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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市違規處罰更新 處罰的機構超前7年總和

  銀行間債市違規處罰更新

  ⊙記者 金嘉捷 ○編輯 陳羽

  嚴監管趨勢下,過去一年銀行間債市違規處罰力度和數量明顯更新。來自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的最新數據顯示,2015年以來共對170多家市場機構作出了自律處分,其中包括150多家發行人,自律處分的機構數量和發行人數量都超過了前7年的總和。

  自2008年債務融資工具實施注冊製以來,交易商協會共對328家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了通報批評、嚴重警告、公開譴責等不同等級的自律處分,其中一些機構被暫停了一定期限的相關業務。總體來看,發行人是受自律處分次數最多的主體,違規行為多為資訊披露不合規。

  自律處罰代價有多大?

  和證券業、銀行業動輒開出上億乃至數十億元罰單不同,銀行間債市是通過自律處分方式予以懲戒。雖然不是行政處罰,但是觸碰底線的代價同樣不菲。

  “以業務資格暫停為例,看起來是暫停半年一年,之後就可以恢復業務資格,但實際上不少機構只要超過一個月不能做某一項業務,就很難留住相關團隊的人才、骨乾。隨意觸碰規則底線的代價是很嚴重的。”一位不願具名的券商承銷商人士告訴記者。

  被暫停業務的違約企業不在少數。僅2017年一年內,交易商協會就對大連機床、中城建、春和集團、山東山水、亞邦投資和國裕物流等違約企業分別給予公開譴責、嚴重警告並暫停業務,對南通二建等定期財務資訊披露屢次違規企業給予警告並暫停業務。

  發行人違規行為處分也會產生一定後續影響。“最近幾年,信用債券風險暴露有所增多,為防止‘踩雷’,我們在投資信用債時,比較關注發行人的歷史是否‘清白’。”一家資管機構的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我們會定期關注監管機構的監管動態,對於受到交易所或者銀行間市場紀律處分的發行人,特別是因發行材料披露不完整、募集資金使用違規、重大事項披露不及時而受到較為嚴重處分的,投資由它們發行的債券就會很謹慎。”

  其實,上述資管機構的謹慎不無道理。作為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成為受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次數最多的主體。數據顯示,2008年以來的所有被處分機構中,發行人數量接近270家,佔比超過八成。

  2018年至今,已開出的3張自律處罰單,均涉及發行人資訊披露違規。

  違規類型多為信披不合規

  “在市場發展初期,一方面,市場違規行為數量偏少;另一方面,違規類型也較為單一,主要集中在定期資訊披露和注冊發行檔案資訊披露不合規方面。隨著市場發展,募集資金使用違規、重大資訊披露不合規等情形開始增多,且重大資訊涵蓋的類型越來越複雜。”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表示。

  最近幾年,特別是隨著違約的出現及信用風險暴露的增多,諸如持有人會議召開違規、應急處置相關工作違規、兌付公告資訊披露違規等情形開始出現並有所增多。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債務融資工具市場對發行人違規行為的關注重點涵蓋八大類別,具體包括:定期財務資訊披露不合規;募集資金使用不合規;重大事項披露不合規;持有人會議召開違規;未建立應急管理預案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不到位;注冊發行檔案資訊披露不完整或重大遺漏;兌付公告資訊披露違規;漠視市場規則、不配合自律管理機構業務調查。

  以2017年情況為例,交易商協會統計數據顯示,全年發行人違規情形以定期資訊披露違規為主,給予處分53家,佔比66%。

  不僅是發行人,最近幾年,主承銷機構、信用增進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公司等都有被自律處分的例子,其中不乏一些大行、大所及知名評級機構。

  去年,交易商協會加強對中介機構的自律查處,對聯合資信屢次違反評級自律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主承銷商信用風險處置不力等問題開展了自律調查。

  總體來看,對會計師事務所、律所、評級機構、主承銷商違規問題的關注和處分主要集中在六大領域:資訊披露督導不及時;未及時組織召開持有人會議;後續管理工作底稿不完整;工作開展中未進行深入調查以及必要核查;未嚴格按照相關準則和職業規範開展工作;未輔導發行人建立應急管理預案等。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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