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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華向浙江某企業索賠200萬元,這樣的侵權行為不能忍

劉德華在演藝圈打拚30余年,無論是人品還是演藝實力,可謂是有口皆碑。作為演藝圈常青樹,劉德華能潔身自好甚至連緋聞都少有傳出,這在魚龍混雜的演藝圈實屬難得,這也是喜愛他的歌迷和影迷為何不離不棄的關鍵原因。

不過,就在去年年尾,劉德華意外陷入“欺詐風波”,當時有數名男子扛著寫有“還我血汗錢”等標語的橫幅到劉德華名下公司——映藝劇團,指責劉德華無德無信,並要求對方償還自己被沒收的投資款。劉德華方面迅速開發布會做出澄清,原來是對方違約在先,劉德華名下公司映藝劇團只是按協議沒收投資款。

今年2月25日下午,與劉德華有關的另一起官司又在浙江杭州開庭審理。案件內容為“劉德華訴浙江一企業侵犯姓名權和肖像權”,不過與上次事件不同的是,劉德華為原告,而被訴企業為被告。

劉德華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費用1萬元”。原因在於被告在其淨水器等相關產品及包裝盒上使用了劉德華的肖像和簽名,而且同時還用在其官網以及產品宣傳上。

劉德華方面認為,被告是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劉德華許可和授權,擅自在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劉德華的肖像和簽名,存在誤導消費者,並且對劉德華的商業價值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但被告企業則有另一套說法,稱他們是通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圖片的使用權,對劉德華不存在權利侵犯。

目前劉德華和涉案企業各執一詞,不過以劉德華在公眾心中的良好形象,相信華仔能贏得這場官司,並且對“侵犯肖像權、姓名權”等行為,堅持說不,永遠不要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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