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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粵傳媒舊案,評估機構中企華被證監會罰沒百萬

新京報訊(記者 王全浩)5月27日,證監會官網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企華)在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傳媒)收購上海香榭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榭麗)項目中未勤勉盡責,責令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改正,沒收其業務收入25萬元,並對其處以75萬元的罰款;給予注冊評估師張齊虹、胡奇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事件緣起3年前舊案,牽涉財務造假

這起評估機構被罰案件,牽涉一起2016年的案件,2016年粵傳媒因在並購重組中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3年粵傳媒收購香榭麗項目。2013年10月28日、10月30日,粵傳媒為收購香榭麗先後披露了一系列文件,相關《收購報告書》指出香榭麗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的淨利潤分別為3647.28萬元、3695.35萬元和1114.51萬元。該《收購報告書》的備查文件包含了中企華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2014年5月24日,粵傳媒在披露的相關文件中指出香榭麗2011年至2013年淨利潤分別為3647.28萬元、3695.35萬元和4685.43萬元。

據證監會調查,上述數據系虛假記載。經查,香榭麗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和2013年的實際淨利潤分別為-436.02萬元、-6599.33萬元、-4862.43萬元和-11526.42萬元。粵傳媒在上述文件中披露的香榭麗2011年年報、2012年年報、2013年半年報和2013年年報的淨利潤分別虛增4083.30萬元、10294.68萬元、5976.94萬元和16211.85萬元。

證監會認定三大因素,中企華未嚴守核查程序

中企華作為粵傳媒收購香榭麗項目的評估機構,在粵傳媒對香榭麗的《資產評估報告》中進行了評估擔保。

證監會認為,中企華對香榭麗應收账款執行函證程序時未保持有效控制,根據中企華工作底稿,詢證函回函編號顯示,中企華選取了香榭麗31家銷售客戶對其收入及應收账款進行函證,但底稿中隻保留了23份回函,缺失了8份回函。

同時,底稿中未見中企華執行對發函和回函保持控制程序的記錄,未見函證收發統計表和函證收發快遞單等任何控制程序的記錄。

證監會認為,從銷售客戶數量角度統計,上述23份回函中21家公司與香榭麗之間涉及虛假合約,佔比91.30%;從收入角度統計,上述23份回函中,虛假收入金額佔比分別為36.85%、53.87%和63.82%,佔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6月總收入的比例分別為20.56%、29.69%和31.38%。

中企華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第七條和《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第十九條的規定。

其次,證監會認為中企華對香榭麗歷史財務數據評估程序也不到位。根據中企華工作底稿,中企華在進行收入預測計算時,使用的基礎數據為香榭麗向其提供的電子版數據。中企華對於相關電子數據進行了直接引用或匯總使用,未見其對該數據執行核查程序。簽字注冊評估師張齊虹和胡奇在詢問筆錄中確認,對於香榭麗提供相關電子版數據,沒有執行程序去核實真實、準確和完整性。

第三點,證監會認為中企華在使用會計師審計報告時沒有做到審慎核查。

具體來看,根據中企華評估報告,中企華在評估時使用了中天運所審計報告作為參考依據。根據中企華評估說明及工作底稿,中企華採用收益法測算香榭麗評估值時,計算評估值的基礎為經中天運所審計後的財務數據(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1-6月)。而中企華在執行評估業務期間,未見其對中天運所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對審計報告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如營業收入、應收账款等關鍵財務指標,進行審慎核查。

在證監會的認定中,核對記錄很重要。證監會認為,根據中企華工作底稿,未見中企華將合約、函證收入金額與中天運審計報告中相關數據進行核對的記錄。故底稿不能體現其執行了將合約檢查結果、函證結果與會計師審計報告相關數據進行核對的程序。

中企華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利用專家工作》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意見中採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其採用的專業意見的內容,並對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所形成的結論負責”的規定。

證監會最終認定,中企華是在粵傳媒收購香榭麗項目中未勤勉盡責的證券服務機構,項目簽字評估師張齊虹、胡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中企華、張齊虹、胡奇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所述行為。

證監會責令中企華改正,沒收其業務收入25萬元,並對其處以75萬元的罰款;給予張齊虹、胡奇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新京報記者 王全浩 編輯 程波 校對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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