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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豐台搶孩子”事件是否處理過輕?警方通報回應三大質疑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北京市豐台區某商場孩子被搶事件近日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針對當事人在網絡中質疑警察機構處理過輕並提出行政複議的情況,北京市警察局5號組成工作專班對案件開展覆核。昨天(6號)北京市警察局通報了案件的核查情況。

經核查,李某及老伴因兒子與媳婦關係不合,一直見不到孫子,李某的朋友沙某某等三人同情其遭遇,願意幫忙找其兒媳要回孩子。然而,由於將住在同小區的事主張女士錯認為老人兒媳,而發生了搶子事件。警方通報回應了哪些質疑?即便“認錯兒媳”,但搶人的行為業已發生,並擾亂了公共秩序,四名嫌疑人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質疑一:是否真的認錯人?通報:確有相似處,影片監控佐證

與此前警方的通報及各家媒體披露的細節對照,此次警方的通報集中回答了以下幾個質疑。第一點,李某是否真的認錯人?為何會和好友二次返回商場尋找孩子?

記者了解到,此案過程中由於出現多種巧合,比如李某的兒媳與事主張某恰巧住在同一小區,並在體態上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孩子的年齡相仿等細節,導致李某將事主張某認成自己的兒媳,並發生了誤搶孩子的情況。

警方通報稱,此次,李某與暫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運某某等相約於10月2日來到李某的兒媳所居住的豐台區角門東裡某小區,準備找李某兒媳討要孩子。上午10時許,李某從遠處看到女事主張某推嬰兒車走出小區,從側臉及體型上,錯將張某認成自己的兒媳,在追趕過程中李某摔倒,讓沙某某、高某某和運某某繼續去追趕“兒媳”,三人緊跟事主張某進入附近商場,並有強行抱走孩子的行為,被商場工作人員製止並報警,沙某某等人遂離開商場找到李某,並兩次到商場營運部,對於商場人員阻止自己“帶回孩子”表示不滿,向商場討要說法,後被現場工作的民警帶回派出所詢問。

對於李某等人的供述,辦案民警先後走訪了李某的兒子和兒媳,證實婆媳雙方及夫妻雙方確因感情不合、撫養權等問題有較深矛盾;走訪了事發現場的商場員工和目擊群眾,證實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針對商場員工阻止“奶奶要回孫子”表示不滿,要討說法的情況;通過照片比對,證實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臉型存在相似之處,且除李某遠距離觀察將人認錯外,來“幫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沒有見過李某兒媳本人;通過居住情況查詢,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二人同住在一個小區內;通過調取監控影片,也能佐證以上說法。

質疑二:高某某為何沒有被行政拘留?通報:因患多種疾病

第二點,有媒體報導稱,高某某的家屬稱,高某某在天津家中,並沒有被行政拘留。

警方通報稱,豐台分局依據調查情況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後,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李某、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髒病、腦梗、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停止執行拘留。

質疑三:認錯孩子是否可以不擔責?律師:不具備拐賣婦女兒童罪主觀要件

此外,案件的另一個爭議在於,“認錯孩子”是否就可以不用擔責?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即便是“親孫子”,但搶孩子的行為業已發生,對孩子造成了臉部輕微傷,同時擾亂了公共秩序,李某、沙某某等四人依然要為“搶孩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其實在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奶奶並非這個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她沒有權利去搶奪這個孩子,即使是真的是他的親孫子的話。因為這樣會損害這個相應的監護人、也就孩子父母的監護權。第二個她們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因為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擾亂車站商場等社會公眾秩序的,應該相應地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那麽,除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誤搶孩子”的行為又能否構成拐騙兒童罪呢?韓驍律師認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這個罪名是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轉運站販賣等等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要求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這個案件來說,以警方的通報來講,(李某等)不是以出賣為目的,所以這個案件應當是不具備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觀要件。

同時,律師表示,如果當事人認為身體、精神上受到創傷與損害,可采取民事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警方通報

北京警方通報“搶孩子”案:涉事老太認錯兒媳搶錯孩子 並非人販

當事人說

北京搶孩子老太:自孫子出生未曾見面 曾多次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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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人搶孩子處罰太輕?爆料者:如未立案會追究到底

目擊者說

北京“搶孩子”目擊者:過程僅一兩分鐘 事發區域有監控器

媒體觀點

新京報:細致通報“搶孩子”案情及時消除公眾疑慮

央視網評“豐台搶孩子”案:輿論多點理性,才能與法治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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