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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碼個稅新政:如何準確計算和申報?

《財經》記者 王曉霞 | 文 王延春 | 編輯

2019年1月1日,居民個人所得稅(下稱“個稅”)開始由分類稅制進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新稅制。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6項支出,將納入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範圍。

如何計算應繳納的個稅,如何自行申報;機構如何替雇員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如何對雇員的綜合所得進行預扣預繳,都成為公眾關切的焦點話題。

這一切源於個稅改革在2018年所取得的重大突破。經過各方博弈,在經濟增速放緩、居民收入面臨下行壓力之際,為防止收入和消費受到太大影響,個稅改革發力,由分類稅制步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與新稅制相適應的專項附加扣除辦法等政策也在2018年年底前密集發布,各方對此反應積極。

新一輪個稅改革有利於減稅

本次個稅改革將稅改與減稅相結合,在開啟由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轉變的同時,著力降低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的稅負。

根據新稅法,個人工資薪金等四項勞動性所得,由此前的分類按月徵收合並為綜合所得按年徵收,3%、10%、20%三檔較低稅率的級距擴大,與綜合所得稅制相匹配,新增了子女教育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另一方面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即俗稱的起徵點)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白景明此前向《財經》記者表示,此次稅改意在促進稅收公平和減稅兩方面。比如,將勞動報酬性質的四項所得合並適用同一稅率征稅,更能體現稅收公平;將綜合所得按年征稅,對於月收入差異大的人群起到了減稅作用。

相關測算表明,新個稅法全面實施後,個稅納稅人數和稅收收入將雙雙銳減。這對於居民保留更多可支配收入無疑是好事,但政府財稅收入將面臨縮減。

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在2018年8月31日的全國人大新聞發布會上曾透露,僅以起徵點提高一項因素測算,修法後個稅的納稅人佔城鎮就業人員的比例將由44%降至15%。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7年末城鎮就業人數(42462萬人)推算,個稅納稅人將由去年的約1.87億人減少至不到6400萬人。

若再考慮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專項附加扣除帶來的納稅人數減少,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諸建芳預計,保守估算新稅法下納稅人數僅有約4458萬人。

具體的減稅規模,目前並無官方權威數據,但相關研究機構進行了測算。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主任甘犁在2018年10月底曾表示,隨著新個稅法在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2019年全年個稅將減稅近6600億元,其中提高起徵點將減稅約6000億,專項附加扣除將減稅約600億。

據悉,甘犁上述測算高職項附加扣除減稅額,是以2018年10月底公布的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基礎,若按照2018年12月底國務院公布的正式版暫行辦法,減稅規模或將更大。

更為重要的是,本次個稅改革將使個稅徵收管理發生重大變化,與舊稅制下個稅繳納可以完全依靠支付收入的部門或個人代扣代繳不同,新個稅法提高了自行申報個稅的要求,納稅人需自行申報個稅的情形增多。

適應新稅制的變化,納稅人個人必須了解在新個稅法下專項附加扣除如何扣,如何計算自己應繳納的個稅,哪些情況下需要在次年進行自行申報,以及如何進行自行申報。

(2019年1月3日,一些上海市民在靜安嘉裡中心的個稅采集點內,辦理資訊采集和掃碼下載“個人所得稅”App。圖/ 中新)

對機構而言,則需要了解新的個稅扣繳流程、如何替雇員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如何對雇員的綜合所得進行預扣預繳等。

今後稅務部門不僅要和履行扣繳義務的機構打交道,更要和越來越多的自然人納稅人打交道,向自然人稅收征管體系轉變,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曾在稅務系統的一次內部會議上表示,隨著包括個稅在內的中國稅制改革的推進,稅務部門將由目前主要面對機構法人轉變為主要面對自然人納稅人,各種矛盾和風險將越來越大,對此應有清醒認識。

中匯稅務集團全國技術總監、合夥人趙國慶向《財經》記者表示,此次個稅改革綜合所得徵收方式、專項附加扣除的引入,要求稅務機構做好從管機構向管個人的習慣、體制和能力轉變的準備,這不僅決定了個稅改革的成敗,也是決定未來中國稅改方向的重要因素。

