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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萬存農行剩30元,被員工拿去炒股炒期貨全虧光

中國基金報 泰勒

這兩天有個新聞上了熱搜。把錢放在銀行,可以說是最安全的地方之一,但有人存了1900萬之後,被銀行經理炒股炒期貨爆虧,只剩下30多元。

這個事情,是銀行員工的責任,還是銀行的責任?

2010年胡先生存入1900餘萬元,並將該筆錢款委託給該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理財。

2015年中旬,葉國強失聯,胡先生發現账戶餘額僅剩30多元。

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葉國強將胡先生匯入葉女士账戶的1900餘萬元資金用於黃金現貨、股票、期貨交易及個人資金周轉。

法院認為,認為葉女士與葉國強形成委託代理關係,銀行的轉、取款服務只是葉國強使用資金的途徑,葉女士的損失是由於葉國強將資金購買高風險的股票期貨所致,銀行的違規操作與葉女士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

面對消失的1900萬巨款,葉女士將銀行訴至法院,而法院兩審裁定儲戶敗訴。近期,據媒體報導,葉女士提出再審申請,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聽證。

1900萬存款5年後剩30元

據裁判文書網的資訊,該案的主人公有三人,分別是:

胡晶敏為西班牙籍公民,將1900萬存進農業銀行。

農業銀行青田支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跟胡晶敏是朋友關係。

葉小芬,跟胡晶敏系夫妻關係

2010年上半年,胡晶敏跟葉國強提起其有部分資金放在青田其他銀行收益較低的情況,葉國強以幫助理財獲取更高收益為由,誘使胡晶敏將資金委託其打理。

之後,胡晶敏與葉國強達成口頭約定將資金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

2010年4月7日,胡晶敏以妻子葉小芬的名義辦理了金穗借記卡一張,並設定了銀行卡密碼。

此後,胡晶敏將辦好的銀行卡交給葉國強,並將銀行卡的密碼告知葉國強,口頭委託葉國強幫其進行理財。

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6月7日期間,由胡晶敏經手分9筆共計人民幣1928.8029萬元匯入葉小芬尾號0810的账戶。

葉國強遂將葉小芬账戶內的資金轉入楊某、杜某1、林某等人账戶,分別用於黃金現貨、股票、期貨等高風險交易以及個人資金周轉等。

2010年10月,葉國強投入的數百萬元資金進行黃金現貨交易已出現嚴重虧損,仍隱瞞資金大額虧損且已被挪作他用的事實,繼續將胡晶敏後續匯入的資金投入到高風險的黃金現貨交易中進行博弈,直至虧損殆盡。

葉國強還通過虛構葉小芬投資收益已達900餘萬元,來掩蓋其已巨額虧損的事實真相,以此拖延胡晶敏將資金收回。

截至2015年6月26日,葉小芬账戶餘額為34.76元。

2014年至2015年間,胡晶敏多次向葉國強催討資金,葉國強以各種理由推脫,後因無法繼續隱瞞實情且無力歸還,葉國強於2015年8月16日潛逃至廣東,同年11月24日在廣東省惠來縣被抓獲歸案。

胡晶敏稱,其與葉國強系隔壁村村民,且與葉國強的哥哥關係蠻好,從西班牙賺來的錢大部分都放在山口的中國銀行。

2010年其回國在青田與葉國良、葉國強等人一起談到如何理財時,其說有1000萬元放在山口中國銀行理財一年利息才28萬元,葉國強說放在他這裡理財怎麽也不止這點,後就說好打錢給他理財。

葉國強每次收到其匯入錢或買了理財產品就會來電話告知,其也就相信他沒多問。其每次回國也會去電話向他了解理財情況,他都說還好的,並在2014年上半年,葉國強給了其一張他整理的“葉小芬貸款資金情況表”的單子,寫有“現有貸款2890萬元,匯入資金共計1928.8029萬元”,意思是本金1928.8029萬,經他理財已有資金2890萬元,他三年為其賺了900多萬元。

2014年年底,其又問他,他還給了一張單子,同時說如產品都贖回的話,總數有3000萬元以上。葉國強將錢從葉小芬卡裡轉出沒有通知過其和葉小芬,因其已口頭委託他幫助理財,卡和密碼都交給他,就全部由他操作了。

直到2015年中旬,其聯繫不到葉國強,到銀行查詢了葉小芬的账戶,餘額只剩30幾元,才知道被葉國強騙了。

葉國強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國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構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關於葉國強辯解其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及其辯護人提出葉國強沒有非法佔有胡晶敏財產的主觀故意,胡晶敏先後將巨額:

1、葉國強身為銀行職員,沒任何實業和抗風險能力,其在僅有極少量自有資金用於炒股票和期貨負債的情況下,利用通過理財或配資給他人炒股會使投資人獲取更高收益的心理特點,誘使他人將資金交給其操作;

2、在案證據顯示,胡晶敏雖有口頭委託葉國強理財並將其妻的銀行卡交給葉國強,同時告知其該卡的密碼,但葉國強在接受委託時即隱瞞了其會將資金用於黃金現貨、股票和期貨交易等高風險的理財,尤其是在理財出現嚴重虧損,明知不具備償還能力,仍隱瞞資金大額虧損且已被挪作他用的事實,繼續將他人的資金投入高風險的黃金現貨、股票交易中進行博弈以及歸還個人債務等,直至虧損殆盡,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3、葉國強唯恐理財真相敗露,在胡晶敏多次催問收益的情況下,虛構了理財有收益的假像,來掩蓋其已巨額虧損的事實,以此拖延胡晶敏收回資金。綜上,葉國強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采取了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手段造成他人巨額資金損失,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院一審宣判,葉國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葉國強退賠胡晶敏人民幣1900.5343萬元,但葉國強账戶中僅有3萬餘元,距離胡先生的損失相去甚遠。

