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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平平無奇”的案子,是王安石與司馬光之爭的導火線

文/趙小昭

「阿雲之獄」是一樁我一直想要拿來好好講的案例,因為在古代刑案史裡,它的存在極為特殊。

一起“平平無奇”的村婦殺夫未遂案,其影響之大、爭論之廣、審理之繁、歷時之久、參與士大夫之多系為歷史所罕見。

關於「阿雲之獄」這起案子的定性從案發的宋代,一直到清末始終爭議不休‘圍繞此案的刑名之爭論,其實質為何?理論界向來頗多觀點,有“皆是爭律敕之文”、“潛伏著更深一層的變法與反變法鬥爭的真實目的”、宋朝的自首制度問題、中國傳統社會的禮俗法律化和法律禮俗化等等...

本期【罪案史錄】就從這起北宋“第一案”說起。

1.

據《宋史·刑法志》載,宋神宗在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下詔:“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意思是說預謀殺人未遂,致人傷害的,若向官府自首,則可以減輕罰。

宋神宗坐像軸,現藏於台北故宮博物院

趙官家此舉的初衷在於以寬仁為治,給犯罪人棄惡從善的自新機會。

這道詔令頒布不久,登州發生了一起謀殺案。

一名叫阿雲的少女,在服母喪期間被叔叔許配給了本村一個老光棍韋阿大,“許嫁未行”。但是韋阿大長相醜陋,阿雲“嫌婿陋”,無奈婚期已定。

為了擺脫這樁婚姻,阿雲趁其在田間休息時,連砍十多刀,但是殺人並不是殺雞宰羊那麽簡單,況且她也沒有經驗,雖然砍了十多刀,但是刀刀都避開了要害,韋阿大只被“斷其一指”。

阿雲被捕後,全部如實招供,“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

知縣按照宋律之規以謀殺親夫將阿雲定罪死刑(舊律女子謀害親夫一律處斬),並上報知州。

當時登州知州名叫許遵,是中央司法機構大理寺派到地方掛職鍛煉的官員。《宋史》載許遵此人“累典刑獄,強敏明恕”。許遵在審閱案宗後,認為阿雲“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按剛頒布的新令可以減刑二等,可免死不必處絞。

這是此案的第一個爭論點:阿雲是殺人(未遂)還是殺夫?

在男尊女卑的古代,“謀殺夫”是十惡不赦之罪。(詳見罪案史錄4

潯陽樓反詩案

)但案件上奏後,審刑院、大理寺均認為阿雲“殺夫已傷”,阿雲謀殺未婚夫是事實,應當處絞。

許遵又提出了阿雲“被問即承”,有自首情節,按照宋神宗頒布的新令,應該免於死刑。

雙方爭執不下,神宗將案件交由刑部討論,刑部也不同意許遵的意見,仍按審刑院、大理寺的意見上奏。

神宗為使新令至少在形式上得到遵循,技術性地承認了判決,改以特赦方式免除阿雲死刑。

看起來皆大歡喜的結果,只是「阿雲之獄」一案引發的驚濤駭浪前奏。

2

神宗“敕貸阿雲死”的終裁,刑部根本不接受,甚至公然對抗,在支持改判意見的同時,認定許遵枉法裁判。

此時,宋神宗陷入一個相當吊詭的處境。假如他接受刑部的複審結果,阿雲當然是死定了,更嚴重的是,他不久前頒布的皇帝敕令,就淪為一紙空文。

神宗明白,封建君主官僚制度之所以能夠平穩運行,成就眼前的趙宋王朝,其奧秘之一是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

皇權名義上長官相權,實則受相權牽製,皇權與相權雙向製約的同時又受到台諫的監督,形成了君主、宰執、台諫三者之間的相互製衡的格局,具有分權製衡的內在機理,「阿雲之獄」中不斷掀起的反對聲浪正是這一格局運作的真切寫照。

此時趙宋國力正在上升,政權日將穩定,大權旁落、皇權掣肘是絕不能容忍的。宋神宗必須在與相權和台諫的鬥爭中取得勝利,取消對皇權的一切製衡和監督,杜絕分權和反對的可能就是取得勝利的關鍵。

宋神宗不動聲色地將許遵調入京,任職大理寺,這紙任命暗示了他的態度。

許遵被任命為大理寺卿後,他的“新官上任三把火”,火焰直燒刑部,他上書禦前對刑部的判決提出異議,理由有兩點:

1. “棄敕不用,但引斷例”;有法律不用,非要拿道德來評判.

