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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案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不能僅是保護霸凌者

近日新京報對2014年4月30日,發生在貴州甕安四中的一起校園“互殺”案進行了再調查,這個事件在以前處理校園欺凌案件中,具有典型意義。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在處理校園欺凌事件中,並不注意事件發生的原因,還是習慣僅從傷害程度上進行判斷,這樣在有的時候很大程度上保護了霸凌者,而進一步損害了被傷害人的權益。這種現象從一個方面助長了校園欺凌案件的發生,這是一個應該引起深刻反思的問題。

事件的大體經過是這樣的,貴州甕安四中初三學生陳浩瀚在12個小時內被謾罵、腳踢、抽耳光、持刀挑釁,毆打兩次,當陳浩瀚被十幾個圍在一個死角裡時,再也無法忍受的他,向對面的“帶頭人”,他的同學李尚可揮了一刀,匆忙逃離了現場。李尚可持刀追趕10米後倒地,送醫後死亡。陳浩瀚逃至附近的治安崗亭,經搶救保住了性命,但也造成了重傷二級的後果。

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甕安警察和法院都認為“被害人主動挑起事端,有明顯過錯”。但是2014年8月29日甕安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浩瀚有期徒刑8年。陳浩瀚上訴,貴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陳浩瀚申訴至貴州高院被駁回,目前正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陳浩瀚的母親表示,陳浩瀚屬於正當防衛,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這起案件在現在看,根據目前多起案件的判處結果,陳浩瀚的防衛行為是正當的,沒有必要刑事責任。即便是在當時的情況,恐怕對於大多數民眾也會考慮到正當防衛的因素,以故意傷害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是不合適的。但是當時的司法環境,卻導致了這樣一個結果,對於被欺凌者造成了二次傷害,應該是非常不應該的。

這些年,校園欺凌案件呈現多發態勢,如何利用法律段有效遏製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是我們的教育部門和法律部門需要認真思考的,因為在這些案件中同時存在著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但是處理這類問題的基本原則,應該是更有利於保護被欺凌者,打擊欺凌者,有效製止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這是法律必須面對的實際問題,同時也應該進一步對正當防衛的法律適用加以明確。

幾乎不用懷疑,陳浩瀚的上訴會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陳浩瀚本身就是未成年人,其權益也應該受到保護,而且如果人們希望一個初三學生能夠在受到嚴重不法侵害時,能夠準確地掌握防衛到什麽程度,這比成年人要更加困難。在這個案件中,保護陳浩瀚的合法權益,就是打擊校園欺凌行為。以受傷害程度來判定這類“互殺”案件的做法應該徹底得到糾正,這不僅不符合應有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眾的基本價值判斷,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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