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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委託他人賣有什麽風險,該如何避免?

房屋的買賣,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但可能由於某些原因,導致房屋產權人無法親自參與,因此委託他人出售房屋就成為許多人的選擇。

王女士擁有一套面積為40平方米的住房,去年十月,她委託“熟人”李先生出售該房屋,雙方辦理了委託書公證,由李先生全權處理房屋出售過程中的一切事宜。沒過多久,李先生告訴王女士房子賣出去了,並交給王女士賣房款78萬元。錢是拿到了,可房子到底賣給了誰,是不是這個價,王女士一直不知道。事隔快半年,王女士通過房產局得知自己的那套房子的實際價款是85萬元,於是找到委託人李先生,要求歸還剩餘的房款。由於有公證處的公證作為證據,李先生不得不支付王女士剩餘房款。

以上案件中,因為有公證處的公證,所以王女士才得以追回了房款差價。委託他人賣房,如果未辦理委託書公證,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自己的利益就會受到傷害。

委託他人賣房,本來是想事情變得簡單化,但沒想一些小的疏忽都可能導致諸多糾紛,讓各自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謹防自己的利益受到傷害,在委託他人賣房時,涉及到的各方都應該小心謹慎。針對諸多類似糾紛的產生,特提出如下建議:

1、委託方應慎重選擇受託人

在選擇受託人代賣房屋時,一定要熟知對方的一些情況,如是否信得過等,最好能做一個詳細的調查。

2、受託方要誠信履行委託書

受託方不要輕易答應委託方的請求,如果答應了幫他人代買房屋,一定要和委託方一起到公證處辦理委託書公證,並誠信履行自己的職責。

3、購房者需仔細考證相關情況

查看授權委託書,而委託書最好是經過公證的。交易時,要慎重簽訂交易合約,對交易房屋位置、面積、產權情況、交易價格、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合約條款約定明確,以防發生歧義,必要時邀請中介機構、律師、公證機構見證合約。簽訂合約後,要全面、及時、誠信履行合約,履行合約時要保存履行手續。

二手房買賣流程本就十分複雜,無論對於賣房者還是購房者來說,倘若對交易的程式和條款沒有一個清楚的了解,就難免在交易過程中有所疏漏,導致後期糾紛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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