力度最大的一次個稅改革

業界評價認為,2018年的個稅改革是1980年以來七次稅改中力度最大的一次。與以往六次個稅改革著重於提高起徵點和調整稅率表不同,在綜合與分類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提出22年後,2018年啟動的個稅改革終於朝此邁出了第一步。

2018年8月31日個稅法修訂之前,中國的個稅實行分類徵收方式,將個人應繳納個稅的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征稅辦法。

新修訂的個稅法將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征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按年合並計算個稅。

綜合所得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率,以原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並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

考慮到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新修訂的個稅法新增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二者只能擇一)、贍養老人等與生活密切相關的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以促進稅制公平(表1)。

納稅人個人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是否能夠全部享受,與個人當年的收入直接相關。若個人當年收入減去當年繳納的“三險一金”和6萬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後餘額為負的,無法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餘額為正但低於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總額的,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額以餘額為限,未扣足的專項附加扣除不得轉到下一年扣。

專項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等部分項目,允許夫妻雙方選擇扣除方,為使家庭整體獲得更大的減稅額,可進行一些稅收籌劃。若夫妻雙方當年收入減去當年繳納的“三險一金”和6萬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後的餘額均低於家庭整體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將可選擇扣除方的項目在雙方分配,使實際享受的扣除額最大;若夫妻雙方當年收入減去當年繳納的“三險一金”和6萬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後的餘額均高於家庭整體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盡可能選擇綜合所得適用稅率更高的一方扣,使實際享受的減稅最大。

對於外籍人士而言,儘管新修訂的個稅法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將非居民個人的判定標準由“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年”變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但去年12月底發布的個稅法實施條例明確,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構備案,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部門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外籍人士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享受的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可繼續享受。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享受與中國籍居民個人相同的專項附加扣除。

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焱告訴《財經》記者,整體看此次個稅法修訂對外籍人士是利好,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外籍人士可以在“六年規則”的保護下放心在中國工作,無需擔心中國對其來源於境外的收入徵收個稅。

此次個稅改革還增加了反避稅條款,明確個人與關聯方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國家無合理經營需要的機構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分配或少分配的、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的,稅務機構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

2018年10月發布的個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反避稅條款中有關獨立交易原則、關聯方、合理商業目的,以及受控外國機構規則中的“控制”、“實際稅負明顯偏低”進行了細化,但在2018年12月底發布的正式版個稅法實施條例中,這些細化條款均未保留。

“這些反避稅細化條款的刪除,會導致新修訂的個稅法中的反避稅條款無法實施。”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向《財經》記者表示,未來財稅主管部門很可能會單獨頒布個稅反避稅相關實施辦法。

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稅優惠政策銜接的問題也已明確。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可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並入當年綜合所得納稅,也可選擇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的,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多位權威專家評價認為,此次個稅改革建立了新的個稅稅制,與新稅制向適應的個稅法律法律體系、稅收征管體系正在重建中,個稅納稅人、機構、稅務部門都將深受影響。

新個稅如何準確計算?

對個人而言,新個稅法下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情況較為複雜,這需要納稅人了解個稅的基本框架和基礎知識,進而判斷自己是否屬於需自行申報的人群。想知道這次稅改自己到底減了多少稅,也必須先知道個稅如何計算。

計算個稅,首先要了解個稅納稅人的分類和應納稅所得的分類。

按照個稅法,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居民個人需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稅,非居民個人僅需對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稅。判定納稅人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的標準見圖。

應納稅所得分為九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分別以納稅人分類和應納稅所得分類為橫縱軸,就搭建起了計算個稅的基本框架,其中填充的各類納稅人各項所得具體如何計算個稅的內容,則是計算個稅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見圖。

對於居民個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其取得的(一)— (四)項所得,即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由此前的按月或按次分別征稅改為按年合並綜合征稅,並適用新個稅法中的綜合所得個稅稅率表。

