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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佔”對於領土取得有多大意義?

作者 | 宋偉,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國際關係學院教授

摘要:“發現”和“先佔”的領土取得方式,邏輯起點是“無主地”,而近代以來,真正的“無主地”很少,所以對什麽是無主地的認定,從一開始就帶有了一種強權政治的色彩。20世紀初以來,國際法的實踐還表明,“發現”和“先佔”只是提供了領土取得的“初步權利”,而不是最終權利。

在許多領土爭端中,我們常常看到這樣的主張:“該地是我國首先發現的”,先到先得,因此這個地方就應該歸屬於我。這就是所謂的領土取得的“發現原則”;如果在發現的基礎之上,某個國家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權的團體和個人,表現出了佔領的行為,那就是“先佔”。這樣的行為,最典型的表現形式,就是駐軍、收稅、升國旗等等。從歷史的經驗看,最有效的“先佔”方式就是駐軍,其他的都不太靠譜。

1881年紐西蘭地圖中的南島(South Island)與北島(North Island)

“發現”和“先佔”,在國際關係的歷史中確實曾經發揮過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17-19世紀西方列強建立殖民體系和瓜分世界的過程中,“先佔”構成了殖民地取得的一個基本方式。例如,在殖民紐西蘭的過程中,1840年英國通過與毛利人訂立條約獲得了北島的主權,然後又通過“發現”的方式,宣稱取得了紐西蘭南島的主權。事實上,南北兩島相隔如此之近,島上又都有毛利人居住,只是南島上的毛利人數量少一些而已。人口稀少的“南島”在當時的英國看來,就是“無主地”,而對無主地的先佔,顯然比和毛利人談判或征服要簡單、方便得多。

問題在於,“發現”一般來說意味著這是一塊新的、沒有主人的“無主地”,所以發現者才有可能宣稱“佔領”或者“不佔領”。工業革命後,西方世界的崛起、交通技術的發達,使得人們第一次可以實現全球性的到達。對於當時的歐洲國家來說,他們確實是在不斷發現“新大陸”,就如哥倫布發現美洲大陸。但這種發現並不一定是領土取得的“發現”,因為這些地方可能已經是“有主”的了。事實上,完全沒有人居住的地方很少,例如大片的沙漠(這樣的地方很長時間裡可能沒什麽價值)、1959年《南極條約》簽署之前的南極大陸、1979年國際海底管理制度化之前的國際海底資源等。諸如南極大陸和國際海底這樣的地方,目前是屬於全人類共同所有的財產。在西方列強進行殖民擴張的時候,他們面對的大部分區域並不是無人居住的。不管是在非洲、美洲還是亞洲,絕大多數地區都已經有原住民部落世世代代在當地生活了。

印加帝國的君主瓦伊納·卡帕克(Wayna Qhapaq,約1493年—1527年在位)

西方人的到來,一開始可能是以貿易和傳教的面目出現,但一旦想要統治這些地方,就不可能不和當地原住民發生衝突,血腥的征服就成為了殖民主義歷史的常態。英國殖民者對北美印第安人的屠殺至今仍然被時常提起;1857年印度爆發了反英大起義;而非洲的反抗運動一直到20世紀30年代才最終平息。征服確實可以成為領土取得的一種方式;到19世紀末,西方列強掀起了瓜分世界的帝國主義狂潮,已經基本上完成了對非洲的瓜分。但是,問題在於,這麽多的強國都試圖獲得更多的殖民地,它們應該如何來劃分彼此的勢力範圍呢?戰爭當然是一種方式,但是往往代價高昂。到了19世紀90年代,西方列強逐步發展出來了一種制度化的方式,來認可各自的殖民地範圍,即“先佔”或“先到先得”。這樣就可以避免無休止的帝國主義戰爭了。

在1884-1885年的柏林會議上,西方列強同意,對非洲殖民地的瓜分可以使用“發現”和“先佔”的原則。而這一原則的前提,就是將非洲認定為是“無主地”。當時的一些國際法學者為了替殖民擴張尋找理由,認為非洲這樣的地方不屬於“文明國家”,當地人隻擁有有限的權利,但並不擁有對土地的主權,因此非洲仍然是“無主地”。至於非洲原住民為什麽不配擁有主權、不屬於文明國家,其濫觴,大概可以追溯到這些學者對於英國政治學家洛克“無主地”理論。根據洛克的理論,通過勞動改變自然狀態,就能獲得對某種自然存在的所有權,“只要他使什麽東西擺脫了其自然的存在狀態,他就把他的勞動滲入其中,就在它上面注入他自己的某種東西,因此,也就使它成為自己的財產。既然是他使這個東西擺脫自然所安排的公有狀態,就說明他通過勞動為它添加了某些東西,因此也就排除了其他人的共有權。”

1884—1885年的柏林會議(Berlin Conference)

