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馮興元談個稅改革:高累進稅制違背同工同酬原則

  第三十三講 馮興元:個稅改革應來點真改革 | 名師經濟學通識 |

  來源:正一君名人堂

  大多數人不願意自己承擔過多的稅負,這是由人性的自利方面決定的。很少見到在納稅方面“大公無私”的表現。我曾在中國人民大學和一個杭州經濟思想夏令營中就個人對繳納個稅的態度進行了簡單實驗。合計30名參會人員接受了實驗。結果發現,假設個人收入在10萬元至30萬元,多數人最多願意繳納佔其個人收入10%或15%的稅收,5個人一分錢也不願意繳納,余下只有3個人願意承擔20%或以上的稅收。不願繳納者認為:納稅人權利缺失這麽嚴重,不能強加給他們納稅義務。確實,征稅的基礎是納稅人的同意。不過,由於我們一出門就要使用馬路,還有人無時無刻在守衛疆域,如果是低稅模式,很多納稅人也就對讓其交稅一事就忍了。言外之意,也就勉強同意了。

  與此對照,大多數人希望別人承擔更多的稅負,而不是自己。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確定工薪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5%,奉行納稅能力原則。工薪所得的高累進稅制違背了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古訓。很多國人錯誤地認為,收入越多,納稅能力就越強,納稅就應越多,就越應適用高累進稅率。但是,按照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一書中的觀點,這種納稅能力原則很容易違背更為根本的、幾乎唯一被公認的經濟公正原則,亦即同工同酬原則。

  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哈耶克在《自由憲章》裡進一步推導出另一項重要原則,那就是不扭曲相對淨報酬結構的原則。根據該項原則,在征稅之後,相較於征稅之前,每項計酬工作之間形成的相對淨報酬結構不應該發生扭曲。這裡的每件計酬工作比如是指律師的每一場收費官司,不是指一個人的年收入。而且,這裡不是單指一個人的所有各項計酬工作,而是指所有人的所有各項計酬工作。我國這樣的高累進稅會大大改變各項計酬工作的相對淨報酬結構。不能說這個人工作能乾,完成的工作件數多,累計的所得較多,就應該加征很高的稅收,這會導致各項工作之間的淨報酬結構相對於稅前發生嚴重扭曲。我們可以用這樣一個例子來理解哈耶克的觀點:一個勤勉能乾的律師一個月獲得10筆5000元的報酬,一個懶惰平庸的律師一個月獲得2筆5000元的報酬,如果對於兩者適用比例稅率,即相同的單一稅率,比如20%,那麽稅後的相對淨報酬結構不發生變化;但如果采取高累進稅制,外加按年合並計算收入,那麽可能導致在稅後出現嚴重的相對淨報酬結構扭曲:前一個律師年收入60萬元,如果適用的綜合稅率為30%,那麽他納稅18萬元,稅後年收入為42萬元,每筆稅後淨報酬為3500元; 後一位律師合計年收入12萬元,如果適用的綜合稅率為15%,那麽他納稅1.8萬元,稅後年收入為10.2萬元,每筆稅後淨報酬為4250元,高於前者。

  同工同酬原則也意味著“不同工即不同酬”的原則。後一原則也容易受到高累進稅制的破壞。我們仍然舉例來說明。一個名牌醫院外科大夫每個月的薪水為10000元,一年下來收入12萬元;一個機構部門司機每個月的工資為1筆5000元,一年下來收入6萬元。如果採用比例稅率,比如20%,那麽外科大夫和司機在稅後的相對淨報酬結構不會發生變化。但如果採用高累進稅制並按年合並計算收入,對12萬元收入適用的綜合稅率為55%,而對6萬元年收入適用的綜合稅率為10%,那麽外科大夫納稅6.6萬元,征稅後外科大夫的年淨收入為5.4萬元,每月4500元;司機納稅6000元,稅後年收入淨額也為5.4萬元,每月工資也為4500元。這就大大扭曲了相對淨報酬結構。

  高累進稅制違背同工同酬原則,扭曲相對淨報酬結構,打擊工作積極性,容易造成一種“獎懶罰勤”的體制,也容易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也就是工作能力差者安於現狀,工作能力強者減量逃避部分工作。這也容易造成高收入群體尋求逃稅和避稅,讓其部分收入不以自身的個人所得的形式出現。這也是為什麽高累進度的所得稅制度最終不能如願以償地收獲大量的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原因。法國總統奧朗德2012年推出針對年收入100萬歐元以上人士征以75%的超級富人稅,為期2年。在實施這項稅收政策的兩年間,法國的足球俱樂部因此罷工抗議,著名演員大鼻子情聖德帕迪約也因此落戶俄羅斯。據報導,還有其他富人用更隱蔽的辦法“出逃”。一些高收入者去了盧森堡或者英國,但大部分人與所在公司達成協定,在稅法實施的兩年期間減薪,並在之後尋求解決辦法。其實法國的這些政策增加不了多少個人所得稅。據當時法國財政部預測,這些在2013年及2014年對高收入人群徵收的超級富人稅或將在2014年及2015年給法國政府帶去2.6億歐元的個稅收入。

  采取單一稅率的比例稅制或者較低累進的稅制有助於維護同工同酬原則,同時不扭曲或者少扭曲相對淨報酬結構,維持較高的工作積極性。這裡的比例稅制其實也是單一稅制,也就是有人所言的“平稅”。而且讓人驚奇的是,這樣一種低稅模式很可能導致更多的個稅收入,或非更少。如果對個稅適用一種較低的單一稅率,那麽經濟主體就沒有必要把自己的經濟活動轉入影子經濟,以逃避政府監管並且偷逃稅收或者避稅。比如說保加利亞個人所得稅和經營所得稅均為10%,保加利亞轉變為單一稅率稅制之後,原來兩稅口徑的稅收總額不僅沒有因稅率大幅下降而下降,反而大幅上升。在低稅模式下,逃避稅變得沒有必要,多此一舉。

  哈耶克強調應該遵循同工同酬原則和不扭曲相對淨報酬結構的原則意義重大,我們從這兩大原則還可以做出進一步的推論:高累進稅外加按全年合並申報個人收入,這種組合對個人產權的“掠奪”就會更大,因為合並後的個人收入更容易進入更高收入的等級,從而適用更上等次的稅率;如果是低累進稅或者比例稅,那麽全年合並申報個人收入與不合並申報在稅率適用上差別不大,從而傾向於更能保護個人產權。我國的最高稅率等級是45%,屬於高累進稅國家。合並申報之後,對個人產權的“掠奪”會增強。而且,合並申報給稅制和計稅帶來更大的複雜性和不透明性,會大大提高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所有這些負面因素均值得關注和糾正。可能反而是當前按照每筆報酬申報納稅的制度反而更為合理。而且在資訊化時代,這種納稅更為便捷,成本較低。因此,現在正在進行中的稅改還存在很大的問題。不是所有的改革都是真正合適的“真改革”。

  請思考以下問題:

  1

  請解釋為什麽要遵循不扭曲相對淨報酬的原則。

  2

  在個人所得稅法中,應該如何體現同工同酬原則和不扭曲相對淨報酬的原則。

責任編輯:陳合群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