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就原告林志玲訴被告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從判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已經產生了法律效力。近日,被告主動聯繫法院,表示願意立即履行判決內容,向林志玲賠償經濟損失共57000元。
據悉,該化妝品公司為宣傳推廣一款“林志玲之靈”品牌化妝產品,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名為《林志玲:女人心態越好,命運才會越來越好!》等13篇圖文,其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同時,該公司還以“林志玲”的拚音注冊網站,並在網站上以林志玲為第一人稱宣傳推廣產品。林志玲方認為該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和姓名權等合法權益,所以提出了訴訟,要求該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等。
林志玲作為大家心中的女神,美貌十年如一日,如今雖然已經44歲,但還是還是非常的美麗,身材也非常的好,這些都是她自己用心保養得結果,未經同意擅自將這些歸功於自己的產品,這個公司確實是罪有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