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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新補充規定!不認罪悔罪,不得假釋、一般不減刑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被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貪汙賄賂罪犯,對其減刑、假釋時將從嚴掌握。5月31日,最高法發布《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提出,對拒不認罪悔罪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和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假釋門檻也提高,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該《補充規定》將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

據最高人民法院承擔減刑、假釋對下監督指導工作的審判監督庭負責人介紹,為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依法嚴懲腐敗犯罪的新期待,更好地服務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對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被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貪汙賄賂罪犯,對其減刑、假釋時也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予以適當從嚴掌握。

“故此,我們經過充分調研論證,並征求各方意見,制定了《補充規定》,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作為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即現行司法解釋)的補充規定予以下發,以指導減刑、假釋辦案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三個限定:時間節點+罪名+身份

上述負責人稱,《補充規定》明確指出,其適用對象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汙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

具體而言,一是限定了時間節點,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判處刑罰;二是限定了罪名,即貪汙賄賂罪;三是限定了罪犯身份,即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即:時間節點+罪名+身份,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方可適用《補充規定》。因此,對於《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判處刑罰的貪汙賄賂罪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判處的非貪汙賄賂罪犯,或者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等,均不適用《補充規定》,而仍然適用現行司法解釋相應規定。

“政事兒”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年8月29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2015年11月1日後因貪汙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國家工作人員,在減刑、假釋上將被從嚴掌握。

拒不認罪悔罪: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那麽,有哪些情形的減刑假釋會被從嚴?“政事兒”注意到,《補充規定》共規定了七條。

其中提出,對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政事兒”注意到,上述規定比2017年1月1日施行的現行司法解釋門檻更高。現行司法解釋指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

獲刑無期或死緩減無期後: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補充規定》也提高了被判處無期徒刑和被判死緩減為無期後的減刑門檻。現行司法解釋明確,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

此次《補充規定》指出,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補充規定》提出,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時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對本規定所指貪汙賄賂罪犯適用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補充規定》並非廢止現行司法解釋

有了《補充規定》是否意味著現行司法解釋廢止呢?

最高法院承擔減刑、假釋對下監督指導工作的審判監督庭負責人稱,《補充規定》是作為現行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補充性規定而下發的,並非廢止現行司法解釋。

“政事兒”注意到,《補充規定》第七條規定:“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上述負責人稱,這是指在對上述貪汙賄賂罪犯減刑、假釋時,現行司法解釋相應條款和本補充規定相衝突的,適用《補充規定》,不再適用現行司法解釋的相應條款,否則仍適用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對上述貪汙賄賂罪犯以外的其他罪犯減刑、假釋時,仍適用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

本文來源: “政事兒”

本期編輯: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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