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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權對“被直播”說“不”

當直播越來越火,個人隱私權也頻頻遭受侵犯。截至2018年12月,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3.97億。在這個被稱為“全民直播”的時代,人人不僅有麥克風,人人還有攝影頭。前不久,一家網紅餐廳私自直播了食客的吃相,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直播”,如今在生活中並不少見。

在遍布攝影頭的餐廳、健身房等諸多公共場所,你的一舉一動可能隨時被拿到螢幕前供人圍觀。早前,就有媒體調查,不少直播平台都提供攝影頭直播服務,內容涵蓋街景、旅遊景區等多個領域。在公共區域,一個攝影頭24小時在網上直播,是絕大多數人都無法接受的。有業內人士指出,此類直播平台大多是基於智能攝影頭的用戶分享平台,不少直播平台甚至同時銷售智能攝影頭。

嚴格來講,直播不僅僅是一種技術行為,它更關乎鏡頭前人們的權利問題。尤其是公共場所的直播,很容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隨著互聯網直播技術的發展,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的界限逐漸模糊。通過直播洩露、曝光他人的隱私,成為直播吸引流量的慣用手段。窺私欲加上利欲心的驅使,使得許多網絡主播、商家、直播平台都對此趨之若鶩。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們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直播,本身涉嫌違法。據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民法總則也明確規定,肖像權屬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以公民的肖像權作為盈利工具必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有專家指出,即使沒有盈利行為,如果直播可能對當事人產生形象、名譽、隱私等方面的損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後才能播出。

直播,可以追求流量,但不能損害他人的權益。對商家而言,不能迷失在互聯網的流量效應中。如果有需要通過直播方式宣傳產品、品牌的行為,必須事先征求“被直播者”的同意;對直播平台而言,要做好把關與管理,加強對直播內容的審核,對於涉嫌侵犯個人隱私的內容,必須予以關閉甚至封號。此外,平台要嚴格杜絕直播偷拍的違法行為,做好自查自檢;對相關管理部門而言,則應加強監管,規範直播平台的播出行為。關鍵是,我們自身要提高法律意識,當個人隱私權遭受侵害時,要大膽發聲,積極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在公共場所,比如商店、餐廳等“被直播”,消費者有權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還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舉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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