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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被擅用作宣傳 藝人林志玲終審勝訴獲賠50餘萬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今日(4月2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更新顯示,台灣藝人林志玲肖像權遭侵犯一案有了終審結果。日晶國際汽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稱日晶公司)未經許可,在官網使用林志玲肖像進行宣傳,終審被北京四中院認定構成侵權,賠償林志玲各項損失共計51.4萬元。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起,日晶公司未經允許,在其官網、微博、微信公眾號以及優酷、騰訊等視頻網站,長期、大量發布林志玲的肖像並使用林志玲姓名和肖像製作大量宣傳物料,在線下多個經營場所進行產品宣傳,在產品展示廳中立有林志玲的人形立牌,牆上、展櫃上貼有其肖像。

2018年,林志玲以侵權為由,將日晶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進行賠禮道歉和相關賠償。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日晶公司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權、姓名權的過錯行為,因此給林志玲造成不良影響和巨大經濟損失。法院一審認定日晶公司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判決其刪除所有侵權文章、視頻,通過其官方網站、自媒體以及全國發行的報紙向林志玲賠禮道歉,同時賠償林志玲經濟損失、維權費用共計51.4萬餘元。

一審後日晶公司提出上訴。

北京四中院二審審理認為,林志玲作為知名藝人,在國內乃至海外華人地區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作為一種行銷手段,使用林志玲的肖像和姓名,利用其名人的影響力提升產品知名度,可為相關企業帶來實際商業利益。因此,林志玲的肖像和姓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當上述權利遭受侵害時,侵權人應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法院指出,由於互聯網具有傳播快、覆蓋廣的特點,其影響力遠超其他傳統媒體,故利用互聯網侵犯肖像權、姓名權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更為嚴重。四中院二審駁回日晶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潘佳錕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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