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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訴化妝品公司網絡侵權案判決生效 獲賠57000元

中新網廣州2月21日電 (索有為 田繪 李佳)廣州互聯網法院21日晚通報,該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訴被告顏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顏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從判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顏某公司主動聯繫廣州互聯網法院,表示願意立即履行判決內容。

資料圖:林志玲。中新社記者 杜洋 攝

該案中,顏某公司為宣傳推廣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妝及護膚產品,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態越好,命運才會越來越好!》《點亮護膚品的八大“黃金定律”》《你造嗎?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圖文,當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同時,顏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拚音注冊網站,並在該網站上以林志玲為第一人稱的方式進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紹並將之與顏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產品宣傳相關聯。林志玲認為顏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姓名權、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遂提起該案訴訟,並提出要求顏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等訴請。

該案爭議焦點為顏某公司是否侵害了林志玲的姓名權、肖像權;如存在前述侵權,顏某公司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顏某公司辯稱,不同意林志玲的訴訟請求。稱該公司已將微信公眾號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刪除,並將網站中有關“林志玲志玲”品牌的產品全部下架,沒有再銷售該款產品;顏某公司微信公眾號的粉絲不足10人,關注度極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圖文的閱讀總量均不超過10人,不足以給林志玲造成損害。此外,國家商標局已經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標注冊申請,顏某公司銷售“林志玲志玲”品牌產品是合法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顏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權、肖像權,並判決顏某公司向林志玲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顏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為製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開支7000元。顏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聲明,並在微信公眾號上連續30日發布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駁回林志玲的其他訴訟請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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