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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再就CDR辦法修改征求意見 六大要點快遞

  周五晚間,證監會網站發布公告顯示,為了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穩妥安排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證監會擬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個別條款進行修訂。

  《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納入《辦法》的適用範圍。境內發行與承銷存托憑證,執行《辦法》中關於發行與承銷股票的相關規定;存托憑證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履行《辦法》中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允許發行規模 2000 萬股以下的企業也可通過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創新企業普遍存在業務模式新、估值難度大等特點,專業投資者參與詢價可促進其價格發現。為提高企業定價方式的靈活性,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 2000 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三、明確申購新股或存托憑證的市值計算包含存托憑證。投資者申購新股或存托憑證需持有一定市值,市值的計算包括股票和存托憑證市值。市值計算規則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與滬、深證券交易所具體制定。

  四、規定網下設定鎖定期的股份均不參與向網上回撥。為便於形成網上網下合理的股份分配結構,穩定市場、平抑炒作,同時增強對網下投資者的報價約束,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投資者的定價能力,對網上網下回撥機制進行調整,規定對網下配售的股份可根據需要靈活設定鎖定期,設鎖定期的股份不參與向網上的回撥。

  五、允許發行存托憑證的企業根據需要進行戰略配售和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為減少存托憑證發行對二級市場的衝擊,維護市場穩定,發行存托憑證的,可根據需要向戰略投資者進行戰略配售和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並遵守《辦法》中關於戰略配售和超額配售選擇權相關規定。

  六、完善未盈利企業估值指標的資訊披露要求。鑒於未盈利企業不適用市盈率的估值指標,明確未盈利企業應披露市銷率、市淨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證監會還稱,將從今天開始就修訂內容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工作將於2018年6月10日結束。

  此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與滬、深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同步修訂相關業務規則。

責任編輯:郭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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