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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獅科技控股股東質押股份被強平未公告 收警示函

  新浪財經訊 9月10日,廣東證監局發布了對汕頭市澄海區滬美蓄電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美蓄電池)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作為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猛獅科技)的控股股東,存在兩項違規行為。

  2018年2月27日,滬美蓄電池質押在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興證券)的猛獅科技股份跌破最低履約保障比例,公司未能根據質押協定約定提前購回或者補充資金至預警履約保障比例。2018年4月2日至4日,東興證券對滬美蓄電池質押的部分股份進行處置,導致公司減持猛獅科技股份284.25萬股,減持金額3750萬元,減持股份佔猛獅科技總股本的0.5%。

  廣東證監局表示,滬美蓄電池在已知所持猛獅科技質押股份可能被東興證券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平倉風險,也未按照有關規定在所持股份被強行平倉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的規定。

  此外,根據猛獅科技於2017年11月29日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猛獅科技原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陳樂強計劃增持猛獅科技股份,滬美蓄電池作為陳樂強的一致行動人,承諾在陳樂強增持猛獅科技股份期間及增持完成後6個月內不減持猛獅科技股份。

  陳樂強於2017年12月22日增持猛獅科技股份56.32萬股,滬美蓄電池於2018年4月2日至4日減持猛獅科技股份284.25萬股,距陳樂強增持猛獅科技股份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滬美蓄電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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