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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吊銷瑞銀保薦人牌照一年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統稱為UBS)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3.75億元,原因是UBS在擔任三宗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該三宗上市申請分別為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天合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該另一宗上市申請)(注1、2及3)。

證監會亦局部暫時吊銷UBS Securities Hong Kong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為期一年,令UBS Securities Hong Kong不得為任何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

證監會亦暫時吊銷岑天(男)的牌照,為期兩年,由 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原因是他在負責監督中國森林的上市申請的執行工作時,沒有履行其作為保薦人主要人員的監督職責(注4)。

證監會今天亦對中國森林及天合的上市申請所涉及的其他聯席保薦人采取行動。

在中國森林的上市申請中所犯的保薦人缺失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UBS沒有就中國森林業務的多個核心範疇,作出合理盡職審查(注5)。

(i) 沒有核實中國森林的森林資產是否存在

根據中國森林的2009年招股章程,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中國森林集團)乃人工森林營運商,其主要業務為森林管理及可持續發展,以及采伐及銷售原木,並在中國內地雲南省及四川省擁有約171,780公頃的森林。

UBS在或大約在2009年5月/6月成為中國森林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然而,UBS在成為保薦人後,沒有對中國森林集團的森林進行任何實地考察。雖然UBS聲稱在2008年以時任聯席账簿管理人的身分,於中國森林集團位於四川省及雲南省的森林進行了實地考察,但未能提供任何考察紀錄或識別出有關考察的確切位置。

UBS聲稱包括律師及森林專家在內的其他專業人士參與了部分的實地考察工作。然而,他們均沒有接獲指示核實中國森林集團於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是否存在。

此外,儘管中國森林集團在2008年收購了位於雲南省的150,000公頃的森林(佔其森林資產逾90%),但沒有證據顯示UBS曾視察中國森林集團位於雲南省的森林,或委託其他機構就雲南省於2009年7月9日發生的黎克特製6.0級地震對該等森林資產所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

(ii) 沒有核實中國森林集團的林權

根據招股章程,中國森林集團對其森林的法律權利由相關的林權證所證明。雖然UBS聲稱已審視有關證書的正本,但它沒有識別出多個看似不尋常及理應作進一步查詢的情況(例如,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名稱與相關證書所載的名稱不符)。

UBS亦聲稱其中國內地律師已核實和檢查有關證書。然而,此事並無反映在相關的法律意見中。事實上,有關法律意見列明其建基於假設中國森林所提供的文件屬真實及準確。

(iii) 沒有核實中國森林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UBS依賴中國森林向其提供的據稱由相關林業局簽發的確認書,確認中國森林的業務和伐木活動符合相關的中國內地森林法。然而,並無證據證明UBS已核實有關的確認書是否由相關林業局簽發,以及當中所記錄的資料是否準確。

(iv) 對中國森林集團森林資產的受保範圍所作的盡職審查不足

中國森林集團的森林資產是其業務運作的關鍵所在,故為該等資產投購充足的保險至為重要。UBS依賴中國森林提供的保險文件作為已投購有關保險的證據,而沒有獨立核實保險文件的真實性。

儘管UBS聲稱其交易小組成員和中國內地律師查核了保險文件,但卻並無識別出當中多個本應作出進一步查詢的問題(例如,保險文件內所載某些森林的位置與招股章程所披露的不符)。

(v) 對中國森林客戶的盡職審查不足

在往績紀錄期的最後18個月內,按收益計算,中國森林有超過70%客戶位於雲南省(注6)。UBS曾計劃與中國森林部分位於雲南省的客戶進行面對面訪談,但其後因雲南地震而決定將面對面訪談押後。UBS最終僅與有關客戶進行了電話訪談。

證監會發現,UBS按照中國森林提供的電話號碼致電有關客戶,而沒有對有關客戶進行任何背景調查,以核實它們的電話號碼及/或受訪者的身分。證監會亦發現,有關訪談的紀錄嚴重不足。

