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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證券香港接2700萬大罰單,一次罰掉一年三成淨利

清盤近6年,余波仍在。

這還要從2013年說起,香港證監會首次動用法定權力,向法庭申請將懷疑涉及假账上市公司中國金屬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國金屬)清盤。

2月27日,港證監公告招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前負責人吳亦農被暫停牌照18個月;5月27日,港證監對招商證券(香港)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2,700萬元港幣,原因是其在擔任中國金屬上市申請的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

港證監表示,招商證券及UBS各自在上市過程中沒有履行聯席保薦人應盡的盡職審查責任,以處理有關中國金屬及其客戶的多項不尋常的事實及跡象。

記者注意到,這是繼早前因另一位聯席保薦人──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統稱為UBS)──在中國金屬及另外兩家公司的上市申請中犯有缺失而對其作出處分後開出罰單。

招商證券表示,案件是十年前的,此事不會對招商證券香港的經營與運作產生任何影響,公司目前一切正常。

一位中資券商高管表示,中資金融機構同時受內地和香港兩地監管,但是兩地的監管體系有很大的不同:香港是原理監管,要適當,但是沒有明確適當的標準;內地是規則監管,有明確的規則條款。因此,在香港監管的適當判斷交給了金融機構自身,中資金融機構有時候經驗可能是不夠的,特別在早些時候。

一項目保薦存在三方面不足

港證監此次處罰公告中指出了招商證券(香港)在中國金屬上市申請的聯席保薦人時存在三方面不足。

1、對已撤銷注冊的客戶的盡職審查不足。儘管招商證券(香港)是在或大約在2008年11月才成為中國金屬的聯席保薦人,並且在2008年11月之前並無參與就此問題所進行的盡職審查,但招商證券(香港)負有進行盡職審查的獨立責任,以便能徹底掌握和了解中國金屬的情況,並使其本身信納招股章程內所披露的資料。

港證監認為,假如招商證券(香港)以專業的懷疑態度審閱UBS及其他專業人士提供的盡職審查文件,便會發現在哪個或哪些公司在關鍵時間與中國金屬簽訂了合約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均就中國金屬與A公司及/或B公司之間的交易的真實性,引起多個預警跡象。

港證監認為,有關證據顯示招商證券(香港)並無采取任何步驟,以就此問題進行跟進盡職審查。

2、對第三方付款的盡職審查不足。2008年9月,當UBS仍為中國金屬的獨家保薦人時,中國金屬的申報會計師向中國金屬發送了(並抄送予UBS)若乾資料,內容是關於其中六名客戶曾透過本票及/或第三方付款人安排的匯款支付款項。

3、對中國金屬的供應商及客戶的盡職審查不足。UBS曾與中國金屬所有供應商進行電話訪談,而在第二次提交中國金屬的上市申請前,招商證券亦與兩名供應商進行了電話訪談,但沒有證據顯示它們曾核實受訪供應商代表的電話號碼及/或身份。

監管體系不同導致經驗不足

國際化是目前大多數券商的重要戰略布局。招商證券年報中也表示,2019~2023年,公司堅持“以客戶為中心,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中國最佳投資銀行”的戰略願景。

招商證券以全資子公司招商證券國際有限公司為平台開展海外業務。

此次被處罰主體招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為招商證券國際附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 (期貨合約交易) 、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業務。

一位招商證券(香港)內部人士表示,這次罰單因為很久以前的事,影響應該不太大。

招商證券年報顯示,去年全年,招商證券國際全年淨利為8941萬元港幣。

一位中資券商高管表示,中資金融機構同時受內地和香港兩地監管,但是兩地的監管體系有很大的不同:香港是原理監管,要適當,但是沒有明確適當的標準;內地是規則監管,有明確的規則條款。因此,在香港監管的適當判斷交給了金融機構自身,中資金融機構有時候經驗可能是不夠的,特別在早些時候。

該高管進一步解釋,他對於合規和風險理解,合規是高壓線,任何違反合規就會觸犯了監管條例,沒有任何彈性;風險是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的市場選擇,風險方面每個公司不一樣,風險應該可控可測可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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