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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東擊敗美國99%性侵犯?案件移送檢方意味著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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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強東“擊敗了”美國99%的性侵犯?性侵案移送美國檢方意味著什麽? 

  作者:老鐵

  來源:北美留學生日報

  當地時間9月20日,據彭博社消息稱,美國明尼阿波利斯警方已經將劉強東涉嫌性侵案的調查移交給了檢方。

 (圖源:twitter) (圖源:twitter)

  亨內平縣檢察官Mike Freeman稱,警方已經完成了對劉強東性侵指控的初步調查,現在檢方將決定是否起訴,但是做這個決定的時間沒有最後期限。

  同時,CBS也有消息稱,明尼阿波利斯警方完成了對劉的性侵初步調查,並且已正式遞送檢方,檢方開始審核所有證據,然後再決定是否起訴。

  明尼阿波利斯警方將劉強東案移交檢方的消息發出後,受此影響,不僅京東股票上漲了1.1%,此舉在各界也引起了廣泛討論。

  其中,微博網友@汙萌文摘SY (以下簡稱SY)分析稱:

  根據美國Department of Justice 和FBI 2009到2015年的一些數據,每1000起強奸案中只有310起會報警。在這310起中,只有57起會導致逮捕,只有11起會被推薦到檢方。

  在這11起中,許多嫌疑人會接受plea bargain(認罪,但是接受一個罪名的降級,比如重罪改為輕罪)。11起裡有7起會被定重罪(Felony Conviction),7起裡面有6起會進監獄。

  換句話說,被refer到檢方這件事已經說明劉先生現在已經在法律程式中擊敗了美國99%的其他強奸犯。

 (圖源:微博) (圖源:微博)

  就網友SY的分析來看,似乎本案起訴有望,儘管這不是京東和劉強東都願意接受的結局。

  日報君就此分析谘詢了專業的法律人士,曾擔任明尼蘇達州檢察官助理的知乎@王瑞恩。

  王老師表示,雖然案件移交檢方似乎是一個積極的走向,只要檢方沒有明確表示不會起訴,那麽就還有希望立案。

  但是考慮到美國法律區別於中國法律,在刑事訴訟中更注重通過證人證詞為陪審員講清楚事件經過。

  況且,這類犯罪沒有起訴期限,決定起訴的時間需要檢方經過多方調查取證,覺得條件成熟了才可以起訴。

  亨內平縣檢察官Mike Freeman稱已經收到警方提交的完整報告,正在評估是否起訴,至於何時做出起訴決定並無時間限制。

  為什麽檢察官會說“沒有時間限制”呢?

  根據明尼蘇達州刑事訴訟程式(Minnesota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628.26(F)條,有一類犯罪是沒有訴訟時效的,也就是說檢方可以在事發後的任何時間提起公訴。

  這類犯罪是:已經收集了DNA證據,且該證據得以妥善保存的一級性侵案件。對於其他受害者為成年人的一級性侵案件,起訴期限為9年。

  檢察官說出這句話,很可能表明檢方已經掌握了相關DNA材料,確信提起刑事訴訟不受時效限制。

  但上面也說到,即便很多中國人更相信“鐵證如山”,但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是需要人證物證俱全,才能支撐起整個訴訟過程。

  也就是說,即便檢方掌握了像DNA這種對本案有直接指向性的證據,也仍需要有證人提供證詞。因為DNA證據只能證明雙方發生了性行為,無法證明一方有沒有對另一方進行強迫。

  所以,本案最終能否成功起訴,或許還是要依靠關鍵的人證。但這一點似乎很難。

  那麽,類似的案件背後,中國的檢察官和美國的檢察官有何不同呢?知乎@王瑞恩 對此也做過一些詳細的解答。

  美國檢察官分為聯邦檢察官和州檢察官兩類,處理的案件類型有所區別。

  美國的刑事案件有的歸聯邦管轄,有的歸各州管轄。例如,銀行搶劫,綁架,劫機,郵件或電信詐騙等犯罪多由聯邦管。這並不是根據犯罪嚴重程度加以區分的,而是看犯罪行為是否設計多個州,是否侵害了聯邦利益。