證監會亦發現,UBS在中國森林的上市申請中所犯的缺失,可歸因於岑身為保薦人主要人員在履行其監督責任上疏忽職守所致(注7)。

在天合上市申請中所犯的保薦人缺失

證監會的調查顯示,UBS作為天合上市申請的聯席保薦人之一,沒有遵從《操守準則》第17.6段內有關盡職審查會見的具體指引(注8、9及10)。

(i) 天合介入盡職審查訪談

UBS與十名天合客戶進行了訪談:其中六名以電話方式或在天合位於中國內地的錦州辦事處以面對面方式接受訪談,而其余客戶則在它們本身的處所接受訪談。

UBS沒有就安排有關訪談或確認訪談的模式及地點,直接與有關客戶聯絡。相反,采取主導的是天合,由其通知UBS哪些客戶未能出席面對面訪談,以及哪些客戶拒絕在其營業處所進行訪談。並無證據證明UBS曾采取任何步驟,向有關客戶查詢為何不答應在其辦事處接受訪談。

(ii) 沒有處理訪談中出現的預警跡象

UBS最初曾要求與天合的最大客戶(客戶X)在其辦事處進行訪談,但天合卻指由於中國內地當時正進行反貪腐行動,作為大型國有企業的客戶X一般會拒絕任何第三方到訪其處所的要求,而UBS最終接納了這個解釋。

UBS及後同意在天合辦事處訪談客戶X。在訪談結束時,客戶X的代表拒絕出示其身份證及名片,並衝出會議室。他向UBS表示根據客戶X的內部程序,他本來不會同意接受訪談,而他出席訪談僅為了協助天合首席執行官的家族。

然而,UBS並無進行任何跟進查詢,以確認該名接受其訪談的人士是客戶X的代表,及他具有適當的權限及知識接受該訪談。

(iii) 訪談問題模糊不清

根據UBS獲提供的銷售文件,天合透過其附屬公司錦州惠發天合化學有限公司(錦州惠發天合)與其客戶進行業務。

在客戶訪談中,UBS向受訪者詢問了關於其公司與“天合集團”(而非錦州惠發天合)之間的業務往來問題。雖然有關受訪者亦被問及“貴公司主要與天合集團的哪個成員公司及業務部門聯繫”,但在接受訪談的十名客戶當中,只有三名確認它們與錦州惠發天合曾有聯繫。然而,UBS並沒有向其余客戶跟進它們是與“天合集團”中哪個成員公司有業務往來。

在天合宣稱的十大客戶當中,有一名曾接受UBS訪談的客戶向證監會表示,當其代表在訪談中回答有關該名客戶與“天合集團”進行交易的問題時,其代表所指的是與遼寧天合精細化工進行交易;而遼寧天合精細化工是一家由天合首席執行官的家族全資擁有的私人公司,但在關鍵時間不再是擬上市的天合集團的一部分。

由於天合首席執行官的家族所擁有的上市及非上市化工業務均稱為“天合”,故證監會認為,UBS在訪談客戶時純粹提述“天合集團”及/或沒有要求受訪者確切識別是哪個天合成員公司與其所屬組織進行交易的做法有不足之處。

證監會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

UBS的保薦人缺失涉及包括中國森林及天合在內的三宗上市申請;

所識別出與UBS有關的不足之處涉及範圍廣泛:

UBS沒有妥善審查和核實中國森林業務的重大方面,即其林業資產、伐木活動、受保範圍和客戶;及

UBS允許天合控制盡職審查程序,及沒有采取適當步驟處理客戶訪談中出現的預警跡象。此外,上述的違規行為和不足之處與對天合在往績紀錄期內的主要客戶(包括其最大客戶)進行的盡職審查有關;

保薦人對上市過程有頗大程度的控制。若保薦人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未能符合標準而導致不適合上市的公司仍然獲得上市地位及最終倒閉,或會令公眾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並打擊他們對香港金融市場的信心。因此,必須就保薦人的缺失處以具阻嚇作用的罰則;

UBS和岑表現合作,接受證監會的紀律行動、調查發現及監管關注事項;及

UBS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以檢討與其進行保薦人業務有關的政策、程序及常規。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這些執法行動所針對的是保薦人缺失,尤其是保薦人在進行首次公開招股的盡職審查時所犯的缺失。執法行動的結果顯示證監會高度重視保薦人的高操守標準,因為這樣才能保障廣大投資者和維持香港金融市場的廉潔穩健及聲譽。有關的執法行動向市場傳達強烈而清晰的訊息,就是我們會毫不猶疑地就失職保薦人所犯的失當行為追究它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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