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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持續“雙降” 2017年未處置存案1.3萬起

  4月23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處非辦”)發布的消息顯示,非法集資案件繼續“雙降”,但總體形勢依然嚴峻。2017年全國新發涉嫌非法集資案件5052起,涉案金額1795.5億元,同比分別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發非法集資案件1037起,涉案金額269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6.5%和42.3%,繼續保持“雙降”態勢。

  不過,處非辦主任楊玉柱也表示,當前案件總量仍在高位運行,參與集資人數持續上升,跨省案件持續多發,涉及多個省份乃至全國的重特大案件仍時有發生,總體形勢依然嚴峻。

  據悉,2017年,各省(區、市)梳理尚未處置完的陳案1.3萬餘起,聯席會議將陳案化解工作作為今後的重點工作,部署地方制定陳案處置計劃,實行台账管理和銷號制度,力爭用3年時間扭轉案件越積越多的局面。

  非法集資“蹭熱點”

  楊玉柱表示,當前全國非法集資新發案件幾乎遍布所有行業,呈現“遍地開花”的特點,投融資類中介機構、互聯網金融平台、房地產、農業等重點行業案件持續高發。大量民間投融資機構、互聯網平台等非持牌機構違法違規從事集資融資活動,發案數佔總量的30%以上。

  此外,集資手段花樣翻新,認定難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層層包裝設計所謂的項目和產品,以當下“熱門名詞”“熱點概念”炒作,誘惑社會公眾投入資金。一些無商品、無實體、打著“虛擬任務”名頭的案件陸續出現,許多非法集資借助互聯網平台,近期還出現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開展非法集資等行為,隱蔽性強、風險傳染快,風險不容忽視。

  人民銀行相關人士也表示,非法集資新型方式層出不窮。隨著專項整治工作的深入推進,互聯網金融主要領域的風險得到有效識別和管控,但新型業務不斷冒頭。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幣發行融資(ICO)、各類虛擬貨幣等“互聯網金融創新”為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噱頭更為新穎、隱蔽性更強。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士也表示,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依托“互聯網+”投資模式,設立電商平台,以“微商”“多層分銷”“手機APP”等方式吸收資金或發展下線。利用互聯網,瀏覽微信、網絡、公眾號的群體都可能是潛在客戶,滲透無處不在。

  此外,非法集資犯罪往往持續數年,犯罪潛伏期比較長,從作案到案發有2-3年的周期或更長,在被告人無法兌付時才會案發。有相當一部分參與人不主動報案,甚至不肯承認自己被騙,仍心存僥幸等待犯罪分子“出來”還錢。由於大部分資金沒有用於正規投資,而是被揮霍或者支付高額利息,案發後往往難以追回,絕大多數投資人損失慘重。

  多部委合力打擊非法集資

  處非辦表示,未來將大力推動頒布《處置非法集資條例》。2017年以來,《條例》多次向各省(區、市)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並於2017年8月至9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隨後,聯席會議辦公室積極配合原國務院法制辦逐條梳理有關意見建議,充分研究討論,做好《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目前《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

  人民銀行也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虛擬貨幣”相關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針對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的ICO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場所,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委及時發布公告,明確態度、警示風險,並部署各地開展整治。目前,全國摸排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已基本實現無風險退出。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也表示,將積極指導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企業登記注冊職能,密切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清理整治工作。不是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

  凡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相關企業注冊資訊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提請金融管理部門對相關企業予以持續關注,並將相關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最高人民法院稱,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確保刑罰效果。2015年至2017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比率)分別為23.17%、19.42%、18.4%,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分別為75.03%、77.77%、77.2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監禁刑率分別為71.20%、72.91%、78.36,集資詐騙案件的監禁刑率分別為93.44%、94.82%、93.66%。

  2015年至2017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連續三年均超過70%,監禁刑率連續三年均超過90%,均遠高於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監禁刑率。同時依法用足用好財產刑,從經濟上最大限度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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