2. “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非罪疑惟輕之義”。動不動就死刑,斷了自首從寬的裡,不符合儒家寬恕的思想。

首先站出來滅許遵“三把火”的是禦史台(又稱台諫,國家監察機構),禦史們紛紛上章彈劾,堅稱阿雲之獄刑名未定,許遵“所見迂執”議法不當。

許遵勢單力薄,遂請求將案件發由兩制(為皇帝起草詔書的官員,通常由翰林學士和中書舍人擔任)討論。

神宗比誰都清楚:台諫矛頭表面上直指許遵,實際上是以否定皇帝敕令效力為最終靶心---舊法與新令碰撞,在歷朝歷代中並不是新鮮事。

他招來精研律法的翰林學士王安石和司馬光共議。

萬萬想不到,這以舉措,竟讓「阿雲之獄」成為了王安石變法、北宋黨爭的導火索。

3

神宗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共商此案。

他們立刻分為兩派:司馬光支持刑部,王安石支持許遵。「阿雲之獄」成了新舊黨派分野的主戰場。

王安石主許遵之見,司馬光從刑部所斷,在如何適用法律問題上卻產生了分別以王安石和司馬光為首的兩派分歧,他們爭論點是“自首適用”。

中國歷史上的「自首」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乃有大罪,非終,乃惟青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尚書·康浩》),意思是犯有大罪的人如果主動把犯罪事實全部述說出來,亦可不殺---這是中國古代自首制度的雛形。

秦代將自首稱作「自出」作為一種正式的刑罰制度,載入《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漢代在此基礎上將合首稱為「自告」

唐代的自首制度,具有濃厚的儒家“德本刑用”的特徵,偏重犯罪人主觀態度,忽略犯罪後果的傾向,堪稱中國古代自首制度的典範:據《唐律疏議·名例》:“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意思是只要犯罪還未被發現,自首者就可以免罪。

宋代的自首制度,基本上是構建在前朝代的基礎上,《宋刑統》幾乎全部承襲唐律。

司馬光原律尋義,在敕律衝突中堅持站在律的立場上;王安石以敕為尊,甚至不惜“曲律以從敕”。依律“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單純的殺傷行為不得適用自首減罰;又“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可以適用自首減罰,減免的是所因之罪而不是殺傷行為。

問題在於,阿雲謀殺已傷中的“謀”能否歸入“所因之罪”。

司馬光從律曰不可,禁止自首減罰;王安石從敕曰可,應當自首減罰。

司馬光認為“謀”不能歸入“所因之罪”,他主張將“因”解釋為數罪之間的先後關係,謀只有在實際犯罪中才有意義,光是“謀”不構成犯罪。

王安石卻不惜損律意以奉帝敕,對審刑大理的改判依據做了曲解,將原本律文中“已傷者”和“已殺者”解為謀殺人罪的加重情節,將“謀”獨立出來,構成了“所因之罪”的一種。

卷入“阿雲案”論戰的,除了司馬光、王安石、許遵以外,最初有禦史中丞滕甫、禦史錢覬、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製誥錢公輔、刑部與大理寺官員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

越來越多的官員主動或被動參與,使原本並不複雜的“阿雲案”審判開始跑偏,變成一場黨爭鬧劇。

神宗於熙寧二年二月庚子下詔“今後謀殺人自首,並奏聽敕裁”。看起來這次是王安石贏了。

案件到此還未結束。

同月,王安石拜參政知事,開始主持變法。

這一連串事件激起了司馬光派士大夫的不滿,刑部和禦史台聯合抗議,拒不執行庚子詔書。神宗經不住此後一乾持司馬光派觀點的臣僚再三請求,將該案交由兩府,即國家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和最高軍事機構樞密院同議,結果仍是議而不合。

