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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J”或借道CDR回歸A股

  “BATJ回歸之夢”越來越具象。今年兩會期間,在回答記者提出的“海外上市的新經濟企業回歸A股,適合IPO還是CDR的方式”的問題時,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表示,CDR的方式更合適。

  業內人士認為,通過這種已成為國際慣例的做法,可避免一些法律原則上的不適用情況,從操作成本、時間成本看,新經濟企業以CDR方式回歸A股更具可操作性。

  要說清什麽是CDR,就得先說說DR。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範疇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家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將一定數額股票委託某家中間機構(通常為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

  之前,經常被提及的是ADR(美國存托憑證),如今被提上日程的CDR(中國存托憑證)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境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

  業界預測,最可能率先回歸A股的新經濟企業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已在境外上市的、擁有超大市值的企業;二是尚未在境內外上市,但已搭建VIE架構的“獨角獸公司”。對這兩類企業來說,采取CDR模式可謂多方共贏。

  首先,發行CDR可以推進股票市場發展,加快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CDR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通過它的發行可以加強我國資本市場與境外市場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水準及國際知名度,使之逐步與國際接軌。“BATJ”回歸A股的一重意義,就是利用好境外比較規範的公司治理環境,給內地企業樹立榜樣。存托憑證形式讓監管部門能夠根據市場形勢直接控制公司融資規模,而不是像新股發行一樣依照項目資金需求決定融資額多寡。

  其次,發行CDR為我國境外上市公司內地融資提供方便。當前境外公司、特別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通過發行CDR可大大節約時間成本、資金成本,實現在內地市場直接融資。與直接到A股市場發行股份不同,境內市場交易的存托憑證只是海外市場既有股份的延伸,對於境外市場投資者而言,這不是新增股份發行,對原始股東權益不會出現攤薄作用。

  最後,發行CDR可以拓寬投資管道,優化投資組合。能夠獲準發行CDR的公司一般為境外優質上市公司,有較大投資價值,可以豐富投資者證券投資組合標的。與其挖空心思晝夜顛倒炒美股,投資者不如在習慣的交易時段參與CDR,讓更多國內投資者分享海外上市的新經濟企業快速成長帶來的收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安排還需在技術環節上進一步細化。由於目前A股仍是個以散戶為主的市場,可以預見,初期CDR比例不會太高,定價也可能與境外市場有差異,加強投資者教育十分必要。(記者 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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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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