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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5億違法放貸案關聯民事案宣判:東嶽訴請被駁回

  青島交通銀行“5億違法放貸案”關聯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東嶽集團訴訟請求被駁回

  山東省高院認為,本案系各當事人的合約糾紛,李濱是否存在挪用資金行為以及交行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行為均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事實,無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王昱倩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2018年6月19日,界面新聞記者獲悉,在山東省高院審理的東嶽集團附屬子公司東嶽化工、東嶽高分子與交通銀行青島分行(第一被告)、青島市北第一支行(第二被告)、山東恆泰公司、盛泉公司(第三被告)合約糾紛一案下達一審判決:東嶽化工、東嶽高分子的本訴請求和交行青島分行、交行青島市北支行的反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界面新聞此前報導,2017年12月29日,因“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據罪”,青島交通銀行市北第一支行原行長戚靜、原行長助理趙聲、原客戶經理劉興尚、原營運主管費璟波被桓台縣人民法院判處2-6年有期徒刑和罰金。

  交通銀行稱,地方企業參與辦案,涉嫌以刑事手段乾預經濟糾紛,侵佔國有資產5億元。企業卻呈現了另一個版本:該集團財務總監與銀行工作人員、其他企業惡意串聯,刻意隱瞞,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造成理財資金損失5億元。

  在東嶽集團發布的公告中稱,公司的前任財務總監李濱涉嫌挪用資金14.782億元。其中,兩筆存入青島交通銀行市北第一支行的金額分別為2億元和3億元的存款餘額長期保持未變,經查詢後為零。東嶽集團立即報案。2016年2月2日,李濱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桓台縣人民檢察院批捕。

  2018年5月30日,持續近3年的青島交通銀行“非法放貸案”有了新進展:其市北第一支行行長、行長助理等人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被淄博市中級法院發回重審。

  在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同日,東嶽集團在山東省高院發起的民事訴訟正式開庭審理。東嶽集團將交通銀行青島分行、青島市北第一支行、山東恆泰公司、盛泉公司告上法庭,訴訟原因為各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

  在《民事訴訟狀》中,東嶽集團認為,青島交行與盟誠系恆泰公司、盛泉公司夥同東嶽集團前任財務總監李濱,未經原告授權下,擅自以公司的名義訂立一份《三方合作協定》,並將5億元保證金存放於市北第一支行。原告申索要求:確認《三方合作協定》無效;交還被指基於《三方合作協定》劃扣的人民幣5億元款項,並賠償利息損失;及該訴訟的相關訟費由各被告承擔。

  青島交通銀行提出反訴請求:東嶽集團及恆泰公司、盛泉公司返還基於《三方合作協定》收到的資金5億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的爭議焦點為:《三方合作協定》是否有效;本案涉及的5億元款項應如何處理,是否存在返還問題。本案是否應中止審理。

  山東省高院認為:第一,關於《三方協定》是否有效的問題,該協定的簽訂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相關材料均加蓋了東嶽化工(以下同:或東嶽高分子)的印章,且東嶽化工對印章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故交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與東嶽化工所發生的業務。李濱的行為是否經過了東嶽化工的特別授權,是否履行了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審批程式,是東嶽化工的內部管理範疇,不影響協定的效力。

  本案也不存在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貸款發放前銀行所進行的盡職調查以及發放後的貸後檢查,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降低銀行貸款不能收回的風險,是銀行的自我規範行為。本案中即使銀行存在未盡職調查的行為,也不能必然證明存在與李濱等人的惡意串通以及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第二,關於5億元款項如何處理,是否返回,如前所述,《三方合作協定》合法有效,東嶽要求青島交行返還所扣劃的回購準備金沒有依據,不予支持;青島交行扣劃回購準備金後,其時發放的貸款已收回,債券已實現,所以要求東嶽返還收到的資金也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其次,即使《三方合作協定》無效,本案所涉的5億元款項也不存在返還問題。東嶽化工關於《三方合作協定》無效後應分段返還的處理主張,實為割裂了《三方合作協定》的整體性,且有違公平原則,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認為,李濱以及青島交行市北第一支行的相關工作人員雖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偵查,但李濱是否存在挪用資金行為以及交行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行為均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所以,本案無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本案不應中止審理。東嶽的該訴求不予支持,相應的對東嶽關於調取李濱案和戚靜案的相關證據的申請,亦不準許。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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