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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消費金融,受15.4%限制嗎?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最近,有金融行業的朋友向我們谘詢:在民間借貸新規施行之後,某消費金融公司與借款人客戶達成協議,約定該消金公司停止主張債權,給予借款人寬限期,借款人認可超過年化15.4%的利息,這樣的約定是否具有效力?

  事實上,探究該類谘詢的本質,金融從業者的困惑是落在了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新規”)的適用範圍上。消費金融公司的從業者們希望明確金融借款合約是否受到民間借貸新規的調整。更進一步說,消費金融行業是否將因為民間借貸新規司法保護上限的下調而受到衝擊。

  界定分析

  民間借貸新規的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因此,消費金融公司是否受4倍LPR利率的限制取決於消費金融公司的法律性質。

  那麽,消費金融公司的法律性質為何?

  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概念與性質作出了界定: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顯然,消費金融公司的概念界定與不適用民間借貸新規的主體規定相符。由此看來,在法律適用上,消費金融公司不應受民間借貸新規的調整。在民間借貸新規施行後,消費金融公司與借款人達成超過4倍LPR利率的借款協議時,超出部分的利息返還並不當然無效。

  利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乾意見》的通知(下稱“金融審判意見”)規定:金融借款合約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從金融審判意見的內容來看,作為金融機構,消費金融公司簽署的金融借款合約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將被法院調減。雖然意見的措辭似乎給予了金融借款合約利率高於24%的可能,但在司法實踐之中,法院大多直接參照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以限制金融借款合約的利率。

  基於前述,在金融審判意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調整之前,消費金融公司的放貸利率仍應適用該類規定的內容。民間借貸新規無法直接調整消費金融公司以及其他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所簽訂的借款合約。

  延伸拓展

  金融審判意見規定的24%源自民間借貸新規頒布前的司法保護上限。可以預測的是,在本次民間借貸新規下調司法保護上限後,金融借貸合約的利率可能會在未來做出相應調整。而迄今為止,金融審判意見暫未有相應修訂,以致產生系列的實踐疑問。

  近日,浙江某地區法院通過一審判決將某金融機構的訴求利率下調至15.4%,引發軒然大波。僅就表面而言,該案承辦法官可能混淆了金融借款與民間借貸的法律適用,忽略了金融審判意見的相關規定,為響應新法,將4倍LPR的數值奉為依據。至於最終結果如何,我們將持續關注該案的二審程序進展,以便對關聯疑問作出更為清晰的解答。

  寫在最後

  通常來說,由於金融機構與金融借款人更具專業性,能夠承擔更大的投資風險,在法律的設計上應該容許金融借款擁有更大的利率約定空間正因此,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開篇會將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撇除在外,金融審判意見會較為模糊地設定金融借款合約的利率調減標準。

  但較為遺憾的是,具體到個案的審判時,各級法院的態度保守,仍傾向於以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限度調整金融借款的糾紛。

  此次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單獨變化,或許可以成為各級法院直面金融借款合約特殊性的一步,至於這一步是否能夠成為金融從業人員的強心針,將有待司法實踐給出答案。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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