞動合約,約束也會比較多。

外賣騎手小張加入平台時同樣沒有簽訂勞動合約,外賣騎手人員流動很快,不享受“五險一金”和休假等員工基本權益幾乎是慣例。不過,平台幫他購買了商業保險。“保險以天為計算部門,但理賠條件比較多,流程也比較複雜。”

採訪中,記者發現,“網約工”看中的就是它的工作靈活性和自由性,他們可以在多個平台“跑單”,簽訂勞動合約反而會給他們更多約束。而對於平台來說,他們也不願意和在多個平台“跑單”的“網約工”簽訂合約。

“網約工”打破了原來的“公司+員工”的模式,變成“平台+個人”,大部分“網約工”以靈活、彈性、平台、共享等就業形式存在,他們與互聯網平台的法律關係較難界定。一些不具備法定意義上的勞動合約關係,如一些網約平台上的快遞騎手,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員是以“兼職”的身份存在於“網約”的雇傭關係裡。這也讓“網約工”這一新興群體遊離於傳統的工傷保險制度以外,缺乏相應的保障。

工傷保險制度是建立在具有穩定勞動關係基礎上的,而新業態重新定義了工作和就業,勞動用工去雇主化、勞動關係靈活化特徵愈發明顯,不具備法定意義上的勞動合約關係,致使該群體工傷保險缺失。

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

數據顯示,目前我國通過互聯網平台提供服務的“網約工”人數約為7000萬,“網約工”的權益問題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近日,人社部表示,將適時啟動《工傷保險條例》的再次修訂工作,把外賣員、網約車司機、快遞員等新業態從業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保障當中,爭取在法律層面上解決新業態從業人員工傷保障問題和工作實踐中易發生爭議的有關問題,從源頭上保障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障權益,盡量減少工傷爭議的發生。同時,將進一步探索建立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運作,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管理的多層次職業傷害保障制度。人社部也將支持保險機構針對新業態從業人員的特定風險需求創新產品,作為新業態從業人員工傷保險的有效補充。

當然,在業內看來,“網約工”和互聯網平台之間無法簡單認定為勞動關係,對快遞員、外賣員等新就業形態人員來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還存在制度障礙。依據現有社保政策,未與平台建立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渠道還未完全打通。雖然一些平台購買了商業保險,但是仍然無法彌補社會保險在養老、看病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業內人士建議,應增強現有政策彈性空間,研究適應“三新”企業和各類小微企業職工及新就業群體繳費能力的社會保險政策,破除職業身份、就業區域等條件限制,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制度。

同時,擴大保險覆蓋面,對於容易產生交通事故、帶來社會負面影響的行業,如外賣送餐、快遞物流等,可以考慮引入企業強製責任險,對於其他行業則可以引入更多的商業保險,由平台統一為“網約工”購買人身意外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以較低的保費實現較好的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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