綜合所得應繳納個稅的稅基為,每年收入額減6萬元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後的餘額(表2)。其中,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舉個例子:

例1:北京市個稅納稅人李某2019年取得工資薪金收入30萬元,稿酬收入10萬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10萬元,未取得勞務報酬收入,繳納“三險一金”6萬元,那麽2019年他的綜合所得收入額=30萬+10萬×80%×70%+10萬×80%+0=30萬+5.6萬+8萬+0=43.6萬元。

假設李某的兩個子女正在上小學,需支付首套住房貸款利息,自身是獨生子女需獨立贍養60歲以上的父母,不符合另外三項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條件,也無機構年金等其他扣除。

那麽李某2019年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43.6萬-6萬(起徵點)-6萬(繳納“三險一金”)-2×1.2萬(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2萬(首套住房房貸利息專項附加扣除)-2.4萬(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0(無機構年金等其他扣除)=25.6萬元。

對照新個稅法綜合所得稅率表,李某2019年應繳納綜合所得個稅34280元。

若按照老個稅法,假設李某每月取得的“三險一金”後工資薪金收入均相同(2萬元/月)的情況下,他每月需要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個稅的稅基=20000-3500(起徵點)=16500元。對照老個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每月需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個稅3120元,全年需繳37440元。此外,稿酬所得需繳納個稅10萬×80%×70%×20%=11200元,特許權使用費需繳納個稅10萬×80% ×20%=16000元。三項合計全年需繳稅64640元。

新稅法下,李某每年少繳稅30360元,減稅幅度達47%。若李某可享受更多的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減稅幅度更大。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例子未考慮個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情形,以及納稅人可能取得的需要分類繳納個稅的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五項所得。存在上述情形的納稅人,計算個稅時應將這些因素考慮進去。

機構如何履行扣繳義務?

按個稅法規定,取得所得的個人是個稅的納稅人,支付所得的部門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所得時需按規定代扣或預扣個稅,是個稅的扣繳義務人。需代扣或預扣個稅的所得包括經營所得之外的其余8項所得。

為方便行文,以下將扣繳義務人默認為各用人部門,此處統稱為“機構”。

機構履行扣繳義務時,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履行預扣預繳義務,二是向居民個人支付上述四項所得外的其他所得或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各項所得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機構支付給個人的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所得,應代扣代繳的個稅的具體計算方法見圖。

機構支付給居民個人的需履行預扣預繳義務的所得,即納入綜合所得的四項所得,應預扣預繳的個稅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採用累計預扣法,具體公式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預扣率表見(表3)。

舉個例子:

例2:職員李某2015年入職,2019年每月應發工資為30000元,每月減除費用5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兩項專項附加扣除共計2000元,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以2019年前三個月為例,應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各月應預扣預繳稅額: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 2-2000×2)×10%-2520-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 3-2000×3)×10%-2520-555-625= 1850元。

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採用累計預扣法,對於隻從一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且未取得勞務報酬等其他三項綜合所得,同時應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等均已報給機構享受到的納稅人,納稅年度終了時預扣預繳的稅款基本等於年度應納稅款,無須再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對於月工薪收入相對固定的納稅人,累計預扣法會使得納稅人在年度前邊月份少繳稅,後邊月份多繳稅,年度內各月到手的稅後收入前高後低。當然,全年看,納稅人既不會多繳稅,也不會少繳稅。

以例2中的李某為例,若2019年仍以前一年度的代扣代繳方法計稅,李某每月應被扣繳個稅2290元,全年被扣繳個稅27480元。按照累計預扣法,1月-12月李某被預扣預繳的個稅依次為555元、625元、1850元、1850元、1850元、1850元、1850元、2250元、3700元、3700元、3700元、3700元,全年被預扣預繳的個稅仍為27480元。

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個稅的計算方法: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800元(當每次收入低於4000元時)或每次收入×(1-20%),預扣率見(表4)。

例3:假如居民個人李某、王某分別取得勞務報酬所得2000元、30000元,則李某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為:(2000-800)×20%-0=240元,王某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為:30000×(1-20%)×30%-2000=5200元。

