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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官司打了五年,這三間平房兩間廚房到底該歸誰?

來源:檢察日報

今晚九點半

“明明俺自己花錢蓋的房子,怎就成了他爺爺的遺產?”帶著這個疑問,河南省確山縣三裡河街道一個叫梁妹(化名)的女子奔波了5年,從2014年8月的一審到二審、再審、申請檢察院監督直至今年7月16日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她終於得到了屬於自己的那份房屋產權。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1987年,梁妹嫁給喪偶的三裡河鄉北泉小學教師張某。婚前,丈夫有一子張帆(化名,4歲時被其姑母接走撫養)。婚後,二人生有一女。1998年,梁妹、張某在北泉村自家宅基地建了平房三間、廚房兩間。後為方便張某上班,一家三口搬到村小學居住,建好的房屋給公婆居住。2009年,張某因車禍死亡。2012年、2014年,公婆相繼去世。2014年小學改建,梁妹和女兒搬回自家房屋居住。

2014年8月6日,張帆向法院起訴稱,梁妹佔有使用的房產系祖父母遺囑留給他的遺產,其行為構成侵權,要求法院判令梁妹返還房產。審理期間,梁妹向法庭出示了當年建房的開支記錄等證據,但還是敗訴了。2015年2月3日,確山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張帆訴訟請求,判令梁妹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將訟爭的平房三間、廚房兩間帶院子返還給張帆。梁妹不服,上訴至駐馬店市中級法院。2015年4月27日,駐馬店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確山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0月8日作出判決,仍然維持原判。梁妹不服,向駐馬店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2017年8月25日,駐馬店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就這樣,官司打了三年,梁妹等來的結果都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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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就是不明白,明明俺自己花錢蓋的房子,怎就成了他爺爺的遺產?”2018年2月2日,梁妹向確山縣檢察院提出申訴,此案由時任民事行政檢察科科長甘素啟主辦。

法院為什麽支持張帆的訴求呢?裁判文書顯示,法院認為張帆提供的遺囑是優勢證據,而梁妹提供的建房記錄屬於孤證。審判卷宗顯示,遺囑是書面的,遺囑上有兩名見證人。但檢察官審查後發現,出庭作證的只有張某甲一人,且張某甲證實的遺囑訂立時間與書面遺囑顯示時間相差一年;證實的遺囑書寫人也與實際書寫人不一致。故遺囑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同時,梁妹提供的建房開支記錄也並非“孤證”,建築施工人曹某的證言與該記錄內容基本吻合。

遺囑效力到底如何?辦案檢察官找到了另一遺囑見證人張某乙進行詢問。張某乙證實遺囑上的名字確系自己所簽,但因當時家中有事,簽名時並不知道是立遺囑,就在空白紙上簽名後匆匆回家了。這表明該見證人對遺囑訂立內容並不知情。這樣,遺囑的訂立形式要件更加可疑。

儘管如此,現有證據尚不能完全否定遺囑內容的真實性。根據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公民可以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就是說公民訂立遺囑時只能處分自己所有的財產,而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那麽遺囑中的財產所有權究竟是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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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著這個思路,甘素啟向梁妹詢問她建房的詳細情況。在交談中,梁妹談到一個細節,她自建房的宅基地與公婆的宅基地是南北相鄰的兩塊地。甘素啟意識到這是一個關鍵證據,要求梁妹提供相關資料。梁妹到有關部門查詢並取得了兩份《個人建房佔用宅基地清查登記表》。兩份登記表顯示,她建房的宅基地與公婆的宅基地是相鄰的兩塊,而訟爭的房產是坐落在她家的宅基地上。

這樣,結合已有的建房開支記錄,建築施工人的證言等證據,訟爭房產所有權歸梁妹和其丈夫所有的事實逐漸清晰起來。

根據調查情況,經確山縣檢察院檢委會討論決定,2018年6月29日,該院向確山縣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2018年12月26日,確山縣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今年7月16日,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判,訟爭的三間平房、兩間廚房,由梁妹母女繼承其中的兩間平房和一間廚房;張帆繼承其中的一間平房和一間廚房。院落三人共用。

接到判決一段時間後,梁妹覺得自己並沒有完全勝訴,她不解的是,張帆為啥還要繼承一定的份額,為此,她又找到了甘素啟。“張帆跟你打的是遺囑繼承官司,這方面法院已經支持了你的全部主張,遺囑無效。不過,想想看,你雖然擁有訟爭房產所有權,但它是你和丈夫共建的。你丈夫去世了,就產生一個法定繼承問題,作為你們的兒子,張帆享有法定繼承權……”面對梁妹的不解,甘素啟耐心釋法說理,梁妹緊蹙的眉頭漸漸舒展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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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劉立新 蘇建召 編輯:胡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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