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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位銀行高管獲刑錄:從王雪冰到楊琨,人均受賄1100萬

6月6日晚間,中紀委通報,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工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顧國明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金融反腐一直在路上。相較於對中層的查處,對銀行高層的查處更為市場所熟知,也更具有震懾力。中層一般由所屬中管金融企業紀委或紀檢組查處,而高層則直接由中紀委查處。

1998年,交通銀行原副行長魯家善因受賄9萬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這開啟了對銀行高管反腐的序幕。自魯家善案發,截至目前,共有15位銀行高管被調查。銀行業一直是中國高官“落馬”最多的領域。

(本文主要收錄中管銀行企業以及中信、光大高管層被查案例。郵儲銀行雖不是中管金融企業,但最近被納入大行序列,故列入。職務以被查時最近一份任職在上述機構為標準)

概因市場經濟興起以來,金融勢力崛起。在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市場中,銀行行長的權利不小。體制內銀行精英遊走於權力、市場之間,權錢交易為被查埋下伏筆,政經輪替的歷史周期是其注腳。

梳理來看,銀行高管被查級別最高的是兩任建行行長王雪冰、張恩照,他們都位列中央候補委員。十八大以後,兩個中央委員被查,分別是保監會原主席項俊波和證監會原主席劉士余。他們都有著銀行從業經歷,但因為被查時不在銀行任職,故未納入樣本。

人均受賄1100萬

15人名單具體如下圖所示:

備注:1. 如無特別標注,涉案金額為受賄額。

2.王雪冰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此外,趙景文、楊東平未查到一審判決,其他人未上訴。也就是一審即為最終審判結果。

1)查辦趨勢

銀行高管被調查集中於1998年至2005年。其中包括兩任建行行長。

2002年初,建行原行長王雪冰被查,張恩照火線接任。人們曾用“冰雪初融,恩照大地”來表達對新行長的期許,但三年後張恩照也被查,“恩照大地”終成一夢。他們都曾位列中央候補委員,是目前被查的最高級別銀行官員。

2005年後,國有大行陸續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改善。這或許是此後查辦減少的重要原因。

2)被查時年齡

從被查辦時的年齡看,除1人無法確認外,其他14人被查時年齡均在50歲以上,平均年齡57歲。這不難理解,要爬到高位,既需要自身的努力,更需要時間的沉澱。

其中,60歲以上有四人,分別是中信集團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趙景文,交行原首席風險官楊東平,國開行原監事長姚中民,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信集團)原副董事長金德琴。

四人中,趙景文、姚中民被查時已退休。金德琴以近八旬高齡被查創造了中國金融犯罪史上的“年齡之最”,被業內戲稱為金融腐敗“元老”。

金德琴曾是文革後國內金融界的風雲人物,也是中國銀行業的“洋務派”乾將,早年任中國銀行倫敦分行行長,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局長,於1982年官至中國銀行行長、黨組書記,但三年後就因違反當時財經紀律而被革職。

金德琴並未就此退出金融舞台,此後一年,即1986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收購香港嘉華銀行,力邀金赴港接管並重組嘉華銀行。兩年後,金案發被查。

後來落馬的建行原行長王雪冰和中行副董事長劉金寶均是金栽培的下屬。

3)從被查時間到一審間隔

從間隔時長看,大多在1-2年時間。

4)犯罪事實

15名被查金融高官中,13人能查到一審犯罪事實認定。

其中12人被認定犯受賄罪(受賄總額1.32億,人均1100萬),唯獨金德琴未被以受賄罪判處。受賄金額最低的為交通銀行原副行長魯家善,受賄9萬元(1998年),受賄金額最高的為國開行原監事長姚中民,受賄3619.62萬。

其他涉及犯罪事實還有貪汙罪、挪用公款罪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為特別的為行賄罪。

具體指,1998年底於大路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期間,為了在職務晉升上得到時任農發行副行長胡楚壽的幫助,通過胡的兒子給予胡楚壽人民幣30萬元。1999年11月底至2000年3月,上級有關部門到農發行考察備份幹部時,胡楚壽利用職務便利推薦了於大路,並為於大路任農發行行長助理提供了幫助。

從各案判決書來看,被指控最多的行為,即是這些銀行家們違規為商人提供貸款。中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低,企業家以靠攏權力來獲取貸款,成為其謀求資金支持的最主要方式。

兩人被判處死緩

5)獲刑分析

15人中,共有13人可以查到一審獲刑情況。其中國開行原副行長王益、中國銀行原副董事長劉金寶兩人被判處死緩,5人被判處無期徒刑,4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0-20年,1人(魯家善)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下)。

中國對於貪汙、賄賂犯罪起刑點的規定,至少可以追溯至1988年。彼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對貪汙、受賄罪的起刑點,設為2000元。

1997年修訂的《刑法》,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比照貪汙處理。具體而言: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後幾年間,被查處的銀行高官的受賄額都遠高於上限,尤其是劉金寶和王益被判處死緩。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並實施,其中取消了刑法中直接對於涉案數額的規定。修正案實施的第二天(2015年11月2日),高院還頒布了《關於重大貪汙受賄犯罪案件量刑意見》,對於貪汙受賄金額特別高的官員,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具體而言,“貪汙、受賄數額不滿二千萬元,一般判處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貪汙、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的,一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這之後,審理的銀行高官刑期都在10年-20年之間,未有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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