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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銀保監局發文 打擊非法票據中介和票據套利等行為

新京報訊(記者 侯潤芳)記者從北京銀保監局獲悉,近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業務的監管意見》(下簡稱《意見》),針對當前北京地區票據領域違規問題進行規範,旨在震懾、糾偏銀行業機構票據業務違規行為,打擊非法票據中介和票據套利行為,以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當前,票據市場的主要風險從操作風險轉變為信用風險和套利風險,違規環節逐步由交易端轉移至承兌端、直貼端,存在業務制度建設滯後,客戶準入和背景審查不嚴,以及利用大量無真實貿易背景承兌、直貼業務虛增存款、空轉套利、掩蓋不良、套取銀行信用和資金等主要違規問題。針對北京地區票據領域風險特徵和違規現象,《意見》重點從資金審查、貿易背景審查、商業承兌匯票業務、高比例擔保票據業務以及跨省異地票據業務等五個方面強化規範整治。

針對票據業務中存在的擔保資金來源審查、資金流向審查流於形式,甚至故意放鬆審查標準以配合客戶進行套利、套信、套資金等違規行為,《意見》重申並強調,承兌業務擔保資金不得來源於貸款或其他債務性資金、直貼資金,同時《意見》明確規定,嚴格禁止票據直貼業務資金違規回流至貼現申請人任一前手,對於存在違規回流情形的,機構不得為同一貼現申請人辦理新增業務。

針對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內部審查標準不一致等為由放鬆審查,開立無真實貿易背景票據或為其辦理貼現的現象,《意見》從客戶準入審查、貿易背景資料審查以及限額管理等三個方面細化了貿易背景審查要求,自客戶準入環節起杜絕虛假貿易背景票據業務,重點打擊空殼中介公司。同時,為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加快票據流轉效率,《意見》要求銀行業機構根據客戶財務數據、經營流水、納稅記錄、結算模式等綜合審慎核定年度票據業務發生額上限。

《意見》從三個層次上對銀行業機構商業承兌匯票業務進行規範:一是建立嚴格的授信企業準入標準,實行名單製管理,全面加強商票客戶準入管理;二是針對結構相對複雜的商票業務,如以商票或其收益權為基礎資產的同業投資、資產證券化、福費廷、保理、質押等業務,必須構建與其風險程度相應的內控管理體系,防止以複雜交易結構規避監管要求;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防範空殼企業、高風保險公司業和套利企業擠佔金融資源。

針對當前市場上普遍存在的通過高比例擔保甚至全額擔保票據業務進行監管套利等行為,《意見》嚴格禁止銀行業機構通過高比例擔保票據業務違規調節資產質量、吸收存款或接續到期理財產品。

此外,鑒於跨省異地票據業務內控難度大、監管鏈條長,近年大案、要案多發,銀保監會辦公廳曾於2018年5月印發《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21號),專門對異地票據業務進行規範。為加強政策延續性,北京銀保監局此次頒布的《意見》也對跨省異地票據業務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範,重點針對空殼票據中介、套利機構、關聯企業、上下遊企業等以異地客戶身份大量辦理票據業務,且存在“套利、套信、套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求銀行業機構完善異地客戶承兌、直貼業務機制,劃定異地客戶範圍,建立嚴格的客戶準入標準,實施動態調整的名單製管理,減少上述機構對金融資源的擠佔,有效淨化票據市場。

新京報編輯 徐超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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