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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製校園欺凌,修法宜有新突破

劉婷婷 空軍軍醫大學法學副教授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校園欺凌事件越來越多進入人們視野。諸如北京中關村二小校園欺凌等事件,屢屢引發社會討論。

昨日(3月12日)上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王勝明表示,校園暴力或者校園欺凌事件各地都有發生,有的行為非常惡劣,對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對於眾多受到校園欺凌荼毒的孩子,這的確是個好消息。王勝明一番話語意味著,校園欺凌問題,已得到國家立法層面的高度關注,而且修法的前期準備已經展開。不難想見的是,隨著《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有望增加一系列有效防範校園欺凌的法律條款,營造一個更加安全的校園環境。

當然,這個修法的消息,在一些人看來或許還有些“意猶未盡”。之前,面對校園欺凌問題的日益猖獗,不乏出現主張加大違法成本的聲音,有人提出要在刑法中單獨設立“校園欺凌罪”。但是,大部分校園欺凌案件並沒有達到故意傷害的入罪標準,而行為人也多是未成年人。這種重典應對的策略,不僅與刑罰階梯性、刑責相適應的原則違背,事實上也與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罪名存在交叉重合。

在當前的司法審判中,以其他罪名作出判決,已有不錯的社會效果。比如,去年11月2日,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校園欺凌案進行宣判,五名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趙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相比此前對校園欺凌事件多以內部教育了事的責罰,這種定罪量刑的結果無疑更有震撼力,但再增設一個校園欺凌罪,很難說結果就會更好。

此外,還有一種觀點是應對校園欺凌單獨立法,如頒布《反校園欺凌法》。誠然,美國等西方國家有類似的專門立法,但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承擔了類似功能。任何社會問題的立法,必須有社會的急需性、內容的或缺性以及不可取代性,遏製校園欺凌,並不需要另起爐灶。況且,單獨立法的成本比起修改法律,需耗費更多的立法資源。

防範校園欺凌,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構建完備的預警、教育、保護、懲戒等機制,會比單純的入刑懲罰更有效。從現實情況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專門法律的修訂,應盡快提上日程、形成藩籬,為孩子們塑造一方更安全的學習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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