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證監會修改中介機構業務違規掛鉤機制 涉兩方面

  修改內容涉及兩方面,增加了恢復審查機制

  ■本報記者 左永剛 

  3月23日,《證券日報》記者獲悉,證監會近日發布《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本次《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修改重點解決了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政策不統一的問題,減少掛鉤機制政策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影響,同時增加了恢復審查機制。

  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因涉嫌違反《證券法》等規則被立案調查,證監會將暫不受理、中止審核其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行政許可申請檔案。2013年證監會制定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明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因出具的相關檔案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稽查立案的,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

  證監會於2017年2月24日至3月26日,就《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修改事宜公開征求意見。本次《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修改重點解決了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政策不統一的問題,減少掛鉤機制政策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影響。具體修改內容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當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構偵查,尚未結案的,證監會將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檔案。二是建立中止審查的恢復審查機制。在審項目被中止審查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進行覆核。經覆核,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證監會應當恢復審查。

  就“特殊普通合夥制”形式的證券服務機構而言,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現實中,有些證券服務機構為了減少個體執業行為對機構經營的影響,採用了特殊普通合夥制的組織形式。特殊普通合夥制主要解決有過錯的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在事後法律責任分配方面的問題,而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屬於一類事中監管手段,重點解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與行政許可之間的關聯問題,二者分別處理不同階段的不同事項。”

  高莉表示,特殊普通合夥制並沒有改變《合夥企業法》所確立的合夥企業與合夥人之間在承擔責任先後順序上的一般處理原則。調整後的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政策基於責任區分原則對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情形分別進行了規定,同時增加了恢復審查機制,對於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而被中止審核的在審項目,經覆核後恢復審核,以減少對非涉案從業人員承做項目的影響,其與特殊普通合夥制所含的精神內核也是相符的。

  目前,通過市場競爭,資本市場證券法律服務、審計服務等證券中介服務行業集約化趨勢逐漸凸顯,一些實力較強、服務品質較高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保持著較高的市場佔有率。

  高莉表示,加強監管並不影響證券中介服務行業“做大做強”的發展目標。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是實現行業發展目標的保障,不能因為支持行業發展而降低監管要求。只有嚴格監管下的發展才是可持續的發展,才是高品質的發展,才能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真正實現“做大做強”的戰略目標,否則只會造成證券中介服務行業的“大而不強”。

責任編輯:陶然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