宋神宗為緩和對立矛盾,第三次下詔:“自今謀殺人自首及按問欲舉,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

兩方僵持不下,但神宗卻在臣僚對抗中敏銳地嗅探到提升敕令地位的機會,跟著,神宗又於熙寧二年八月第四次下詔,廢除第三次詔,要求按二月庚子詔書從事----至此,謀殺自首法乃定,皇帝敕令成功破律,成為通行全國的法律。

阿雲免了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

案子似乎真的結束了。

4

公元1768(清乾隆三十三年),清廷纂修《歷代通鑒輯覽》

乾隆帝親自撰寫評語,他提到了北宋刑法志裡濃墨重彩記載的第一重大案「阿雲之獄」和相關爭論,最後的禦批是:

“婦謀殺夫,悖惡極矣,傷雖未死,而謀則已行,豈可因幸而獲生以逭其殺夫之罪?又豈可以按問即服遂開自首之條?

...安石乃袒遵而詆述,且定謀殺首原之令,不特凶婦因曲宥以漏網,非所以飭倫紀...安石偏執妄行,不複知有明罰。”

翻譯過來的意思就是

乾隆的禦批,其實從某個角度,揭露了「阿雲殺夫案」中,司馬光和王安石之爭的真正意圖。

當時,王安石正一心變法,司馬光是一心反對變法。

王安石要通過這個案子表達自己“禮不可以庶人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為上而不施”的法律思想,但是他卻被皇帝用來證明,皇帝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皇帝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和變更;

司馬光認為禮治乃治理天下之本,宣揚重刑主義,認為“夫夫婦三綱之一,天倫之大者,阿雲既嫁與韋,乃阿雲之天也,天可背乎?”(《宋史·刑法志》)。這是法律,任何人不能凌駕於上,哪怕皇帝也不能。

司馬光的觀點看起來相當有道理,很有現代法律精神。但是,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那麽封建落後的法度也就不能變,也就是將“變法”扼殺在萌芽狀態。

王安石和司馬光圍繞「阿雲之獄」之爭,孰是孰非?這其實更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

誰是真正的贏家?當然是宋神宗。

「阿雲之獄」結案後,他旋即降詔:“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不裁者,一斷以敕”,並把自唐以來沿襲已久的“律令格式”修改為“敕令格式”,在將“律”剔除的同時設立專門的編敕機構,保證敕令暢通---拉開了他擴充皇權的序幕。

5

截圖自電影《英雄本色》

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繼位,司馬光任宰相。

司馬光上任後,立刻重審「阿雲殺夫案」,以“謀殺親夫”之罪將已經另嫁生子的阿雲逮捕並斬首示眾。

司馬光:我失去的東西,我一定要奪回來。

阿雲、許遵、王安石以及所有參與過此案的官員,他們站在歷史的深處,感到一陣巨大的眩暈。

參考資料:

《宋史》,[元]脫脫著;《中國政治思想史》蕭公權,新星出版社

《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八卷,劉俊文主編;

《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司馬溫公文集》《司馬光奏議》,[宋]司馬光著

《鄉土中國》,費孝通著;《法律史論集》第二卷,韓延龍主編

《司馬光終於殺掉了那個女子》天涯論壇

《從“阿雲之獄”看宋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參考資料:

《宋史》,[元]脫脫著;《中國政治思想史》蕭公權,新星出版社

《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八卷,劉俊文主編;

《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司馬溫公文集》《司馬光奏議》,[宋]司馬光著

《鄉土中國》,費孝通著;《法律史論集》第二卷,韓延龍主編

《司馬光終於殺掉了那個女子》天涯論壇

《從“阿雲之獄”看宋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作者趙小昭:現居於成都,大齡未婚問題美少女。專注於一切有趣無意義之事,做浮華時代清醒的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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