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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銀行存“密碼交易視為本人”條款 銀監會回復

  多家銀行存“密碼交易視為本人”條款

  律師致函銀監會審查條款是否侵犯持卡人權利,銀監會回復稱,已將有關信函轉給銀行業協會部門

  ■ “客戶經理轉走巨款 儲戶訴銀行索賠”追蹤

  新京報訊 (記者王巍)在本人未到場,也未出示任何身份證件情況下,銀行工作人員憑借儲戶銀行卡與密碼,將儲戶卡內1900餘萬元悉數轉走,銀行工作人員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儲戶則以銀行未盡到監管義務為由,將銀行訴至法院,但法院對此訴求不予支持。(本報2018年3月24日曾報導)

  昨天記者走訪北京四家銀行發現,“密碼條款”是銀行借記卡合約中普遍存在的規定,但僅憑密碼在上述銀行均無法實現大額轉账。

  律師向銀監會致函審查“密碼”條款

  該案發生後,辦案律師王殿學在代理案件期間發現,多家銀行借記卡合約中,均存在“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的條款。

  “通過網絡、攝影頭或者其他手段獲取他人銀行卡密碼的情況屢有發生。銀行目前的‘密碼’條款,單方免除銀行方責任,加重了儲戶責任,屬於侵犯了持卡人權利的格式條款。且在司法實踐中,已被多個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效’。”王殿學介紹說。

  為此王殿學寫信給銀監會,要求審查該條款是否侵犯持卡人權利。4月13日,銀監會回復表示,已經將信函轉給銀行業協會部門。

  多家銀行表示大額匯款需核實本人證件

  昨天,記者走訪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等多家銀行,發現在銀行業務辦理的介紹中,有關借記卡密碼的服務部分已經變更為密碼器,但上述銀行均有“密碼交易視為本人交易”等類似規定。

  在上述四家銀行,記者均向工作人員表示要進行五萬以上的轉账匯款,四家銀行工作人員均要求出具匯款人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相關銀行卡,否則不可操作進行轉账匯款。

  某商業銀行支行的負責人介紹說,銀行操作大額轉账匯款,並不是一個人可以完成的工作,除了前台負責操作的工作人員,還有後方的認證人員,在對匯款人的身份資訊與銀行卡等資訊材料進行核對後,認證人員給予前台操作人員授權,轉账才能完成。

  對於在沒有身份證件以及本人未到場的情況下,1900餘萬元被轉账的情況,該負責人表示:“這不是一個人能完成的工作,一定是銀行的內控出了問題。”

  ■ 專家說法

  僅憑密碼交易銀行存過失

  由於該案件具有普遍性,4月16日下午,以該案件作為討論案例的“規製銀行格式條款保障儲戶權益研討會”在京召開。民法學專家、參與起草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楊立新教授認為,“密碼交易視為本人交易行為”的條款,在一般小額的提款轉讓、比如ATM機的使用上,不用認定是格式條款,但在數額比較大的銀行交易中,僅僅靠銀行卡密碼是不科學不準確的,這樣的規定也不能夠維護消費者、儲戶的合法權益。

  楊立新認為,這個案件中認定密碼交易是本人交易行為,這樣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條款,可以確認銀行這種行為是過失行為。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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