居民個人取得的稿酬所得、特許權適用費所得應預扣預繳的個稅=[每次收入-800元(當每次收入低於4000元時)或每次收入×(1-20%)]×20%(預扣率),稿酬所得減按70%計算。

例4:假如居民個人李某取得稿酬所得2000元,居民個人王某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30000元,則李某取得的稿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為:(2000-800)×70%×20%=168元,王某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為:30000×(1-20%)×20%=4800元。

對比附圖,可以看出,一個納稅年度內,機構對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的個稅,與依照個稅法將這三項所得納入綜合所得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計算繳納的個稅並不一致,因此,取得這些所得的納稅人一定要注意在次年進行納稅申報,辦理個稅匯算清繳。

按照稅務部門的培訓資料,機構扣繳個稅的流程大致為:扣繳義務人登記、納稅人基礎資訊采集、專項扣除資訊采集、稅款計算、扣繳申報表填寫等。

需要注意的是,新個稅法下,機構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機構在代扣稅款的次月15日內,需向主管稅務機構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資訊、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資訊資料。

個人如何自行申報個稅?

與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新個稅稅制相配套,個稅的征管模式采取支付人源泉扣繳與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方式。

原稅法下的個稅申報制度只針對同一個地區內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人群,總體上看,由於分類所得稅制下各項所得在被支付時就可以被準確地代扣代繳個稅,不會涉及退稅、補稅,因此這一申報制度只是形式上的。

新稅法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人群需進行納稅申報的規定被廢止,新規定的個稅納稅人自行申報情形相較以往更為多樣化,也更加複雜。

(2019 年1月4日,山西太原街頭,電子大螢幕上滾動播放著“個人所得稅六項扣除改革”的海報。圖/ 中新)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下稱“62號公告”)明確,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經營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六種情形,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62號公告針對每一種申報情形分別明確了申報期限、地點及材料要求。

對於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62號公告細分出四種情況: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三險一金”和6萬元基本減除費用後有餘額,且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或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的;年預繳稅額與應繳稅額不相等,需要退稅或補稅的。

王焱告訴《財經》記者,如果納稅人全年12個月都只為一個雇主工作,且僅取得工資薪金收入,按照新推行的工資薪金累計預扣法計算出的預扣預繳稅額,與納稅人該年度實際應納稅額應當是完全吻合的,這部分人在次年不需要進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據《財經》記者了解,目前個稅自然人資訊管理系統(ITS)可做到個人涉稅相關資訊的全國數據集中,跨地區獲取個稅涉稅資訊已經實現,從多地獲得所得,特別是從多地獲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對此應予關注。

申報期限、地點方面,62號公告明確,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部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材料要求方面,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並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六種需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情形中,除取得經營所得的月度或季度預繳稅需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辦理預繳納稅申報,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所得需要在取得所得次月15日內辦理自行申報,對於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得,首次自行申報時間集中在2020年上半年。

多位財稅專家告訴《財經》記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相較以前並無太大變化,自行申報應更為關注其他五類情形。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專項附加扣除與個稅自行申報密切相關。

納稅人符合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條件的,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構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符合其他五項專項附加扣除條件的,納稅人可選擇將相關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報送給任職受雇部門,由部門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稅時納入扣除;一個納稅年度內,如果沒有及時將扣除資訊報送任職受雇部門,以致在部門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稅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額享受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剩餘月份內向部門申請補充扣除;也可選擇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受雇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構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沒有工資、薪金所得,但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以及因故納稅年度內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構辦理匯算清繳時扣除。

62號公告明確,關於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及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納稅申報,會另行頒布具體辦法及規定,機構與個人應予以關注。

新修訂的個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部門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這與稅改前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可委託扣繳義務人申報類似。

