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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國家損失近20億,徽商集團原董事長許家貴獲刑14年

1月16日上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家貴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許家貴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許家貴已退還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其他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許家貴利用其擔任徽商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資金擔保、公司管理、項目合作、職務提任等方面為有關部門及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3.47179萬元,其中284萬元至案發尚未取得。許家貴在擔任徽商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合計19億8000萬餘元人民幣。

蕪湖中院審理認為,許家貴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且未能退出全部贓款贓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許家貴身為國有公司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許家貴受賄未遂284萬元部分,可以從輕處罰;許家貴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許家貴協助辦案機構追回部分贓款贓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許家貴犯濫用職權罪考慮其在多因一果的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同日,蕪湖中院對徽商集團原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張皓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皓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並執行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宣判後,許家貴、張皓均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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