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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女藝人林某玲照片被用於整形廣告 起訴獲賠8萬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照片被擅用於整形廣告後,台灣知名女藝人林某玲捍衛了自己的肖像權。

  3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台灣知名女藝人林某玲起訴某醫療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權一案二審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維持一審關於認定某醫療美容公司構成侵權,賠償林某玲經濟損失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等共計8萬餘元的判決。

  林某玲:起訴醫療美容公司

  澎湃新聞記者從一中院獲悉,林某玲系台灣知名女藝人,近期她發現,某醫療美容公司為宣傳推廣整形服務,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以林某玲為話題的文章,對其外貌、體型進行描述,並配有林某玲多張個人照片。

  林某玲認為,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個人照片作為配圖,暗示其接受相關的整形服務,試圖借助自己提升公司知名度,並招攬顧客,嚴重侵害了其肖像權、名譽權。她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林某玲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萬餘元。

  法院一審認定,某醫療美容公司侵害林某玲肖像權成立、侵害林某玲名譽權不成立,考慮到侵權行為情節較輕,對林某玲要求某醫療美容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賠禮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根據林某玲的知名度、某醫療美容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某醫療美容公司支付林某玲經濟損失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等共計8萬餘元。

  某醫療美容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醫療美容公司:林某玲沒受任何損失

  某醫療美容公司上訴稱,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的文章及圖片屬於內部善意使用,文章針對林某玲的評價均是正面,照片僅是為了增加文章排版美觀,為顧客樹立正面榜樣,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林某玲並未因該公司使用其照片而遭受任何損失。因此,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對林某玲的侵權,無須賠償林某玲經濟損失等。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其一,某醫療美容公司的微信公眾號面向的閱聽人是其客戶及潛在客戶人群,文章內容涉及其醫療美容業務,應當認定該公眾號使用林某玲照片的行為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其二,某醫療美容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取得林某玲許可使用其照片進行商業宣傳,已經侵犯了林某玲的肖像權。

  其三,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林某玲作為演藝人士,其肖像承載的人格利益,在商業宣傳中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某醫療美容公司對其侵權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醫療美容公司構成侵害肖像權

  上述案件主審法官許鵬飛對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進行了法律解讀,並對經營主體在微信公眾號上的行銷活動、公民肖像維權給出相關法律提示。

  許鵬飛表示,肖像權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包括未經本人同意和以營利為目的。某醫療美容公司的行為並未征得林某玲同意,且出於為公司招攬生意的營利性目的,構成侵害肖像權。

  法院提醒,經營主體在公眾號上使用他人照片進行商業宣傳時,一定要經過肖像權人本人允許,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同時,法院提醒廣大公民,國家對公民肖像權有明確的規定和保護,一旦發現肖像權受到侵害,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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