趙國慶認為,委託扣繳義務人辦理匯算清繳存在責任不清、義務不明等問題,也不利於後期個人納稅意識的培養,稅務機構針對個人申報責任的管理和處罰等都容易出現風險。

“在新個稅法下,目前資訊系統已經能實現大部分個人收入資訊全國聯網,且資訊技術已經能實現個人年度申報表的自動生成,則申報義務就應該由個人申報確認,或個人通過專門的稅務代理人申報,以明確個人的申報法定義務。”在他看來,“這樣,對於個人海外收入、稅務機構未掌握收入,個人不如實申報,就構成《征管法》規定的虛假納稅申報,可以追究對應的法律責任。”

一位接近稅務部門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隨著新個稅法的實施,對於納稅人個人的信用管理會不斷加強,這些信用管理的信用值未來還可能運用於個人銀行貸款等方面,以增強社會整體的信用體系。

個稅改革仍待進一步完善

2018年個稅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但相關改革並未完成。與新修訂的個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配套的部分稅收制度和規範有待頒布,有關綜合所得的內容、調整優化稅率、建立起徵點的動態調整機制等改革也需要繼續推進。

王焱向《財經》記者表示,個稅改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2018年稅改搭建起了個稅新稅制的大框架,要落地實施新稅法,許多在個稅舊稅制下制定的規章需要推倒重來,預計今年將推出或修訂很多與個稅新稅制相匹配的規章制度。

“比如,無住所個人的納稅申報的具體要求及涉及到跨境工作時破天報稅的計算公式、稅收協定與新個稅法的銜接等都需要頒布新的政策。”她說,“再如,以前有稅收檔案專門規定雇主替雇員承擔個稅的情形應當如何計算個稅,新稅制下若支付方替雇員或其他個人承擔稅款,在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按年匯總繳納個稅的情況下就很難像原來一樣推導出計算公式,在這些方面稅務機構後續將如何作出規定我們也拭目以待。”

施正文向《財經》記者表示,短期看,2019年新個稅法運行一年後,根據實施情況,現行的專項附加扣除辦法及操作辦法、個稅扣繳申報辦法等極可能會做一些適應性調整。

“這次個稅改革雖然是劃時代的,但2018年個稅法這一上位法修訂中也留下了綜合所得45%檔最高稅率未予下調這個最大的遺憾。”施正文認為,在新修訂的個稅法實施兩年左右後,就應考慮重新修訂個稅法,下調綜合所得45%檔最高稅率,同時相對上等稅率的級距也應當進一步擴大。

他認為,從所得性質看,經營所得也屬於勞動性所得,應當納入綜合所得合並納稅。從許多國家的實踐看,經營所得都被納入了綜合所得,與其他勞動性所得一起適用相同的稅率。

新稅法下,個稅綜合所得的最上等稅率為45%,經營所得的最上等稅率為35%,在他看來,若未來綜合所得的最上等稅率可降到35%,將經營所得納入綜合所得合並計稅將不會存在大的障礙。

“目前中國個稅的綜合所得是一個小綜合,從國際上看,除資本利得出於競爭力的考量普遍適用較低稅率,其他各項所得都歸在一起形成大綜合適用同一稅率。”施正文表示。

是否應建立以家庭為課稅部門的新制度,也是新個稅法修訂以來的一個熱點話題。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范子英向《財經》記者表示,本次稅改前個稅實際按個人徵收,沒有考慮家庭因素,新個稅法在收入端仍是向個人征稅,但通過增加專項附加扣除方式,在費用扣除端已有部分是按家庭扣除,下一步改革,在收入端和費用端均建立以家庭為部門的制度應是大勢所趨。

《世界稅制現狀與趨勢(2017)》也對個稅課稅部門問題進行了論述,該書課題組認為,“隨著資訊技術的發展,稅務部門掌握納稅人的相關資訊更為容易,資訊交換也更為方便,大多數OECD成員國,開始以個人為課稅部門。也有的國家允許納稅人選擇以家庭為部門或是以個人為部門進行申報。”

多位專家表示,隨著物價上漲,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標準、個稅起徵點、累進稅率稅率表級距等都應適時進行調整,特別是個稅起徵點隨著物價水準的動態調整機制應當提上日程。

(本文將刊發於2019年1月7日出版的《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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