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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O修改不靠譜的用戶協議,但在隱私保護還有“大坑”

一款AI換臉軟體“ZAO”8月30日上線後即刻爆火,但其用戶協議、隱私政策和版權說明的相關規定引發熱議,被指有過濫收集用戶信息和侵犯版權的嫌疑。

尤其是,“ZAO”涉及的並非一般個人信息,而是人的面部識別這個敏感的個人信息,且以動態影像形式呈現,更加重了用戶對隱私洩露、被濫用的擔憂。

通過“ZAO”,用戶只需要一張正臉照,便可以將影視劇、綜藝節目片段中明星的臉合成進自己的照片,生成以自己為主角的視頻片段,換臉效果十分逼真。

值得注意的是,“ZAO”的用戶協議並不友好。其中規定,用戶需同意或者確保實際權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關聯公司以及“ZAO”用戶全球範圍內完全免費、不可撤銷、永久、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提醒,“ZAO”擁有用戶大量的隱私信息,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相關協議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9月1日,“ZAO”修改了部分爭議內容,並增加一段“特別提示”稱,用戶授權內容“僅限用於為您提供上傳/發布短視頻以及利用技術對平台上的短視頻進行局部修改生成新的短視頻的服務,相關的內容將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留在“ZAO”上,除非為了改善“ZAO”為您提供的服務或另行取得您的再次同意,否則“ZAO”不會以任何其他形式或目的使用上述內容”。

9月1日下午,一個未經認證的微博账號“ZAO官方助手”發消息稱,我們十分理解大家對隱私問題的擔憂。你們提的問題都已收到,考慮不周的地方我們會去改,需要一點時間。

但這仍不足以打消用戶的擔憂。

“ZAO”收集的信息範圍廣

用戶對“ZAO”洩露個人隱私的擔心集中體現在一條網友評論:“有手機號,有面部圖像,通過技術合成,犯罪分子可以替你和你的家人通話了。”

在隱私政策中,“ZAO”收集用戶的隱私信息範圍又極其寬泛,包括:人臉的肖像及面部識別特徵,身份證、軍官證、護照、行車執照、社保卡、居住證等身份信息、面部特徵等生物識別信息、芝麻信用等個人敏感信息。

“人臉識別是人可識別的個性化信息中的核心,同時也是隱私權保護的核心。”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

“ZAO”用戶協議關於用戶授權的第一條最受爭議:在您上傳及/或發布用戶內容之前,您同意或者確保實際權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關聯公司以及“ZAO”用戶全球範圍內完全免費、不可撤銷、永久、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可以對用戶內容進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與編輯(如將短視頻中的人臉或者聲音換成另一個人的人臉或者聲音等)以及對修改前後的用戶內容進行信息網絡傳播以及《著作權法》規定的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全部著作財產權利及鄰接權利。

朱巍認為,消費者通常網絡安全意識較弱,沒有吃虧之前,不知道自己處於險境。“‘ZAO’卻通過一攬子的協議違法地獲得你所有的信息和處理的權利,是非常可怕的。”他說。

對於 “完全免費、不可撤銷、永久、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的表述,朱巍認為明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比如它要求用戶授權到什麽程度呢?沒有列舉,而且對一些敏感信息沒有獨立的提示”。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則認為,協議中的“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等規定超出了正常的內容使用範圍,超出了正常的授權公平的原則,是不對等的條款。

9月1日,“ZAO”對上述條款作了大幅刪減。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刪除了用戶需授權“ZAO”“不可撤銷、永久、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

刪除了“ZAO”可以“全部或部分修改用戶內容”中的“全部”;

刪除了“ZAO”可以更換用戶的聲音的規定;

刪除了“ZAO”擁有對用戶內容進行“《著作權法》規定的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全部著作財產權利及鄰接權利”。

然而,修改後的條款仍存在爭議,比如,被授權的對象為“ZAO”及“ZAO”用戶。朱巍認為,被授權的對象甚至包括“ZAO”用戶,其範圍太大,而且沒有單獨提示,容易混淆相關概念。

“ZAO”還在用戶協議開頭增加了“特別提示”稱,用戶授權內容“僅限用於為您提供上傳/發布短視頻以及利用技術對平台上的短視頻進行局部修改生成新的短視頻的服務,相關的內容將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留在“ZAO”上,除非為了改善“ZAO”為您提供的服務或另行取得您的再次同意,否則“ZAO”不會以任何其他形式或目的使用上述內容”。

然而,這兩個協議條文的修改都不足以打消用戶的擔憂,因為修改後的條文也並未明確規定收集和使用用戶信息的具體情況,比如“特別提示”中“為了改善‘ZAO’為您提供的服務”的規定,就沒有明確列舉改善何種服務。

朱巍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以前“隱私洩露”是事情發生後才去討論,但是自從《網絡安全法》頒布後,大家更傾向於把安全風控前移,《網絡安全法》不僅對事後洩露和事中管理有規定,更包括考查提供網絡服務的平台在保障數據安全和核心隱私方面是否能達到相關標準。

“收集是一回事,使用是一回事,保護是一回事。本著必要性原則,換臉技術需要的隱私信息比較多,收集是可以的,但是收集的個人信息越多,‘ZAO’承擔的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也就越重,《網絡安全法》《民法總則》等對此都有相關規定。” 叢立先說。

用戶取得明星授權是不可能的

除了隱私,“ZAO”還存在肖像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風險。

“ZAO”用戶協議裡要求用戶確保其他肖像權利人同意其肖像被使用或更改。朱巍認為這是平台在向用戶轉嫁風險,因為平台大部分素材都是明星的影像資料,如果平台沒有任何監管和監控,相當於間接、故意地引誘用戶去侵權,不想承擔責任。

“ZAO”的版權說明中寫道:ZAO產品上存在的短視頻和表情等素材,除了特別聲明是ZAO跟合作方進行版權合作的之外,均來源於ZAO用戶自發的上傳,ZAO不享有素材的商業版權。

然而,很多作為素材的影視劇片段的“版權說明”內容為“404”。

叢立先向21世紀經濟報導表示,普通用戶向明星取得授權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首先,用戶都是出於自娛自樂的非商業目的把自己P進視頻素材裡,沒有責任向明星取得授權。其次,用戶一般不知道影視劇等影像資料的權利人,無法取得合法授權。

對於“ZAO”版權說明中“不享有素材的商業版權”的規定,叢立先認為,並不存在商業版權的概念,版權就是版權,只要未獲授權拿了別人作品來傳播就是侵犯了別人版權,雖然“ZAO”沒有直接通過作品收費,但是整個平台靠傳播改動後的影視劇作品來吸引用戶,進而開拓其他商業模式。

“ZAO”版權說明中還稱會在用戶生成的作品上打水印以示區別,但這些都不能保證“ZAO”不會侵權。

“用戶在不可能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傳播經過改動的視頻素材,這些內容如果構成作品,會侵犯他人著作權和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ZAO’作為傳播平台,應該承擔傳播平台應有的注意義務,不可能通過這種條款將責任推卸掉。” 叢立先說。

朱巍認為,打水印也可能是一個規避風險的方式,是為了保護自己合成後產生的圖像和視頻,而並非是為了保護被使用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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