  比如說,銀行搶劫一般歸聯邦管,是因為大部分銀行都由聯邦政府提供擔保,如果因為搶劫收到了損失,那麽受侵害的是聯邦;再比如,郵件或電信詐騙利用的是聯邦通訊系統,劫機犯罪危害了各州之間的旅行,他們侵害的都是聯邦利益。

  類似地,一些從立法角度由各州刑法加以約束的行為,如果波及了多個州,也可能會觸發聯邦的管轄權。例如,性侵案件一般歸各州管轄,但如果有人將受害者帶上自己的私人飛機,從明尼蘇達飛到紐約,一路上持續實施犯罪行為,那麽因為犯罪行為涉及多個州,那就需要聯邦檢察官出手了。

  在美國,聯邦檢察官和各州檢察官並沒有長官和被長官的關係,聯邦檢察長指揮不動各州自己的檢察長。(雖然薪資和社會地位可能有所區別)。與之不同的是,中國的最高檢在層級上對各省檢察院具有直接長官關係。

  美國檢察官本質是“代表政府的律師”,而中國的檢察官屬於司法系統。

  美國的檢察權其實是一種行政權,而在中國,檢察權獨立於行政權,檢察權和審判權同屬司法權。

  這一點,從美國檢察官的名稱也可以提現。美國聯邦檢察官被稱為U.S. Attorney,“美國的律師”,各州檢察官被稱為XX County Attorney,“某某郡的律師”。他們的職能,本質上是代表聯邦或者地區政府從事法律工作。

  大家從新聞上看到關於美國檢察官的報導,多是出現於刑事案件,其實檢察官也代表政府參與其他類型的訴訟。假如明尼蘇達州漢寧平郡因為疏於維護法庭前的人行道,導致居民掉坑裡摔斷了腿,被居民起訴了,那麽就要由“Hennepin County Attorney” 作為政府的法律代表出庭應訴。

  比較大的郡,Attorney‘s Office ,也就是一般人們所理解的“檢察院”普遍會設有專門處理民事案件的部門,部門雇員可能很少處理刑事案件。相比較之下,我國的檢察院職能就更加純粹了,基本上完全負責公訴業務,檢察官並不是政府的律師或者法律顧問。

  美國檢察官的裁量權相當大。

  在美國,刑事案件是否起訴,按照什麽罪名起訴,要不要撤訴,要不要和被告人討價還價達成認罪協定,這都是檢察官可以自主拍板的事情。

  拍板拍錯了怎麽辦?沒關係,有種東西叫做“檢察豁免權”(Prosecutorial Immunity)。根據聯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Imbler v. Pachtman, 424 U.S. 409案中的判決,檢察官即使濫用了自由裁量權,也不會被追究民事責任。

  本案中,一名姓Imbler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經過庭審,被判謀殺罪名成立,而後來新發現的證據為其平反。重獲自由的Imbler起訴檢察官Pachtman,稱其濫用職權,要求就錯誤定罪一事獲得民事賠償,而法院最終以檢察官享有豁免權,免於民事訴訟為由,直接駁回了原告起訴。

  相比之下,我國的犯罪受害者如果在檢察院吃了閉門羹,還可以尋求刑事自訴。《刑事訴訟法》204條具體規定了自訴案件的類型。

  其中,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警察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越過檢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劉強東案,從事件被踢爆到連續幾天佔據世界各家媒體頭條,至今仍吸引著大家的注目。

  在SY的分析中,有網友注意到“每1000起強奸案中只有310起會報警”,那另外的690起呢?

  本案發展至今,對受害人的揣測和謠言層出不窮,無辜的女性被卷進事件中心,遭受著群嘲。

  有時候,正是因為輿論對性侵事件中的受害者們太不公平,才導致了超過一半的受害者選擇了沉默。

  循環往複,便越來越少有人敢站出來訴說自己的遭遇,指控施暴者。

  本案至今尚為落槌,但我們希望,無論案件往哪個方向發展,我們都應該對受害者保有一分尊重和呵護。

  別去傷害他們,因為他們不該再承受更深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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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萬裡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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