葉小芬把農業銀行也告上了

葉國強被判刑之後,這事情還沒完,因為錢都沒有了。

此後,葉小芬把農業銀行青田支行也告上了。

葉小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農業銀行青田支行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葉小芬、胡晶敏在青田縣警察局偵查葉國強詐騙案時接受詢問時的談話內容中可以證實,葉小芬是同意並認可其丈夫胡晶敏以其名義開戶辦卡,同意胡晶敏將共有資金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由此認定葉小芬與其丈夫胡晶敏之間已形成了委託代理關係。

葉小芬同意胡晶敏將銀行卡和卡密碼交給葉國強,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葉國強與葉小芬之間形成了再代理關係。故胡晶敏行使代理權的行為和葉國強行使代理權的行為應屬代理葉小芬的意思表示,對葉小芬均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借記卡糾紛,爭議焦點有三:

一是胡晶敏以葉小芬的名義申領借記卡與農業銀行青田支行之間訂立儲蓄存款合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開戶情形;

二是農業銀行青田支行在葉國強從葉小芬的账戶轉運站、取款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

三是農業銀行青田支行的行為與葉小芬账戶內的資金損失是否有因果關係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開戶銀行負有保護儲戶資金不被冒領、盜領等安全義務。儲戶應負有妥善保管借記卡和防止卡密碼洩露的義務。在本案中,葉國強根據葉小芬的委託授權,對葉小芬尾號0810的账戶進行管理並對账戶內的資金進行運作理財,實際控制账戶並支配使用該資金。

《借記卡章程》的第四條“申領金穗借記卡必須設定密碼。凡密碼相符的金穗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髮夾行依據密碼為持卡人辦理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簽名僅作為持卡人認可交易金額的輔助措施”的規定,該行為屬於葉國強行使代理權的行為,其結果應視為持卡人葉小芬本人交易,不屬於款項被冒領、盜領的情形,因此農業銀行青田支行在履行合約義務時並未構成違約。

持卡人妥善保管借記卡和卡密碼既是保障其資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借記卡合約的主要義務。

持卡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將借記卡和卡密碼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和風險。

本案中,葉小芬(胡晶敏)未嚴格遵守《借記卡章程》的第五條“金穗借記卡由合法持有人本人使用,委託他人代辦業務必須符合髮夾行相關的代辦規定,但不得轉讓或轉借。凡因代辦、轉讓、轉借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的規定,將借記卡和卡密碼交由葉國強,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違反了合約主要義務。

葉小芬尾號0810账戶內的資金損失系葉小芬(胡晶敏)違反借記卡合約的主要義務和受託人葉國強不當行使代理權即實施犯罪行為共同所致,葉小芬可依委託合約的相關規定要求受託人葉國強予以賠償,葉小芬的账內資金損失與農業銀行青田支行的同意辦理轉存款手續之間並無因果關係,農業銀行青田支行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胡晶敏與葉國強達成口頭約定,將胡晶敏自有資金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雖然雙方對理財的方式、金額、期限、傭金、盈虧承受等均未明確約定,但胡晶敏申領借記卡,將借記卡交給葉國強,告知葉國強借記卡的密碼,並將資金存入借記卡,葉國強接受借記卡,並使用借記卡內資金等行為來看,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委託理財法律關係。

葉小芬作為借記卡持有人,其對申領借記卡事先知情,對胡晶敏存入夫妻共有資金的行為事後認可,故可認定葉小芬、胡晶敏共同與葉國強之間形成委託理財法律關係。葉國強當時雖在農業銀行青田支行任職,其與胡晶敏之間委託理財行為並不代表部門,不屬於職務行為,且葉小芬與農業銀行青田支行未形成銀行理財產品合約,也未發生事實上的委託理財行為,故葉小芬與農業銀行青田支行未形成委託理財法律關係。

葉小芬在農業銀行青田支行開戶辦卡,雙方形成儲蓄存款合約關係,開戶銀行負有保護儲戶資金安全義務,儲戶負有妥善保管借記卡及密碼的義務,並享有憑卡及密碼存、取款自由的權利。

本案中,農業銀行青田支行在為葉小芬辦理開戶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當操作,但開戶行為的真實性和自願性得到了葉小芬認可,故不影響儲蓄存款合約的效力。

雖農業銀行青田支行在辦理櫃面轉账業務過程中存在違規操作行為,且自助通轉账無論是否違規操作,因轉款行為系葉小芬真實意思表示,葉國強持葉小芬借記卡辦理轉、取款的行為並不會導致資金受損,農業銀行青田支行的提供的轉、取款服務,僅僅是葉國強使用葉小芬、胡晶敏所提供資金的途徑之一,造成葉小芬資金損失是由於葉國強將卡內資金轉出之後用於黃金現貨、股票、期貨投資等高風險交易及個人資金周轉等行為所致。

故農業銀行青田支行違規操作與葉小芬账戶資金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葉小芬主張存在因果關係並據此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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