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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懿斷發時,我們到底在開心什麽?

《如懿傳》大結局,乾隆剪下自己的一撮頭髮,與盒子裡如懿的那撮斷發綁在一起。那是當年如懿斷發後,他忍著憤怒和失落撿起來的。在這一幕,觀眾們仿佛看到了“渣渣龍”最後的深情。

“結發”,是中國傳統婚姻習俗,一種象徵夫妻結合的儀式。當夫妻成婚時,各取頭上一根頭髮,合而作一結。乾隆這一舉動,仿佛在對逝去的妻子無聲訴說:

“青纓,不如我們和好吧。”

而斷發,則與結發相反,象徵夫妻間感情破裂。如懿斷發,也就意味著她決心與乾隆決裂。也就是我們現代意義上的離婚。

我們為如懿斷發心痛,但其實,帝後離心的種子,早在劇情前段就已經埋下了。

西洋離婚簡史:休夫?不存在的

劇中,如懿在去世前,輕輕念出當初共同進宮的小夥伴的名字,這些人都曾在她的人生的平地上翻起萬丈波瀾,然而不知道她有沒有想起:那個紫禁城,某個下午,一個宮廷禦用的西洋畫師對她說過的話。

 那時候如懿還年輕,好奇地到畫室看他作畫。那個留著一把紅鬍子,高鼻深目的男人凝視著她,然後開口了。

 首先,他讚揚如懿的美麗又忽然轉口告訴她,西洋的夫妻之道是"如果沒有情了,男子可以離開已經不愛的妻子。女子也可以離開不愛的丈夫。"

 

但其實,在大鬍子畫家,也就是郎世寧活著的年代(1688—1766),大約是17-18世紀,那時候的歐洲,也沒有一對正式結婚的夫妻,能因為感情破裂而分手,這要從歐洲的宗教背景講起。

中世紀的歐洲信仰天主教,依照聖經教誨決定生活方式。聖經認為婚姻是上帝設立的"神作之和",無人可以拆散,離婚、通奸等破壞婚姻穩定的行徑是違反神的旨意的,是不能被允許的。

到了15-16世紀,發生宗教革命,基督教紛紛分裂,歷史課本上的各種新教教派“大鳴大放”。新教雖然對教義解讀有所差異,但都主張從人本位的角度重新詮釋聖經、制定教規。在這個背景下,新教對離婚的概念也發生了變化,相較中世紀天主教完全不允許離婚的專製,新教認為婚姻是“世俗的事”,因此 沒有什麽不可離異的必然性,應該尊重“人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才開始允許夫妻離婚。

 但這時候的離婚仍有相當嚴格的條件限制,只有通奸和(長期的)遺棄可以構成離婚的理由,感情不諧不算。而妻子仍被認為是丈夫的附屬品,只能被動等丈夫提出離婚,這情況一直到18世紀都沒有改善。

 18世紀的英國著名法官,威廉布萊克斯通在他的《英國法釋義》寫到:"已婚婦女不是公民,丈夫和妻子通過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成為一個主體。"

也就是說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在人身上和法律上的權力都屬於丈夫的一部份,在丈夫的保護、庇佑下從事所有活動。她在婚姻期間的身份被稱為受監護者,沒有作為人的各種法律權利。

所以,那年代的西洋女子可以休夫啥的?不存在的。

另外郎世寧的話還有另外一個毛病。那就是,他是耶穌會的傳教士,而耶穌會是專屬天主教的傳教組織。

 天主教在宗教革命後算是什麽概念呢?可以想象成是被各種新思潮衝擊後的"孔家店",也就是頑固保守派。他們仍舊恪守所有聖經說過的傳統價值,包含"婚姻是神聖的,夫婦不能夠離婚"這個理念。

 劇裡一位天主教傳教士竟然會告知新婚夫妻,感情不諧就可以考慮離婚?嗯,要嘛是這位大畫家其實是個穿越者,要嘛...其實他是皇后派來的奸細吧。

中國離婚簡史:從七出義絕到刀妃革命

《如懿傳》第五集其實還有一個清醒的人,就是阿箬。她聽完郎世寧的話以後,說評論:"郎大人就是亂講,世上哪有休妻,哪有休夫啊。"

這句話的形容是準確的嗎?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算大致正確,也有不正確的地方。

 正確的部分是,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的確是以男性為中心設計的,制定在西周時代的的"七出"之條就是典型例子。七出是男性休妻的七項理由,列舉如下: 

 《禮記》: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但是即使有七出之條,也不代表丈夫能隨意拋棄妻子。還有"三不去"的條限制。如果丈夫休妻觸犯三不去的規定,即使休妻犯了“七出”的任何一項,休妻也是不被允許的。

 《宋刑統.和娶人妻》規定三不去:“有所去無所歸投,不去;守翁婆三年孝服滿,不去;先貧賤後富貴,不去。"

 丈夫想休妻,如果女方被休後沒有去的地方,不行休;如果在公婆服喪期間休妻,不行休;如果曾與丈夫共患難,不行休(預防陳世美的出現?)。憑借"三不出",妻子權益得到某種程度的保護。

