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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病駕不能全靠自覺

在現有體檢無法檢查的情況下,讓申請人自行申告禁駕疾病也是一種辦法,但必須儘可能確保申報的真實性,避免瞞報漏報

近日,海南三亞一名司機因心臟病發作釀車禍,引起人們對禁駕病的廣泛關注。據悉,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表上有這樣一欄:申請者須如實申告是否患有心臟病、精神病等10類禁駕疾病。然而,這個尊重生命的「關卡」,卻面臨形同虛設的尷尬,駕考體檢有無禁駕病全靠個人「坦白」(11月28日《工人日報》)。

人們對醉駕、毒駕已不陌生,相比之下,「病駕」還未引起足夠重視。我國《機動車行車執照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指出,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行車執照。而在拿到行車執照後,如果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行車執照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

不過,在現實中,駕駛員體檢主要是以視力、辨色力、聽力、四肢能力等檢查為基礎,是否患有心臟病、精神病等10類禁駕疾病,則需要體檢人自行申告。出於趨利避害的考慮,一些人往往故意隱瞞病情。對此,車管所並不會進行抽查核實,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一些人想矇混過關的僥倖心理。

禁駕疾病之所以沒有列入駕考體檢,有其現實困難。一方面,禁駕疾病中很多是偶發性、突然性疾病,像癲癇、眩暈、間歇性精神病等,如果患者未發病,其表現與正常人無異,難以在常規體檢中發現。同時,這些疾病需要用專業儀器進行特殊檢查,體檢費用勢必大大增加,幾千元都未必夠。這些製約因素固然是不爭事實,但體檢全靠駕考人自覺坦白,卻在無形中形成了監管漏洞,不利於禁止「病駕」現象。

對此,需要從三個方面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其一,共享病歷資訊。禁駕疾病大都屬於長期慢性病,當事人往往在醫院接受過診斷和治療。交管部門可以與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合作,建立駕駛員病歷檔案查詢平台,運用大數據篩查出患有禁駕疾病的駕考人。無論是申請駕照期間還是在使用駕照的過程中,只要發現涉及禁駕疾病的病歷資訊,系統都可以自動提醒,從源頭防止「病駕」發生。

其二,引入失信懲戒。在現有體檢無法檢查的情況下,讓申請人自行申告禁駕疾病也是一種辦法,但必須儘可能確保申報的真實性,避免瞞報漏報。將「病駕」申報納入信用體系的做法不妨一試。如果在申請駕照時故意隱瞞病情,或者明知患病不主動註銷駕照,有關部門可以將當事人列入失信黑名單,在消費、出行、貸款等方面受到限制。拿不到駕照事小,失信懲戒事大,瞞報成本的提高必將有力推動駕駛人如實申告。

其三,加強普法宣傳。如果駕駛人明知自己患有禁駕疾病卻隱瞞事實冒領駕照,一旦開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就不僅僅是普通的交通肇事行為,而是構成了法律層面上的間接故意,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015年,湖北一名駕駛員左某因開車時突發癲癇,車輛失控造成4死8傷,事後法院調查發現左某明知自己患有癲癇病卻故意隱瞞病史領取駕照,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加大「病駕」違法成本的宣傳力度,有助於引導廣大公眾正確看待「病駕」危害,主動摒棄瞞報行為。(張淳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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