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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市場準入門檻低監管缺失問題亟待解決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李歡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近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了全國法院系統首個運輸合約糾紛審判白皮書。白皮書顯示,運輸合約糾紛中當事人風險意識淡薄、物流市場不規範、相關職能部門監管缺失等亟需引起重視。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彭小平說,這是新疆全區法院系統首次就運輸合約糾紛審判白皮書召開新聞發布會。

運輸合約糾紛案件數量逐年遞增

彭小平介紹,2014年5月1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批複,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沙依巴克區、新市區(高新區)、頭屯河區(開發區)、水磨溝區、米東區、現哈密市伊州區、庫爾勒市的運輸合約糾紛案件由烏魯木齊鐵路兩級法院管轄受理。四年來,鐵路兩級法院大力提升運輸合約糾紛案件的審判水準,不斷加強對運輸合約糾紛審判領域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在促進運輸企業依法經營,運輸市場良性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鐵路法院推出運輸合約糾紛審判白皮書,目的就是總結審判經驗,健全運輸法治,保障運輸安全,促進新疆經濟和運輸市場良性循環、健康發展。鐵路兩級法院將依法公正審判,維護運輸秩序,不斷發揮鐵路法院在運輸風險防範中的預警作用,促進運輸市場良性健康發展。

烏鐵中院民庭庭長李曉豔就運輸合約糾紛審判白皮書作主題發布時說,運輸合約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終止運輸合約發生的權利義務糾紛。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及電子商務的普遍應用,運輸行業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運輸合約糾紛案件數量也在逐年遞增。烏鐵兩級法院四年來共計收案1187件,受理的運輸合約糾紛案件類型集中在公路貨物運輸合約糾紛和鐵路貨物運輸合約糾紛這兩類。公路貨物運輸合約糾紛案件佔比最高,約佔全部運輸合約糾紛案件的90%。

風險意識淡薄多未簽規範合約

李曉豔說,貨物運輸合約糾紛案件主體複雜,當事人為自然人佔比較大,大多數案件沒有簽訂規範的書面合約,當事人風險意識淡薄。

四年來,鐵路兩級法院受理的以自然人作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691件,占運輸合約案件總數的64%;鐵路兩級法院受理的運輸合約糾紛案件,絕大多數當事人均未簽訂規範的書面合約,僅以托運單為唯一結算依據,發生糾紛後,運輸企業或托運人以托運單為證據訴至法院,但托運單缺乏規範的填寫、隨意修改變動情況較為普遍,由於當事人未簽訂規範的書面合約,對運費的結算方式缺乏統一標準,對口頭約定的內容存在較大分歧,對貨物按照件、體積、重量計價陳述各不一致,還有很多發生貨損的案件既無保價也無保險,當事人保存或固定證據的意識及訴訟風險意識淡薄,導致運輸合約糾紛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查明事實難度增大,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唐君說,運輸合約糾紛案件中經常出現主體是資訊服務部、托運部等中介機構的案件,四年來,烏鐵兩級法院受理主體是中介機構的案件共計239件,多數中介機構同時以運輸合約相對人和中間介紹人的身份從事運輸活動,賺取中介費用和運輸合約利益,但在發生拖欠運費、貨物損失糾紛時,中介機構又否定自己的運輸合約相對人身份,認為自己僅是中介機構不應承擔運輸合約義務,從而引發糾紛。中介機構與實際承運人之間不僅只存在居間合約關係或委託合約關係,還可能存在運輸合約關係,中介機構與實際承運人或托運人發生糾紛時,在同一案件中常常交織著不同的法律關係,增加了案件的處理難度。

白皮書認為,運輸合約糾紛案件普遍存在調解難度大這一特點,造成調解難度大的主要原因在於運輸合約糾紛當事人普遍文化水準較低,法律意識淡薄,需要法官在辦理案件中重視釋法工作;運輸合約糾紛當事人收集和保留證據的意識不強,訴訟能力較弱,增大了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的難度;運輸合約糾紛當事人常常沒有固定的居住地點、營業地點,導致送達困難,辦案周期長,存在一定比例的缺席審理案件,無法開展調解工作。

建議簽訂書面合約購買運輸保險

大部分企業僅在運輸價值或數量較大的貨物時才認真簽訂較為完善的書面合約,而對於價值或數量較小的貨物運輸業務並未簽訂書面的運輸合約,或馬馬虎虎草簽了事,許多應當明確的問題沒有明確,應當防範的法律風險沒有在合約中予以規避,等到出現糾紛時已措手不及,陷入被動的局面。由於在履行合約的過程中會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出現,所以在設計合約條款時應盡量做到合法、完備。

鐵路法院自集中管轄運輸合約糾紛案件以來,因運費引發糾紛的案件合計595件,占運輸合約糾紛案件的80.19%,很多原告僅持一張欠條起訴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雙方多為僅口頭約定並未簽訂書面的運輸合約。實踐中,很多原告很難對欠條所述款項與運輸合約之間的關係進行舉證,導致證據不足,不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此建議廣大運輸經營者,在出示欠條時可以要求托運人或收貨人對運輸的基本事實加以說明。

在公路貨物運輸中,汽車運輸往往存在著氣象原因、路況變化等特殊風險,一旦遇上不可抗力,將遭遇較大的損失,使托運方、承運人遭受不可估量的損失,特別是個體司機經濟基礎較差,將難以抵禦風險。建議在簽訂運輸合約時,由托運人或承運人投保貨物運輸險,並辦理規範的投保手續,支付相應的運輸保險費用。建議運輸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靈活選擇投保的險種,但應該把險種的利弊把握準確,在最大限度保障托運人、收貨人及貨物所有人利益的情況下,通過購買保險轉移運輸風險。

完善運輸行業監督管理約束機制

李曉豔分析說,目前,我國物流行業缺乏統一的行業規定和標準,物流行業準入門檻低,相關職能部門對物流市場的監管不到位,加之運輸行業的跨地域性和迅捷性特點,運費與貨物價值不對稱性及運輸合約雙方當事人降低經營成本的利益驅動等原因,運輸合約在履行過程中存在較高的風險。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公路貨物運輸合約中參與訴訟的主體紛繁複雜,從事公路貨物運輸活動的承運人既有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運輸公司、物流公司、貨運代理公司,也有不具有獨立法人資質但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分公司或其他組織;既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也有無任何審批手續的個人作為運輸主體從事運輸業務。

針對貨物運輸行業準入門檻低的特點,白皮書建議,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提高貨物運輸行業準入門檻,完善貨物運輸行業的監督管理約束機制,對於服務能力差、投訴糾紛較多的運輸企業,可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要加強貨物運輸行業用工監管,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提高員工的業務能力,建立相對穩定的貨物運輸從業隊伍。

唐君提出,相關職能監管部門也應加強行業監管,由相關職能部門堅決查處和取締貨物運輸市場中的無照經營行為,加大查處各類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力度,打擊違法經營,努力營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組織開展貨物運輸行業誠信服務專項檢查行動,整治貨物運輸行業虛假宣傳、違法廣告行為,督促經營者誠信經營;加強合約監管,檢查經營者的格式合約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則,是否有侵害托運人權益的“霸王條款”,建議銀行加強對運輸企業開具空頭支票的監管力度,從源頭上遏製空頭支票作為貨幣使用的不良做法,避免因代收墊付貨款而產生的糾紛。

“建議強化物流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加強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管理。可以通過製訂統一規範的貨物運輸合約、提供貨物運輸人才交流平台、培訓相關貨物運輸品牌及培訓貨物運輸企業員工等一系列措施,引導貨物運輸行業良性有序發展。”李曉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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