 至於妻子可不可以休夫?中國法律其實有為妻子設定"義絕"制度。只是看一下操作方式,嗯,這難度不是一丁點的大。

 《白虎通.嫁娶》,"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紀,亂之大者也,義絕,乃得去也。"

 以實際情況來說,要搞到丈夫殺妻父母,甚至和妻子近親發生通奸行為,妻子才能休夫。

 這,即使休夫可行,要拿這麽悲催的結果來換,還是想辦法平安過一輩子比較重要。

 整體看來,中國傳統的婚姻法律都以維持家族制度為目的,並不是針對夫婦共組的家庭,也不是針對個人而設立。所以由女方主動提出離婚,是相當困難的。更別提是用感情不和的理由中止婚姻了。

 這些困難,一直要到民國時代才被一名勇敢的女子打破。

 作為末代皇帝溥儀的淑妃,她除了勇敢以女性之姿提出離婚,也是第一位主動向帝王提出離婚的妃子:文繡。她的破天荒創舉,讓她的離婚事件被稱作"刀妃革命"

(電影《末代皇帝》主動提出離婚的文繡)

 當初文繡被溥儀選為妃子,入宮後卻過得相當失落。溥儀不愛她,婉容皇后欺負她。到了1925年,溥儀一家被軍閥趕出皇宮,三人如平民百姓一樣在天津租洋樓居住。溥儀跟婉容住在二樓,而把文繡一個人拋在樓下。

 (溥儀出宮後和婉容、文繡一起租賃居住的天津靜園,也是刀妃革命發生的地點)

  1931年,受不了這種對待的文繡離家出走,決定依照新成立的民國的民法,委託律師在天津法院起訴要和皇帝離婚,理由有二:一、虐待文繡,使其不堪忍受;二、長期對原告實施冷暴力,同居九年,未得一幸。

("亡清淑妃致其族兄文綺之一封書"的報紙剪影)

這事情引起社會撼動。連文繡的族人都在報紙上呼籲:“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餘載,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雲遜帝對汝並無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

意思是皇室對文繡家族有恩,給他們大官做,所以即使皇帝虐待文繡,她也該為了報恩,拚死忍耐才是。

文繡對此的回信也發表在報紙上,整理一下重點就是:

 1. 醒醒吧!大清已經亡了!現代是中華民國,就要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由小妹我提出離婚有啥不對?

2. 再來了,當初遜帝溥儀想要做大清人,不願做民國國民,起初離開紫禁城時我也尊重他的意見,甚至準備陪他一起為大清自殺。但現在他不想死,民國的國民也做的好好的,那幹嘛兩人不能按照民國法律協定離婚?

3. 寫信給我的這位你哪位?我們認識嗎?憑啥管我!?

 這麽有條有理、義正詞嚴、咄咄逼人的回答,大概可以把所有男人都噎住了。總之,在擺明不管家中哪堆老古董的過時思想的態度後,文繡的離婚進行的異常順利,成為清代唯一一位敢“休夫”的女性。

自己的婚姻自己做主

歷史上的郎世寧,在1766年去世。而歐洲一直要到1907年,才開始正視夫妻之間的平等關係,由瑞士民法典首開先例,在其民法典第 142 條第 1 項規定:“婚姻關係破壞,而致難以使雙方配偶繼續婚姻生活者,各配偶均得請求離婚。”

翻譯過來就是:是的啦,你們過不下去可以離婚了。老公提或老婆提都隨便。

 而沒有相隔太久,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北洋政府完成《民國民律草案》,秉著人生而平等的原則對婚姻制定新的規範。這部草案的進步處在於,對婚姻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度有所提高,妻子的法律地位也有所提高,被視作婚姻中的獨立個體,不再是丈夫附庸。男女平等原則的出現不僅徹底地改變了婚姻家庭中兩性之間統治與被統治、管束與被管束的關係。

 轉眼到了1931年,文繡以新法為依歸與溥儀離婚,完成她的“刀妃革命”。

 時代的潮流不斷向前推進,目前國內現行的法律,也把夫婦感情破裂視為可以訴求離婚的重要原因,而且允許女性自主離婚。

現代婚姻法解決了以前的一個老問題,把決定婚姻去留的自主權留給女性。但今天的現代女性,學習如何去愛,如何擇其所愛,如何捍衛愛,如何面對破滅,甚至如何修補創痛,在這些課題上也取回自己的自主權,也許才是該發力的新課題。

 問題總是會有的,但萬一解決了呢?

 參考書目

黃宇《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義分析》

陳煒《人文主義視域下的離婚法研究》

秦逸之《從“禁止主義”到“自由主義”——評西方離婚法定條件演變的歷史進路》

劉典《溥儀離婚案:民國初年離婚熱潮的巔峰》

廖曉東《溥儀和文繡離婚始末》

撰 文 |  莎莎

編 輯 |  卷卷

圖 片 | 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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