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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由“三不”問題掐著“網約工”脖子

左生一 時評作者

業界俗稱的“網約工”,在給我們帶來生活便捷的同時,他們自身卻在工作中面臨著勞動合約不簽、社會保險不繳、勞動保障不到位等“三不”現象。

網約車司機、外賣送餐員、保潔阿姨……這些業界俗稱的“網約工”,在給我們帶來生活便捷的同時,他們自身卻在工作中面臨著勞動合約不簽、社會保險不繳、勞動保障不到位等“三不”現象。新華社昨日一篇報導將這一社會問題再次推向輿論風口。

“網約工”陷入“三不”尷尬境地的關鍵在於,包括司法系統在內的社會各界對於這類新生事物之下的關係該如何界定尚有分歧。比如南陽某平台公司與網絡主播發生糾紛,勞動仲裁委認定是勞動關係,但法院卻判定為勞務關係。對平台來說,確定其與“網約工”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有很大差別。

這是一些平台敢於對“網約工”“三不”的底氣。也是具有“滯後性”的法律未能將互聯網平台這類新生事物納入法律“管轄”的必然結果。

但它是一個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它不僅影響著“網約工”所在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正如新華社的報導所稱,“三不”問題正“影響著行業健康發展和優質服務的提供”。它還可能給社會穩定團結帶來消極影響。

國家資訊中心的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共享經濟的服務提供者人數約為7000萬人。2020年,共享經濟提供服務者人數預計將超1億人,其中全職參與人員約2000萬人。

實際上,不管國內還是國外,有不少觀點認為是“網約工”與平台方是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因此需要平台方給“網約工”提供相應的勞動保障和福利待遇。

比如2015年6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勞動委員會對一名司機起訴優步公司的糾紛案做出裁決,確認該司機與優步是勞動關係。如此裁定的關鍵是,該司機所從事的工作或業務並未脫離優步公司的業務範圍。雖然優步公司缺乏對該司機工作細節的監督管理,但對司機的整體運營卻保持普遍性控制。該司機的工作是優步公司整體運營的一部分。

因此,眼下可行的辦法是,由工會或相關機構介入,將一些不滿足“網約工”合理訴求的平台方列入相關失信名錄,公布其不得“網約工”歡迎的行為。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要“依托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建立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台”,對於惡意對待“網約工”的互聯網平台,達到一定量的就應該考慮列入該信用資訊共享平台的“黑名單”中。因為不善待“網約工”的平台方,同樣是在破壞市場正常秩序,破壞誠信社會環境。

從長遠來說,明確“網約工”與平台方的關係,不能任由不同(層級)的仲裁和法院做出不同的裁決,導致“網約工”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則是法律應有之公平正義的體現。當前的這種“模糊關係”只會讓互聯網行業的“雇傭關係”進入惡性循環,而無法自我消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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