按照這一標準,如果某個地區的社會處於較低的發展水準,不具備組織性經濟社會生活,無力實質性改變當地的自然狀態,就可以被視為“非文明國家”或者“無主地”。考慮到非洲社會當時普遍處於不發達的狀態,這些殖民地也就自然成為可以被“發現”和“先佔”的無主地。前面提到的,英國對於紐西蘭南島的“無主地”宣稱,也就是基於這一邏輯。由於南島自然條件相對差一些、人口稀少,英國就認為這裡是“無主地”。因此,可以看出,“發現”和“先佔”的領土取得方式,邏輯起點是“無主地”,而近代以來,真正的“無主地”很少,所以對什麽是無主地的認定,從一開始就帶有了一種強權政治的色彩。洛克的理論本質上隻適用於國內的無主地,而不適用於有原住民的社會,儘管這些社會可能沒有建立起有組織的國家形態。

當然,在近代國際體系剛開始的時候,確實還是存在無主地的,例如沒有人到過的海島,或者有人到過但是沒有“先佔”的島嶼。考慮到古代交通條件的限制,很多島嶼是漁民發現、命名的,並不存在政府正式授權的佔領意圖和“先佔”行為,這些島嶼同樣屬於“無主地”。但是,毫無疑問,“先佔”原則作為領土取得的一種方式,首先是出於殖民擴張和強權政治的邏輯,完全漠視了當地原住民的權益,本質上是為殖民擴張辯護。對於那些沒有原住民的土地,率先發現、並且表明了佔領意圖,那麽是不是就可以合理地取得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呢?在19世紀的殖民時代或許是這樣;帝國主義列強到了當地,並沒有實施有效的管理和建設(用“勞動”改變當地的自然狀態),而僅僅是殘暴的收稅、奴隸貿易,但是列強彼此承認對方的殖民地歸屬。隨著國際關係和國際法的發展,“發現”和“先佔”所能取得的領土權利越來越受到質疑。

20世紀初以來,國際法的實踐還表明,如果不對所“先佔”的領土一直實施有效的控制和管轄(包括提供最低限度的社會保護的義務),那麽“發現”和“先佔”說取得的權利也可能失去。這就是說,“發現”和“先佔”只是提供了領土取得的“初步權利”,而不是最終權利。在1928年荷蘭與美國的帕爾馬斯島仲裁案中,美國認為,該島是西班牙首先發現的,西班牙所取得的主權就是無限的,可以通過割讓的方式轉給美國。但仲裁法官認為,“發現”雖然能產生“初步的權利”,但這種權利必須通過一段時間的有效佔領來證明,而西班牙並沒有實施有效的控制或管轄,相反荷蘭自從1677年開始就與該島原住民達成協議、將其作為荷屬東印度的一部分從而實施了有效管轄,因此該島因為荷蘭所有。美國最後接受了這一仲裁結果。如果“發現”和“先佔”都權利有限,而更多依據有效控制、管轄來確定歸屬的話,國際關係本質上仍然沒有擺脫其大國強權政治的色彩,畢竟在現實的領土爭端中,一般強勢的一方才能實施有效控制或管轄。對此,我在下一篇文章中再做詳細分析。“發現”和“先佔”的原則表明了國際法自身具有難以超越的局限。

1881年的德意志帝國宰相俾斯麥(Otto von Bismarck)

當然,值得一提的是,19世紀的帝國主義殖民擴張狂熱,並沒有給西方列強帶來它們所期望的結果。大部分殖民地都非常貧窮,無力購買宗主國的產品;漫長的交通運輸又增加了貿易的成本,此起彼伏的反抗起義和列強間的殖民地衝突,使得他們不得不面臨日益上升的財政和行政成本。對於大多數殖民強國來說,殖民擴張的最終結果是令人失望的。德國宰相俾斯麥在殖民地問題上保持相當的克制,他曾經說過,“與索爾茲伯裡勳爵的友誼比二十塊泥糊的殖民地要有價值得多。”

“發現”和“先佔”原則帶來的最嚴重的後果恐怕是英德矛盾的激化和一戰的爆發。作為一個後崛起的強國,德國自然是這兩項領土取得原則的輸家。俾斯麥時代的德國不熱衷於殖民地擴張,但是威廉二世時代的德國則不一樣了,“我們也想要陽光下的地盤”。隨著德國海外利益的拓展,殖民擴張就找到了順理成章的理由,但是,由於德國是後來者,所以它的擴張必然導致與英國等老牌帝國主義強國矛盾激化。這最終斷送了俾斯麥苦心經營的英德友好關係,以及德國在一戰中的失敗。

(本文系宋偉教授的系列學術專欄《國際法視角下的國際關係》之開篇,文章版權歸屬本账號,配圖來自網絡。)

嘉賓介紹

宋偉,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97年進入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讀本科,本科、碩士、博士都在北京大學完成,博士期間赴日本早稻田大學留學,2007年獲得北京大學和早稻田大學雙博士學位。2007年起留校任教,先後擔任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講師、副教授。2015年8月經人才引進到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工作,擔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從本科時期起就在國內頂級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到目前為止,已經發表專著兩部,學術論文五十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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